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是推动文明交流互鉴的宝贵资源。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 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本书从国际法视角,重点关注来自人类学及传统法律研究的批判性思考,详细论述了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由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制定回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质性措施。 本系列立足于世界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适当借鉴各国经验和方法,就构建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体系进行了有益探讨,以期对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所裨益。
文化遗产是推动文明交流互鉴的宝贵资源。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 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本书重点论述国际文化遗产法中的执法问题,探讨了保护文化遗产的途径,包括国际法保护框架、国内法院执法、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旨在实现文化遗产及其保护规范执行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本系列立足于世界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适当借鉴各国经验和方法,就构建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体系进行了有益探讨,以期对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所裨益。
《航空法通论》一书的作者们在编著过程中,不求对航空法问题的研究面面俱到,但求在航空法框架体系下的研究重点突出;不仅注重对中国航空法独特问题的诠释,而且关注对各国和国际航空法新成果的吸纳;不仅对国内外航空法的热点问题进行了透视,而且也注意了对航空法一些基础问题的探讨。该书在写作方法上采用了历史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等多种方法,在写作内容上对力求对航空法理论研究的范围进一步细化和深入,以期填补长期以来中国航空法相关研究的空白或欠缺,解决民用航空活动中特有的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为进一步推动航空法学的研究尽绵薄之力。
本书在国家—社会这一解释框架内对公法/私法二元区分理论进行了反思,在直面否定公法/私法区分理由的基础上,尝试理解当代公法与私法互动加强的现象,并探讨当代中国公法的定位问题。就中国的现实处境和具体问题而言,公法/私法的区分并非一个将要到来的预测或者早己得到正式确认的普遍共识,而是一个已经发生、有待澄清的问题。现代以来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潮流有其社会原因,即进入现代以来国家与社会的相互渗透、相互作用趋势造成的公法/私法的二元区分。对于当前的中国,公法的定位相比私法的定位更为关键、更为困难……
在书中,作者对普遍管辖原则的含义进行了双重构造,对该原则以及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理性思考。在此基础上,作者又阐释了普遍管辖原则理论依据的不同层次,分析了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条件,审视了普遍管辖原则的现状并提出了进行完善的若干设想。 自20世纪以来,国际犯罪跨国化及组织化发展的态势日益加剧,国际社会不得不从各个层面加紧建立或完善预防与控制国际犯罪的法律机制。但是,由于国际刑法的直接实现方式存在先天不足,属地原则等传统管辖原则也有其固有缺陷,为防止犯有恶行的人逃避惩罚,国际社会开始关注不依赖法院与犯罪案件的紧密关联就可依其进行刑事管辖的普遍管辖理念。由此可见,能够弥补传统管辖原则存在的管辖漏洞,防止罪犯借此逃脱法网,应当是普遍管辖原则的主要价值所在。
公法与私法关系的实质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划分公法与私法主要的目的是,明确界定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生活领域,从而廓清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使的边界。所以,处理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其实质就是要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公权力与公权力的关系、私权利与私权利的关系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其中,前两种关系都好处理,分别由公法或私法对其权力(利)进行合理配置和利益衡量即可。难处理的则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对此古今中外无非有三种模式:一是公权力极度强大、私权利极度弱小;二是私权利极度强大、公权力极度弱小;三是公权力与私权利处于平衡、和谐状态。这三种模式中,种是强权政治,容易导致专制主义;第
由于人类主要的活动范围是陆地,以国家行政需要而逐渐发展起的行政法也多以陆地为主。但在1994年11月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各国日益重视海域管辖权,传统利用与使用海洋资源观念改变,转而管理与永续利用海洋资源观念,沿海国享有航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科学研究。海底矿物开采等权利,需要综合性海洋政策整体规划,各国深知加强海洋立法,建立完善海洋法规,设置独立海事管理部门,强化海事执法能量,才能维护国家安全与海洋资源权益。 海事行政职能成为国家行政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海事行政法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来讲,以行政法理论为基础,按照部门行政法体系的形式要求,把海事管理机构在履行海事行政职能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归结到部门行政法体系中,形成了一门独立的部门行政法——海事行政法。 我国关于
