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自1989年实施以来,对旅游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2000年,国家旅游局对导游资格考试进行重大改革。提出提高导游队伍素质,适当调整考试教材内容,培养导游人员实际工作能力的要求。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也不再进行全国统一考试,有个省旅游局代表国家旅游局组织国家导游资格考试。据此,河北省旅游局成立了河北省旅游行业岗位资格等级考评委员会。组织旅游主管部门同志、省内旅游教育质量一流的高校专家学者以及业内精英,编写了《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导游基础》、《导游服务规范》三本教材。这套教材贯彻了国家旅游局的改革精神,结合河北省导游人员培训与考试工作实际,注重知识的全面性、理论的权威性和内容的实用性,既可以作为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培训教材,有可供在职导游人员和旅游院校
旅游业是当今世界上重要的经济产业之一,被誉为“无烟工业”、“朝阳产业”。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文化灿烂,地域辽阔,山川秀美,丰富而独特的旅游资源。在改革开放中,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并自身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业结构。 旅游业本身是一个集行、住、吃、游、购、娱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部门,其中任何一个行业的管理不健全,都有可能会导致许多问题的出现。很多游客在交纳了旅游费用以后常常有掉进了陷讲的感觉:导游推销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游客合法权益;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游客,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改变旅游日程;导游不导,擅离职守,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失;餐饮质量低劣,不符合卫生标准,甚至出现食物中毒;“黑导”。“黑车”、“黑摄影”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景区商贩尾随兜售,强买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注释本)》由相关法律专家编写,内容准确,并力求语言通俗,使普通大众读者能更轻松地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法律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注释本)》由相关法律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背景、概况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注释本)》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注释本)》末附录一些较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方便、实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旅游法》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旅行社条例》。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