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是英国封建时期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1215年6月15日,金雀花王朝国王约翰王在大封建领主、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联合压力下被迫签署,共63条。《大宪章》确立的 王在法下 的原则被世界法治国家广为遵从。1215年之后,英国法治在数百年的演变中完善进步,妥协的政治精神及 王在法下 的理念也历久弥新,成为现代法治的基础性内容,从这个意义说,《大宪章》是英国法治殿堂的一颗瑰宝。
本书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具有 范式 意义的著作。作者依据清代官府档案、民间契约和民国初期的司法调查等第yi手材料,对清代习惯法进行了迄今为止zui为系统的探究。其讨论的范围,由清代习惯法的渊源、背景、流变,和习惯法的性质、形态、功用,到清代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直至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习惯法研究在社会理论上的意义。这一研究旨在反映清代习惯法所在社会的社会形态和权力结构,以关照现今在法律实践上的问题。无论是从材料上,还是从内容上,该书都堪称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典范。
本书详细介绍和分析了德国1965年至1985年是法理论发展的高峰的诸多理论立场和主张:法律论题学、法律诠释学、法律论证理论法律商谈理路、法律科学理论,法与社会科学、系统论、马克思主义法理论、政治法理论、纯粹法理论、法律逻辑和道义逻辑、法律信息学等,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些理论对法和法学学家的重要影响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本书*主要的特色在于作者通过研究梁启超关于权利义务论、法治主义、国体、国家结构、司法独立等方面的法学著述与实践,展示了梁启超思想中广阔而幽深的法学世界,描述了中国现代法学兴起的复杂而立体的过程,回顾了在那个中华文明不断寻找方向、校正方向的时代,中国知识分子对于“中国向何处去”这个紧迫的、根本性的问题不断求索的历程。
本文中维亚克尔以德国民法为例,尝试揭示欧洲伟大民法典的社会模式及其变迁。他指出,西欧与中欧各国民法典的实质伦理学前提,都是古典个人主义意义上的自由。一战以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形式上的自由伦理向实质上的社会责任伦理的回归,而一系列 社会法 立法也抛弃了古典私法秩序的原理。但维氏也认为,通过记取一种法律文化存在条件的思想家和实务家们,私法科学将从危险中再次站立起来。本文甫一问世即引起学界高度关注。就维亚克尔提出的关于私法典社会模式变迁的论题,相关争论迄今未绝。
本书尖锐地批判了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详尽地阐述了关于建设未来理想社会的一些基本原理。
《手的失窃案》作为法制史的权威经典作品,其成功的原因不仅仅在于其高度的学术水平和理论深度,更在于它具有远超一般学术著作的可读性和趣味性。作者为了让普通读者也能通过阅读理解法制史的核心历史课题,假设了一个法律案例:“手的失窃案”。当人的手离开了人体以后,会发生怎样的法律问题?离开了身体的那部分东西究竟算什么?而且它又属于谁?本书在对争夺他人身上切除的手臂这一虚拟故事进行思考的过程中,不仅对该看法的历史进程进行了梳理,并对围绕肉体的法学理论展开了全新的探究。本书观点新颖,叙述有趣,是名副其实的“学术畅销书”,已译成意大利语(2003年)、日语(2004年)。本书自问世后广受欢迎,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让普通人都看得懂并觉得有趣的法制史图书”。