东海问题是横亘在中日两国之间敏感而复杂的问题之一,如何落实两国政府领导人已达成的政治共识——共同开发,合理制订具体方案,是摆在中日两国学者间的重要课题。而合理公平处理东海问题对于两国获得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能源资源、构建与发展两国战略互惠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研究东海问题是很有现实必要性的。同时,东海问题涉及国际法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些理论基础概念,因此,从理论上阐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尤其是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也是有理论意义的。为此,本书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东海问题的由来与争议概要。本书指出,迄今为止,关于东海问题引发的争议大致经历了潜伏期、沉默期、凸显期、缓和期和进展期五个发展过程,并指出了在各个发展过程的特点。作者认为,东海问题引发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
本书的目的是在现有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整体上对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全面研究。作者在研究过程中主要采用了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紧紧围绕国家实践、国际法庭和法院的实践,用客观实践来解释和印证公约的相关规定。对那些尚缺乏充分实践的公约规定的解释则采用客观主义解释方法,即主要按照公约约文的通常含义加以解释。全书共分六章。章是从历史演进的角度介绍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过程。第二章主要讨论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以及该机制与其他和平解决争端方法的关系。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研究公约导致任择性决定的程序和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第五章研究规定临时措施的程序和迅速释放被扣船只和船员的程序,这是公约目前应用为频繁的两种程序。第六章研究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限制和任择性例外
本书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国际争端解决的理论框架,国际河流争端的基本问题,国际河流争端的避免机制,国际河流争端的解决机制,国际河流冲突解决的特殊问题。
民用航空安保法是法学体系中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是以刑法、行政法与国际法在保护航空安全方面的交叉、互动与协调关系为研究对象的重要理论与现实课题。本书基于刑法、行政法与国际法的视野,围绕现行国际民用航空安保公约的法律框架,现行国际民用航空刑事法规范、国际民用航空治安规范、国际民用航空安保监管规范及其在中国的法律适用,《北京公约》与《北京议定书》的现代化及其与我国刑事立法的衔接,域外航空刑事立法与启示等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努力借鉴先进的国际航空安保立法与实践经验,以期建立成熟的中国航空安保法学体系,实现我国与国际航空安保立法与实践的衔接与协调,以适应我国航空安保法的理论研究以及相关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的需要。
本书是东京审判研究系列丛书的译著类作品,其完整反映了东京审判的全过程,且对检辩双方主张、法官中多数派及持异议者的”意见”、对东京审判之后争执的主要见解等都有准确的记述。作者艾迪安·若代尔曾任全球历史悠久的国际人权组织——国际人权联盟的秘书长,作为其平生后的著作,本书也凝聚了他长期从事人权事业的经历所形成的独特思考。
东海和钧鱼岛争端一直是中日两国关系的争议焦点。历史问题亡纠葛,海洋战略与信领土之争端飞经济利益之争夺以及两国国民请绪之对立等等 梅与之有关。可以说,钓鱼岛问题和东海划界是中日关系中为棘手的问题,既是历史问题也是现实问题。2010年9月发生的中日钩鱼岛海域撞船一路领先,再次证明了这一观点。本书全面系统地阐述个东海钓鱼岛问题能历史由来,现实冲突的国内外背景,并从国际法和相关案例角度,探索东海问题未来解决的新思路及其前景。
中世纪对于条顿各民族的发展而言,是具有奠基性意义的时代。这些民族具有相似的主要特征,但是在许多细节上却千差万别。时至今日,条顿人的影响已经超出西欧而波及重洋之外的其他大陆了,这是那些条顿族建立者们做梦都没想到的事情。条顿人创造的文明与出现在它之前的所有其他文明完全不同,至少(但绝不限于此)在政治制度方面,有足够理由相信它居于世界历*好的制度之列。 中世纪的法律*不是“主权者的命令”,而是一种完全异质的存在样式。 《中世纪的法律与政治》在西方学术界享有极高的声誉,该书从1897年出版以来,已经多次再版,其学术影响已经超出了欧美学术界,堪称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杰作。
本书涵盖了国际商事法律各领域的主要内容,除了传统的国际商事组织法、代理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货物运输与保险法、贸易支付法、产品责任法以及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制度外,还根据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这一事实,加入了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在具体内容的安排上,既有对一些主要国家相关制度的介绍,也有对相关国际条约基本内容的讲解。为便于教学对象理解和掌握教学内容,每个章节设置有“案例导入”、“温故知新”、“生活个案”、“知识链接”等多个栏目,并在每章后安排了适当数量的习题,具有助学性、生动性和实用性。
