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分上编研究述评、下编代表性论文精选两部分,主要内容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概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点研究问题与争议等。
本书从立法论和解释论两个方面认证了单一正犯体系的合理性,并认为我国刑法采取的正是单一正犯体系。在此基础上,本书对我国犯罪参与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从世界各国的犯罪参与立法来看,存在以德日刑法为代表的二元犯罪参与体系(区分制)与以意大利刑法和奥地利刑法为代表的一元犯罪参与体系(单一正犯体系)。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规定究竟属于哪一种体系?这是研究我国犯罪参与问题的前提。从目前我国学界的状况来看,绝大多数学者在没有论证这一前提的情况下,盲目地认为找国采用的是区分制。
本书首先界定了结果加重犯的规范构造,明确了我国刑法典中结果加重犯的存在范围。之后运用动态的责任主义观点,提出在实质责任论的背景下,危险性理论能够解释结果加重犯存在的合理性。进而探讨结果加重犯成立的限定规则,提出应当在客观归责和主观归责的分析之后运用 全等审查阶层 理论判断因果历程偏离情形的归责,并对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以及共同犯罪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对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司法认定,对本书提出规则的可操作性予以检验。
根据犯罪进展的不同区分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在此基础上区别量刑,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当然要求。但何谓犯罪既遂、其标准是什么,并不是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已经明确了的问题。 本文的内容分为四个部分。部分,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完成并非犯罪人的主观目的的实现,也非自然意义上的行为的完成,而是体现立法者立法意图的犯罪完成。第二部分,犯罪既遂的范围。第三部分,犯罪既遂的类型。该部分结合不同的犯罪类型,指出了犯罪完成的具体标志。第四部分,犯罪既遂与刑法相关问题。就犯罪既遂与刑法中的相关问题如结果加重犯、共同犯罪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
为了适应高职高专教育法律执行类相关专业教学改革和建设的需要,本教材依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课程标准及行业需要,遵循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规律,紧密结合行业实践和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实际,以参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完成的主要任务及所需具备的管理、矫治能力要求来安排课程的基本理论性知识、工作过程的方法性知识和强制隔离戒毒特定事务的经验性知识等内容,以戒毒流程为载体构建学习内容和设计学习单元。 本教材分三个部分,*部分为参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所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强制隔离戒毒的基本知识;第二、三部分以工作过程为载体,围绕工作任务而设计相关的学习情境,明确具体的工作方法,训练相应的管理、矫治能力。
本书的理论意义主要表现在:,有利于丰富和发展我国毒品犯罪侦查的理论研究的内容和体系。就我国毒品问题理论研究而言,从侦查学视角展开对毒品问题的研究,可以说是薄弱的环节和领域,出版的专著、教材、译著寥若晨星,发表的论文也少得可怜,这表明当前我国的毒品犯罪侦查理论研究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相反,本书以毒品犯罪侦查为选题,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展开深层次研究,将大力推进我国毒品犯罪侦查理论研究进程。第二,促进各学科间的和谐发展。当前,我国禁毒理论研究呈现严重的失谐状态,一方面从刑法学、犯罪学和史学视角展开的理论研究取得了极其丰硕的成果,大大促进了禁毒理论研究的纵深发展;另一方面从侦查学视角对毒品问题展开的理论研究则呈严重的滞后状态,这种不和谐状态,不仅制约了禁毒学科体系的整体推进,
《实行犯研究》围绕着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对实行犯的构成要件、存在范围、未完成形态、过限形态、与身份的关系以及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深入、全面的研究。《实行犯研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理论与实践结合。《实行犯研究》对实行犯的许多疑难之处进行了探讨,既有理论上争鸣观点的梳理和论证,也有实践上解决方案的设计和规制。二是抽象与具体并重。《实行犯研究》既从理论上对实行犯的概念、构成、本质、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思辨、重塑和建构,又从实践的角度结合具体案例对相关制度、原则、特点进行阐释、说明和论证。三是继承与创新齐备。