以对话体的言说方式,集中讨论了作者近几年孕育发微的政治宪法学诸问题。以中西交汇、古今之变的视野,探索现代中国的法政起源以及内在的动力机制,在晚清以降的三个现代中国的历史演进中,揭示其承转启合的张力结构和升降沉浮的命脉节律。法眼看中国,一部现代中国史就是政治宪法与法律宪法的流变史,在滔滔不尽的历史洪流中,作者愿与读者共同寻找那砥柱中流的转型之契机。
《尚书》是五经中政治、法律内容丰富的一部,对历代封建王朝的理政治国有重要影响。但《尚书》文字简古深奥,前人注解纷繁,一般读者阅读时不无困难。作者选择了《尚书》中法律内容集中,的l4篇加以注解、翻译和评析,以期能化吉为今,由近知远。 本书所选14篇,以形式言,有君王诰令、名臣嘉言、史事纪实、成文法典;从内容言,涉及治国理念、反腐惩贪、军事征讨、刑事审判、人才选拔和移民、戒酒等,可谓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承前启后谓之传,总揽四方谓之统。《尚书》嘉言,垂久传远,不因朝代更替而损其光辉;却因历史磨练而增其价值。 本书不仅对喜爱中国传统文化的读者起到引导、帮助的作用,对专攻中国法律史、文化史的研究者也提供重要的参考。
《尚书》是五经中政治、法律内容最丰富的一部,对历代封建王朝的理政治国有重要影响。但《尚书》文字简古深奥,前人注解纷繁,一般读者阅读时不无困难。作者选择了《尚书》中法律内容最集中的14篇加以注解、翻译和评析,以期能化古为今,由近知远。 张紫葛、高绍先编著的《尚书法学内容译注》所选14篇,以形式言,有君王诰令、名臣嘉言、史事纪实、成文法典;从内容言,涉及治国理念、反腐惩贪、军事征讨、刑事审判、人才选拔和移民、戒酒等,可谓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承前启后谓之传,总揽四方谓之统。《尚书》嘉言,垂久传远,不因朝代更替而损其光辉;却因历史磨练而增其价值。 《尚书法学内容译注》不仅对喜爱中国传统文化的读者起到引导、帮助的作用,对专攻中国法律史、文化史的研究者也提供重要的参考。
本书使用出土法律文献资料,系统梳理唐代民事、经济法律制度,填补中国法制史中民法史断代研究的空白。作者从解读帛书、石刻文献、唐代律令,以现代民法,即罗马私法体系框架仔细梳理史料,系统再现中国古代具有丰富而细密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制度。出土资料的使用与民法框架的结合,使本书具有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发掘民法精神的重大学术贡献。
本书借助萨义德 理论旅行 的基本观点,完整而清晰地呈现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在晚清中国的际遇,从被译介到解读和接纳,以及引发异见,直到*后被应用。本书的研究表明,对于晚清中国来说,《人权宣言》不仅仅是一个 舶来品 ,也不仅仅是一种 非我族类 ,而是事实上已经逐步融入晚清中国的话语、思想文化和法政结构之中。在这个意义上讲,所谓 《人权宣言》在晚清中国的旅行 ,其*根本的含义,就是它的 入中国 以及 中国化 。
《国家形态·思想·制度:先秦秦汉法律史的若干问题研究》试图以传世文献及出土资料为依据,从国家形态、思想及制度等三个方向展示帝制中国早期的历史状况,并从中揭示法律在推动古代社会之演进上的功能。《国家形态·思想·制度:先秦秦汉法律史的若干问题研究》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春秋战国至秦汉的国家形态如何变化,百家之法思想的县体形象如何,部分法制度的细节又如何,由此,《国家形态·思想·制度:先秦秦汉法律史的若干问题研究》也对春秋战国法文化之于中国法律史的意义做出了新的理解。
比起美国稳步演进的宪法史,中国几经更迭的宪法史,看似是一笔“失败的遗产”。但问题是,人们是否可以抛开历史而理解现在?是否可以凭空制造出理想的宪制?所谓“失败的遗产”难道不是妄想凭空制造出“美丽新世界”的产物吗?抛开这笔“遗产”,人们是否有可能理解新中国宪制的本质以及构想未来宪制的可能方案? 中国宪制的发展必然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看似截然的断裂,实则有内在的关联;未来中国的宪制更不可能抛弃与这笔“遗产”的历史联系,甚至可以说,只能从这笔“遗产”中生发出来。 本书旨在探究一个困扰中国人一百多年的问题,那就是“宪法何以中国”: ——为什么自清末以来,中国需要现代宪法这么一个西方舶来的“劳什子”? ——中国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宪法,以及宪法如何在中国落地生根? ——新中国宪法史一路磕磕绊绊,终
