章就本书所涉及的基本范畴进行界定。这些范畴包括租赁、不动产和不动产租赁。由于不动产租赁相对于一般租赁来说,主要的特殊之处在于租赁的标的是不动产,而不动产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也是法律上对不动产租赁进行特别立法的基本动因,因此,这一章着重就不动产的界定问题从比较法以及历史发展等方面做了比较深人的分析,并对我国的不动产的立法例做简单的分析和评价。第2章是比较分析,本书选择了英、美、日三国作为比较分析的对象,就这三国在不动产租赁方面的立法和基本内容作出分析,并进行比较,认为三国在不动产租赁方面虽然法律传统上有所差异,但是三国都就不动产进行了特别立法,并且在立法的重心上都体现了承租人中心主义的立法理念。第3章是就不动产租赁合同的成立、效力和担保等制度进行分析。不动产租赁合同是不动产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