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型政策形成诉讼、ADR的扩张和灵活运用都是日本社会 法化 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和应对方式直接影响着以裁判和当事人主义为特征的民事诉讼在现代社会的地位,也决定着社会 法化 的走向。 《现代社会与审判 民事诉讼的地位与作用》基于普遍型法、管理型法和自治型法三类模型,从法哲学层面思考了现代社会民事诉讼的地位与作用。指出仍应当坚持民事诉讼在社会纠纷解决中的核心地位,为更好地应对社会的法化需求,民事诉讼可以转化为 讨论与交涉论坛 不坚持民事诉讼的核心地位,将会导致反法化和非法化的短路结合,后导致法治的虚无。 对于尚未完全确立以裁判和当事人主义为核心,以纠纷解决为导向并过于强调ADR效果的我国民事审判制度而言,该书无疑具有明确改革方向、以使之更好地满足民众司法需求的启示意义。
本书立足于法经济学方法,着力于解释当事人的选择激励,透析以“选择”为主线的当事人行为在具体诉讼决策中存在的规律,试图通过建构若干能有效解释当事人具体诉讼行为变化,提供能够预测当事人行为选择的数理模型。
《民事程序法论丛·诉审商谈主义:基于商谈理性的民事诉讼构造观》在对传统民事诉讼构造理论进行回顾与反思的基础上,试图提出一种在论证上更为充分的民事诉讼构造观。全书共分五章,其内容与脉络如下:章对传统民事诉讼构造理论进行了回顾,指出传统民事诉讼构造理论存在着价值困惑与路径困扰。接着在第二章开始对民事诉讼价值观的历史变迁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选择以哈贝马斯的商谈正义观作为构造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标。在完成了对民事诉讼构造观的价值选择后,第三章紧接着开始寻找建构民事诉讼构造观的论证路径。通过对西方法哲学领域常用的契约方法的考察,选择了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作为建构民事诉讼构造观的方法论基础。在确定了民事诉讼构造观的价值目标和论证路径后,第四章开始正式提出诉审商谈主义的民事诉讼构造
《从冕宁县档案看清代民事诉讼制度》以《冕宁县清代档案》为例;结合宝坻县档案,巴县档案,黄岩诉讼档案及清代的法律制度等,系统研究介绍了清代的民事诉讼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及法官的思想行为进行了分析;结合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对清代的民事诉讼法源问题、清代民众的诉讼观等问题提出了与前贤、时彦有所不同的看法。
本书是一本论文集,收集了民事诉讼法学界著名学者张卫平教授近几年来在杂志上公开发表的二十篇论文。论文涉及民事诉讼法修改、民事诉讼体制、民事诉讼基础理论、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执行制度运行理论与实务等方面,是作者对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问题的深层思考和探索的成果结晶,反映了作者具有个性的研究方法、视角和路径。这些研究和探索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完善以及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提升都有积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本书是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2003年版]》自学考试大纲、教材相配套的辅导用书,并根据2007年*法条修订。 编写依据: 1.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大纲[2003年版]》; 2.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的教材《民事诉讼法学[2003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江伟主编)。 3.2007年10月28日前国家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 本书重要更新: 根据2007年10月28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书在此次修订中增加了附录一“新法解读”,包含了修订概述和新旧法条对照,并对新增的知识点出题考查,对本书每章已变更的知识点和训练题予以说明,便于考生扎实、准确地掌握、记忆,并及时了解*考试动向。 为保证您顺利通过考试,我们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版)》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部正式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它规定了我国民间事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自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该法大大提升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水平,为人民法院在新时期里科学、公正、迅速和经济地解决民商事纠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从法律渊源上看,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国家的立法常常因为过于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需要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予以补充完善,民事诉讼法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度准则,因此,规范民事诉讼制度的其他关联性法律规范,不是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而是大量的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根据适用的不同领域,这些司法解释可分为综合、程序、证据、执行、费用等若干类别。
本书详细梳理了自先秦时期至清朝末年,中国民事法律及诉讼制度的发展演进,在历史背景下讲述法律制度,参考历史文献,引用大量史料中记载的案例,分析深入浅出,语言流畅易懂,对于了解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及诉讼相关制度有极大帮助,具有很大的历史文化价值。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从2010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着手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以下特点:1.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增加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2.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了起诉和受理程序;完善了开庭前准备程序;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了保全制度;完善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3.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明确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4.完善简易程序。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本书收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旨在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旨在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著的《新民事诉讼法300问(根据*民事诉讼法编写)》涵盖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遵循注重实用的原则,将详尽问题归类释解,使读者快速全面掌握*民事诉讼法律知识。《新民事诉讼法300问(根据*民事诉讼法编写)》重在阐述*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要点精髓,并对相关专业用语加以详解,语言通俗易懂,可帮助读者轻松掌握民事诉讼法律知识。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公布并施行,共23章,552条。该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继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民事诉讼领域重要的法律文件。本书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实用便捷。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进入转型期,与人类社会与生俱来的纠纷也进入复杂多变期,基于纠纷对社会秩序的冲击有革故更新的积极一面,也有纵恶制乱的消极一面,作者认为当下我们对纠纷的消极作用更应被清醒的认知和冷静的判断,健全相关解决机制的必要性更应被普遍的认同。围绕当下我国纠纷解决的基本立场,本书分"特色机制的实效化:注重传承与应势创新"、"常规机制的良善化:宏观聚焦与微观研讨"和"学理支持的强力化:增强指引与适时反制"三编,集中探讨了我国当下理论上需要澄清的人民调解制度、马锡五审判方式、民事督促起诉制度和民事执行中的审级控制制度。
知识结构图 紧扣法学核心课程逐章编著,采用图表方式,清晰、直观,迅速提高学习效率 重点阐释 与知识结构图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有的放矢地学习 配套测试 题型全面、由浅入深,通过做高质量习题,显著提高应试能力 考研真题
2015年2月4日,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共23章,552条,6万余字。《解释》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在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进行整体解释的同时,对此前有关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整合,对存在问题的部分条文在《解释》中作了修改完善。 本书收录经过人民法院研究室校订后的《解释》全文,同时为方便查阅和使用,收录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以供对照。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审判经验的结晶,是法律适用在社会生活中真实、具体而生动的表现,是联系抽象法律与现实纠纷的桥梁。因此,了解和适用法律好的办法,就是阅读参考已发生并裁判生效的真实案例。从广大读者学法用法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该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以及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 丛书*的特点是: ,权威性。 丛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从阐释法律规定的需要出发,加工整理而成。对于没有相关真实案例的重点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