吴殿朝博士所著《从天之骄子到阶下囚:中国当代大学生违法犯罪原因研究——基于“社会腱”视角的分析》一书,运用理论文献与中国现实案例说明天之骄子为何沦为阶下囚。吴殿朝博士在致力于这一项工作时,一个特别之处是将法学、教育学与社会学的基本分析框架相结合,因此他建立的理论模型既有教育学的特征,又有社会学的色彩,这是对法学研究的一大贡献。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高智商、高素质与高层次一直是这个群体的特征。然而,随着我国社会转型与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屡屡出现大学生因触犯刑律而成为阶下囚甚至死刑犯。对此,人们义愤填膺,强烈质疑我国的高等教育系统:我们的大学怎么啦?我们的高等教育生病啦?其实,大学生为何会走向违法犯罪之路?其内在的机理是什么?这些问题需要理性的思考,而不是诉诸情绪的冲动。在
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派的文德尔班、李凯尔特、胡塞尔等,都主张人不仅是目的性存在,而且是理性和感性的综合体。有了人,才有价值;有了人,世界才是活的;坚持人是目的性存在,才不会湮没于物质的纸醉金迷。 从价值哲学出发,对人的惩罚就不再是为了震慑他人,而是用犯罪人自己的法惩罚他自己,惩罚他才是对他主体性的尊重。从价值犯罪论出发,人的行为都体现其内心价值倾向,因此,当医生以治疗目的抚摸女性躯体时,不予惩罚;当其以奸淫目的抚摸时,则予以惩罚。现代社会是高风险社会,但控制风险不能以牺牲人的主体性和自由为代价。因此,价值哲学的*结论是,尽管厦门公交车爆炸案的后果很严重,但不能成为坐公交车要安检的理由,否则人就更难找到自己回家的路,而只是迷失在现代化大街上并被有序摆放的木偶。
由于犯罪学家对“迷乱”这一核心概念的理解与解释各不相同,自20世纪中叶至本世纪初,他们运用不同的实证研究方法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研究,以期发现预测个人与社会迷乱程度的关联因素。本书在总结既往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运用跨国数据库与分层线性统计模型,对“迷乱”这一概念进行实证研究,以期验证默顿等犯罪学家就若干人口变量及经济变量在个人与国家(或地区)层面上是否可以解释现今社会迷乱特别是美国社会的迷乱现象。 具体而言,本书所使用之原始数据源自1995年《欧洲与世界价值观调查》(Europe and World Value Survey)及联合国有关调查。在对社会迷乱理论进行系统理论回顾、梳理及对既往实证研究进行总结后,借助分层线性模型,系统研究30个主要国家及地区的人口变量及经济变量在个人与国家层面上对社会迷乱之影响。 本项实证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联邦政府以及大多数州仇恨犯罪法的出台并非因为刑法在这方面尚付阙如,或者因为一些骇人听闻的罪犯不能依照现有法律充分受到起诉和处罚。刑法的缺失或者不当的宽缓并不是令美国政府头疼的一个问题,执法人员当然拥有起诉那些实施杀人、强奸、伤害或其他犯罪的恰当方法,无论这些犯罪是否以偏见为动机。20世纪90年代初期,法学家们开始使用“仇恨犯罪”和“偏见犯罪”的术语。 作者通过追溯仇恨犯罪的起源、界定仇恨犯罪的定义及对仇恨犯罪立法价值的分析,对仇恨犯罪的泛滥展开了社会属性、政治属性及其正当性的解释。在进一步分析仇恨犯罪法执行、仇恨犯罪与宪法、仇恨犯罪与身份政治的冲突与碰撞后,作者指出,刑法及其执行在创造一个更加宽容的和谐社会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建立一个更加和谐的社
本书共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围绕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中所涉及的暴力犯罪的被害人问题进行了论述。因为根据各国立法的状况,国家补偿对象重点是暴力犯罪的被害人。认识这类被害人的特点和被害后果的严重性,对于补偿立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该篇把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问题提到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来认识,这就把犯罪被害人问题同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下篇重点论述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犯罪被害人补偿立法的现状以及对我国被害人补偿立法的初步设想,内容包括:国家赔偿、犯罪人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以及犯罪被害人的国家补偿等;一些国家和地区补偿立法简介、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的具体设想与被害人社会援助和社会救助问题。后,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犯罪被害人补偿法作为附录,以供研究和
