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国际水法的案例为研究对象,对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法院以及临时仲裁机构审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水法案例进行述评。 以国际司法仲裁实践对国际水法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为标准,选取了如下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常设国际法院的1927年 多瑙河委员会管辖权咨询意见案 、1937年 荷兰/比利时默兹河取水案 ;国际法院的1997年 匈牙利/斯洛伐克项目案 、2009年 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航行权及相关权利案 、2010年 阿根廷/乌拉圭纸浆厂案 、2015年 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圣胡安河沿线修建公路案 ;常设仲裁法院的2000年 荷兰/法国莱茵河仲裁案 、2013年 巴基斯坦/印度基申甘加水坝仲裁案 ;其他仲裁机构的1957年 西班牙/法国拉努湖仲裁案 。
"从制度实践上看,气候治理大致经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前的 碎片化 时期、《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至《京都议定书》生效前的 旧全球化 时期、《京都议定书》生效至《巴黎协定》生效前的 半全球化 时期和《巴黎协定》生效至今的 全球化 时期四个阶段。但近年来,气候治理的多边体制遭到破坏,气候治理的 逆全球化 态势开始显现。 为了变气候治理的 逆全球化 为 新全球化 ,国际法可从四个方面予以推进:一是汲取全球生态民主规则的 权力共享 诉求,一方面强化 决议 等 软法 的效力,另一方面在条约中补充、完善相关民主制度,促使气候治理的引领格局更加多元化;二是优化条约单方退出的机制设计,通过引入缔约方会议表决、强调缔约方的国内民意基础、加大未履行完毕的国际法义务等途径,确立以集体利益为优先的
结合北极形势发展和各国实际利益需求,本书从现有国际法框架和北极治理机制切入,探寻保障北极航道实现公平合理可持续利用的现实可行的路径。书中对涉及北极航道的硬法和软法作了全面的梳理、分析和研究,结合不同国家的利益关切,对解决问题的可行途径从协商和司法两方面作了探讨,旨在探寻构建公平、合理的北极航道法律秩序的有效途径,为中国以适当角色有效参与北极航道治理、与有关国家共同促进北极航道绿色和平、开发、利用和保护提出中肯建议。
本书分为国际环境法编、比较环境法编、环境法相关学科编、应用成果编与文献资料编五大部分,共收录中外专家学者论文25篇、文献资料2篇。这些论文和文献资料反映了当前国际环境和比较环境法研究的前沿动态,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本书收录了国际环境法领域的有关条约、公约或文件(中英文对照)共21篇,内容涉及国际环境法的一般规定、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荒漠化、危险物质的管理等多个方面。从文件的内容和法律效力上归类,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目前国际环境法领域主要的公约,这部分公约均已生效,并在处理国际环境法律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二是国际环境法领域里程碑式的代表性文件,如《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这部分文件尽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具有软法的性质;三是国际环境法领域新出台的一些文件,如《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危险活动引起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条款草案》、《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
本研究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是, 在结构松散的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中国如何通过 一带一路 建设支撑上合组织框架下的环境激励措施,构建上合组织环境合作机制,推动上海合作组织的环境合作走向务实。 本研究从上合组织环保合作的基本理论入手,分析上合组织环境合作表现欠佳的原因,梳理上合组织环保合作机制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以环境激励措施作为主要措施完善上合组织环保合作机制,建立有效的上合组织环境争端解决机制是促进上合组织环境合作向务实方向发展的必然要素。 br 本研究成果将服务于上合组织环境合作的法律完善工作和中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实践。期待能在中国加强绿色国际合作法律研究领域深入阐释 中国模式 的绿色国际合作的原则和制度设计,系统总结中国实践为绿色国际合作形成和发展的贡献,提出形成 中国模式 的国际环境合作
国际法本体是关于国际法本质的抽象存在,由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分类、效力依据、渊源、运作模式等*为本质的抽象范畴构成。国际法本体论是研究国际法本体的理论,是国际法哲学的*基本组成部分。在本体论的语境下,可将关于国际法本体的研究,归结为三大问题,即“国际法是什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架构如何”以及“国际法如何作用于国际关系”。罗国强编写的《国际法本体论(第2版)》在章扼要地界定国际法的本体、描述格老秀斯时代以来国际关系演变与国际法的关系以及当代国际法面临的挑战与研究视角之后,第二至第四章的探讨,重点围绕这三大问题展开。
