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策略与措施》教材,是西南政法大学侦查学院的专业骨干课程,是本科、研究生的必选教材,也是实战部门的参考用书。该教材已经入选西南政法大学校级规划教材。该教材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侦查策略的基本内涵和案件侦查中策略的运筹模式和思维。通过研究策略行为,达到以下目的。 (一)构建侦查思维 (二)围绕侦查措施的使用,构建相应的运用思维和运用方法,为案件侦查方法的建立奠定基础。 二、各类侦查措施的具体运用方法 (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类侦查措施的具体运用方法 (二)侦查职能部门规定的各类侦查措施的具体运用方法 (三)案件侦查中的各类新技术手段的具体运用方法,包括大数据侦查措施等。
本书首先界定了结果加重犯的规范构造,明确了我国刑法典中结果加重犯的存在范围。之后运用动态的责任主义观点,提出在实质责任论的背景下,危险性理论能够解释结果加重犯存在的合理性。进而探讨结果加重犯成立的限定规则,提出应当在客观归责和主观归责的分析之后运用 全等审查阶层 理论判断因果历程偏离情形的归责,并对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以及共同犯罪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对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司法认定,对本书提出规则的可操作性予以检验。
目 录 章 犯罪既遂理论研究中的前置问题研究——对我国罪刑规范模式的再追问 一、对“犯罪既遂模式说”的再批判 二、对我国罪刑规范模式的再宣示 三、对“犯罪成立模式说”进行“批判”的两点回应第二章 我国预备犯理论中的争议问题研究 一、总则性“预备犯”立法是否应该取消 二、具有刑事可罚性“预备行为”的再界定 三、我国预备犯立法模式的抉择第三章 犯罪既遂标准问题研究 一、对“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批判的省思 二、对“构成要件齐备说”批判的省思 三、犯罪既遂标准的再设定:“犯罪对象侵害说”第四章 对我国“犯罪既遂形态论”的反思 一、对我国“犯罪既遂形态论”的检讨 二、犯罪既遂形态体系的初步构建第五章 特殊犯罪形态之既遂问题研究 一、结果加重犯之既遂问题研究 二、数额犯之
本书以反映犯罪学研究新成果和理论创新为基本目标。一方面,本书开阔视野,力求反映近期 外犯罪学新理论和研究方法的新进展;另一方面,在充分消化和吸收犯罪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社会现实和文化环境,对犯罪现象提出新解释和新对策。本书以综述性和学术性兼备为基本特色,即以犯罪学的课程体系为主线,以专题形式述评犯罪学理论研究成果,并对犯罪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作深入的探讨。各个专题依据性质的不同,或在介绍学界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不同观点进行分析和评价,进而提出自己的见解;或简要介绍犯罪问题的发展脉络,梳理出理论研究的发展规律,确立发展的基本方向;或介绍并评析域外的犯罪防控经验,为中国犯罪对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参照和借鉴,等等。虽然各个专题研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都是从不同的侧面展现了
本书作者将德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归纳为双系统的理论。所谓的双系统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是指,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该当犯罪的标准是通过两个不同的理论系统共同完成的:其一是判断行为性质的“三要件”系统,其二是评价行
本书基于30年的犯罪实证调查来研究社会变迁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依此展开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理论的探讨,介绍了未成年人犯罪理论研究及其本土化、我国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特征及其变化、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特征及其变化、犯罪原因、未成年人犯罪变化的社会变迁因素、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策略的演变、指出对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措施的一些构想。后结论验证书稿初提出的四个假设,即社会变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是显著的;经济或财物方面的动机不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动机;家庭、社区等成长环境因素仍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因素;社会控制的加强是影响未成年人犯罪趋势的主要因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办案指引》以刑法总则分则体系为基本框架,以刑法中的常见罪名和重要罪名为线索进行编排,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迫劳动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重婚罪,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通过对这些罪名的概述(包括立法沿革、发案态势、概念和构成特征以及追诉标准),证据审查方法(证据要件、常见证据审查)以及对罪名的认定,包括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和其他问题的详细分析,辅以实践中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评析,达到为相关犯罪的办案提供精准指引的效果。
目 录 章 犯罪既遂理论研究中的前置问题研究——对我国罪刑规范模式的再追问 一、对“犯罪既遂模式说”的再批判 二、对我国罪刑规范模式的再宣示 三、对“犯罪成立模式说”进行“批判”的两点回应第二章 我国预备犯理论中的争议问题研究 一、总则性“预备犯”立法是否应该取消 二、具有刑事可罚性“预备行为”的再界定 三、我国预备犯立法模式的抉择第三章 犯罪既遂标准问题研究 一、对“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批判的省思 二、对“构成要件齐备说”批判的省思 三、犯罪既遂标准的再设定:“犯罪对象侵害说”第四章 对我国“犯罪既遂形态论”的反思 一、对我国“犯罪既遂形态论”的检讨 二、犯罪既遂形态体系的初步构建第五章 特殊犯罪形态之既遂问题研究 一、结果加重犯之既遂问题研究 二、数额犯之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1979年,为适应与犯罪作斗争和改造罪犯的实践需要,也为了政法、公安院校新开设的犯罪心理学教学的需要,有关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紧密合作,开始了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心理和犯罪心理学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心理科学的研究。为了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这一学科领域的研究,更好地进行学术交流,1983年6月,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宣告成立。随之,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成立了相应的学术团体。迄今,我国法制心理科学研究走过了二十余个春秋。回顾往事,我国法律心理学工作者为了创建和发展这一新兴学科,可以说历尽了艰难坎坷的道路,尝遍了酸甜苦涩的滋味。聊可欣慰的是,在有关领导的鼓励下,在实际部门的支持下,在全国同仁的艰苦努力下,我国法律心理科学园地百花争艳,硕果累累。主要体现在:出版了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