事实与价值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先意识到此问题的学者是休谟。他在《人性论》中写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
《犯罪论体系比较研究与路径选择》归纳和总结了我国犯罪论的主要观点,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与评价,提出我国犯罪论体系应当在坚持刑事一体化,采取两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并在重新认识我国刑法体系的基础上重视犯罪论的实践运用。
在刑法理论上,想象竞合犯作为一个重要的罪数形态,历来受到中外刑法学者的关注。然而,随着研究的不断深人,学者们却越发觉得想象竞合犯理论到了“山穷水尽疑无路”的境地、笔者认为,现行理论陷人困境的症结在于,传统学说对于作为构建想象竞合犯理论基础的“行为”产生了错误的解读。因此,笔者在本书中即以“行为”的重新阐述为研究进路,对传统想象竞合犯理论进行批判,并在此基础上予以重构性反思。
本书在阐述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基本原则之后,重点对犯罪嫌疑人的九项基本权利即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无罪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律师帮助权、会见交流圈、知悉权、证据保全申请和司法救济权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在综合分析立法和实践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较为全面的立法建议。
《经济利益与中国农民犯罪原因研究》论证了压力—反应模式对研究农民犯罪的适用性,构建了农民犯罪成因分析的理论框架,系统探讨了农民犯罪的发生机理和深层原因,得出了经济压力是农民犯罪主要驱动力的基本判断;分析了农民经济压力的来源、特征以及经济压力下农民生存的困境;剖析了经济压力传递、承纳过程,归纳出农民应对压力的基本方式,阐明了诱惑农民犯罪的社会与个人因素;构建了农民犯罪的成本收益模型,揭示了农民犯罪经济决策的过程;形成了预防农民犯罪的制度创新设计,提出了科学可行的思路与对策。《经济利益与中国农民犯罪原因研究》运用压力—反应模式解释我国现阶段农民犯罪发生机理和原因,提出了通过阻断经济压力传导链预防农民犯罪的观点,这是一项重要的理论创新。
刘莹的这本《刑法罪名与定罪量刑标准精解》共分为刑法概述和各罪详解两大部分,从正确适用法律的角度,重点讲述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每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450个具体罪名,各罪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了解每一种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才能准确认定某一种行为是不是犯罪,如果是,则构成了哪一种犯罪。二是阐述每一种犯罪的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在《刑法》规定的451个具体罪名中,有许多罪名容易混淆。三是列出每一种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刑法》中的各种犯罪,国家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后来又有哪些补充规定和司法解释。本书内容全面、体系完整、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强,可供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执业律师、法学院校师生学习和参考。
“北大刑法博士文丛”即将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陆续出版。作为总主编,我感到十分高兴。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每年毕业的博士生人数越来越多,博士论文作为获得博士学位的前提,成为一种学术成果的重要载体,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博士论文的水平,也成为衡量一个博士点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数。在这种情况下,从已经答辩通过的博士论文中,择其优者经过修订予以出版,也是对学术界的一种贡献。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点是我国培养刑法学专业博士生的一个重要基地,自1990年建点以来,已经培养了数十名博士生,并曾经系统地出版过博士论文集。这次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北大刑法博士文丛”是这一出版活动的延续。我在主编本文丛的时候,择优选择博士论文,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标准: 一是选题新。刑法学是一门发展较为成熟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