当你航行于公海之上时,你也许会想,这属于哪国的海洋?这个问题你可以“问”一下格劳秀斯。 在《海上自由论》一书中格劳秀斯抨击了葡萄牙对东印度洋群岛航线和贸易的垄断;他认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他们自由使用。”时至今日,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已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为全世界人民所接受,对于世界人民的交往和经济的交流有着积极的意义。
本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缺乏强制执行力的国际气候变化条约为什么能够得到国家的遵守,哪些因素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气候变化条约,这些因素之间又是如何相互作用的,并围绕着国家遵守国际气候变化条约的因果机制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论述。本书运用国际关系理论对国家遵守国际气候变化条约的因果机制进行解释性研究,并采用实证科学的基本方法,通过欧盟、美国和中国三个关键案例进行实证检验。
本书分为国际环境法编、比较环境法编、环境法相关学科编、应用成果编与文献资料编五大部分,共收录中外专家学者论文25篇、文献资料2篇。这些论文和文献资料反映了当前国际环境和比较环境法研究的前沿动态,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本书全面深入地分析了碳排放交易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构建,共分为五章。章是碳排放交易的法理,包括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性质和法律价值以及碳排放交易法律关系三方面内容。第二章是碳排放交易的战略目标、约束因素及基本原则,主要解决构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原则指引问题。第三章是碳排放交易的域外考察,介绍碳排放交易制度建设的域外经验与不足,探讨欧盟、美国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得与失。第四章是中国碳排放交易的法律实践,从实证角度分析当前我国碳排放交易试点的政策和法律实践,建设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制度条件,中国构建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成就、不足以及应对策略。第五章是中国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结合国情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构建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建议。
从排放权交易的整个过程看来,该行为体系主要包括四个环节:、买卖行为。排放权交易是交易主体基于意思自治而进行的买卖富余排放权指标的行为,是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主要法律行为,它决定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性质;第二、市场中介行为。排放权交易的中介机构是为交易双方提供排放权指标的供需信息、为交易创造和提供便利条件的辅助机构,是保证排放权交易成功的必不可少的环节;第三、核证行为。由独立的核证主体对排放主体减排后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的定期的独立审评和事后确定,使减排量获得公信力;第四、行政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交易符合国际和的法律规定,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所进行的行政指导和监测监督行为,是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书以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以上四个环节相关法律制度为主线,从民商
本书是关于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专题研究的学术著作,分为理论研究和具体诉讼制度研究两大部分。包括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比较、我国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分析、证明责任的概念等。
当你航行于公海之上时,你也许会想,这属于哪国的海洋?这个问题你可以“问”一下格劳秀斯。 在《海上自由论》一书中格劳秀斯抨击了葡萄牙对东印度洋群岛航线和贸易的垄断;他认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他们自由使用。”时至今日,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已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为全世界人民所接受,对于世界人民的交往和经济的交流有着积极的意义。
本书是余凌云编著的《行政法讲义》第3版,以专题样式,对传统行政法体系做了结构性调整;力求在着力梳理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理论的创新:通过对相关理论的细微解构,尽量贴近与回应我国行政法实践需求,解决行政法理论对实践的失语。全书共分十四讲,包括公共行政与行政法,行政法学的总论与分论,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主体理论变革与第三部门的勃兴,行政自由裁量及其控制,指南、手册、裁量基准与执法规范化,行政调查,行政行为理论,非强制行政手段,行政上实效性确保手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问责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