本札记录了14篇文章,也是我过去两年来发表有关公法学,特别是行政法学、宪法学与制史的一些读书心得。本文集既名为“札记”,就明明了所收录文集之性质并不完全一至:其中有属于小品式的短文,如“行政法学的拓荒者——浅介几本中国早年的行政法教科书”(第八篇),以及“法律箴言、谑语150则选”(第十三篇);有属于实务的比较,如“行政罚的适用原则——一则台湾行政法院判决的评释”(第九篇);有介绍德国国家考试的方法论(第十四篇)等。 本札记是台湾著名公法学家陈新民教授近几年对德语国家公法学界经典的十本名著及作者进行宏观译介和评论的读书心得。面对浩如烟海的德国公法学著作,作者能如数家珍的道出其中*代表性的名著及作者的思想脉络,特别是在威玛共和前后的发展历程,这在深受德国大陆法系影响的我国,更显弥足
本系列教材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材编审委员会,根据普通高等政法院校教学实际需要组织编写的,其特点在于:一是突出教学的实用性。既重视法学教材的理论性,又重视其操作法,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始终处于理论结合实际的氛围中。二是具有较高的信誉。本毓教材的主编皆经教材编审委员会反复筛选。他们均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又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工作经验。他们都有律师、检察、审判、立法等工作之经历。他们主编教材就使教材的质量建立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三是本系列教材注重知识性,注重学生思想方法和分析能力的培养,注意将现代分析方法、思维方式渗透于教材之中,使教材更具方法论特色。总之,我们努力使本系列教材能够尽可能符合当今社会对法学教育的需求。
本书内容简介:海商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屈指算来,在欧洲近则有几个世纪的发展历史,远则可追溯到查士丁尼的《法律汇编》。经过长期的积淀,形成了特色鲜明、风格独特的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航海事业的萌芽发展也甚为悠久,据史料记载,早在殷商末年,我国就有人横渡太平洋到达美洲。后来,秦朝徐福远渡日本,唐朝设立众多市舶司,明朝郑和七下西洋——这些辉煌的航海历史,说明我们曾经在航海事业上处于*水平。然而自明清以来,政府厉行海禁,闭关锁国,谓之寸板不得下海,航海事业一落千丈。在这样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下,加之我国历代民商法制落后,海商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就暂付阙如。
《国际航空法的统一化与我国的利益》穷究法理,探求真相,纠正了部分误解,提出了国际航空法统一化之历史逻辑乃领空主权之生成、成长与谦抑逻辑,指出主权与航空安全、航空经济发展之关系,更明晰了我国在国际航空法统一化进程中之利益诉求及其求索路径,阐释了国际航空法统一化之模式;以国际航空法之立法精神探求各重要国际航空法公约之实质,更以内国法律之适用为引,研判我国航空利益国际保护之可能。
本书共十三章四大部分。部分含章,为总述,是其理论或原则的概括,提出了自由贸易和自由航行的观点。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七章,主要论述海洋自由;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葡萄牙人对东印度无主权;第五章至第七章主要从占有、教皇赠送和时效等三个角度论述海洋及其上的航海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三部分为第八至第十一章,主要论述贸易自由权,第九至十一章,分别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与东印度的自由贸易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四部分即后两章是总结,一方面否定葡萄牙人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荷兰人坚持自己的贸易权利。
《空间法评论》不仅是一个学术研究和交流的平台,同时也是一个权威的资料和信息中心。它将不仅刊登空间法领域的学术论文,同时也将提供空间法研究方面的法律、条约文件和资料,它还将定期发表有关中外文空间法专著的书评,推出空间法方面的大事记,刊登空间法及航天领域的学术和研究信息。 作为这一论坛的卷,本书首先刊登了对我国空间法著名学者、国际法学家贺其治教授的回忆文章,主要刊登了2006年8月底9月初在哈尔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外层空间法的现状与展望”研讨会的论文。同时,为了方便各位专家学者的研究,还刊登了有关空间法的若干我国、国际和外国的重要文件、法律、条约和规章。
作为研究《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公约”)的法学专著,霍政欣所著的《1970年UNESCO公约研究--文本实施与改革》填补了我国法学界对“1970年公约”的研究空白,对于推动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促进执法机关准确理解与适用该公约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并为我国制定全面的文物追索战略奠定了理论基础。 本书结合大量缔约文件、各国法律、学理与实际案例,对“1970年公约”各个条款的准确含义、其在主要国家的实施状况及其改革现状进行了细致、深入的研究,并以此为基础,勾勒出公约的改革路线图,对公约的改革前景进行了展望。本书的重要与创新之处还在于它对中国加强履约、完善国内立法提出了意见与建议,并对中国如何参与公约的改革进程提出了反映中国立场、符合中国利益的独
本书内容简介:中华民族传统的农耕文化使我们始终视陆地为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但是,在我们的传统中,海洋意识的传承是不连贯的,至近代以来甚至是缺失的。值得庆幸的是,随着我国和平崛起的进程,我们的目光不再受传统的局限,而是越来越多地投向更为广阔和美丽的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