《清代司法检验制度研究》从规章制度和技术手段等方面对清代司法检验制度进行了饶有新意、深刻透辟的探讨,对清代司法检验之证据认定与运用的论述,以及对清代司法检验制度的承继性特征和独有特征的总结论证均有一定见解。
一、内容新 近年来,我国立法进程加快,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大量新法出台。但是,相应的教材品种却没有及时更新,而各类法学考试却十分注重对于新法知识的考察。本套丛书的改版工作充分吸收新法内容,并根据新法内容对相关试题进行的修改增删。 二、同步训练 本套丛书邀请国内各大法学院校奋战在教学一线的中青年学者,编写试题及答案,对教学中的重要知识点把握准确,对相关知识点的试题难度掌握得当。章节结构亦与主流教材保持一致,便于读者随学随练。 三、加工考究 1、 重点章节前面设置“基础知识图解”,归纳基本概念和知识体系。 2、 对重点知识以脚注的形式提醒注意要点,拓展解题思路。 3、 对于比较类型的题目,以表格的形式将答案进行呈现,便于读者记忆。 4、 在正文之后,设置两套
《质问希特勒——把纳粹逼上法庭的律师》是一位德国传奇律师的人生传记。汉斯?利滕的父亲是哥尼斯堡大学的校长,迫于父命,他放弃了自己深爱的文学,走上法律之路,成为一名律师。在他27岁时,纳粹已如日中天,为了揭穿纳粹的暴力本性,在冲锋队制造的一起刑事案件中,他申请法庭传唤希特勒作为证人出庭,并利用戈培尔鼓吹暴力革命的小册子,使希特勒当庭丑态百出。因此,希特勒上台后,他便成为首批被投入集中营的囚犯之一,并受尽了党卫军的折磨。此后,在他母亲的努力下,德英两国的多名政要曾试图为之说情,但他们却发现,利滕的名字已成为大独裁者的禁忌。利滕在集中营里去世时,年仅34岁,但如今,他已成为德国律师的代名词,德国律师协会以及德国律协所在的街道都以他的名字命名。
近年出土的古文献数量惊人,这些古文献以竹简木牍为主,兼之以铜器铭文、帛书、封泥等,其中法律史资料所占比重不小。古代法制如此直观地贴近数千年后的现代人,法制形式的存废、律系脉络的梳理开始被重新审视。
为评估近代中国法律移值的困境,基于国内外近代讼费法规的比较分析,对深入思索清末至民国初期法律移植、移植后法律的变异、法律实施效果及原因提供重要视角。晚清之前讼费主要作为陋规现象普遍存在,在晚清被纳入国家法制轨道。讼费法规由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行政机构主导制定,法规核心是规范当事人与司法机构之间的讼费法律关系,征收讼费主要为解决司法经费的困境。讼费立法不是从当事人诉权平等保护的角度出发,而是以官僚集团意志为核心,在实践中未能对当事人间涉及讼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理配置,法制成为其维持和扩张利益的工具。这种选择性立法破坏与曲解了西方法制精神,更改了法制作为天下之公器的性质,是近代法律移植未能带来预期法治秩序的原因之一。
明清以来直至近现代,土地买卖一直是中国乡村的一种普遍社会现象。时至民国,在华北乡村,土地买卖不仅延续了历代以来土地买卖的诸多特征,而且出现了一些引人注目的新现象与趋势:某些民间习俗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土地买卖仍然延续;此时期,当发生土地买卖纠纷时,法院或根据法律规定,或依据民间习俗。本书溯源明清,而着重对民国时期华北乡村的土地买卖作一综合探讨,以考察中国乡村土地买卖的演进、变迁与时代特征。
中国的现代化,也是中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近代中国变局的一个重要层面,是延续数千年的中华法系的死亡与西方现代法律制度与思想的移植。如此,作为“在野法曹”的律师群体也得以透过他们手中的重器——法律——参与中国的变革。律师的历史本身也构成了我们了解民国乃至整个中国近代史的一扇窗口。在民国扣人心弦的历史变局之中,律师群体是一股强劲的浪潮,左右着这段历史的走向。要读懂民国,读懂中国近代史,读懂国运的航线,不能不读懂律师。 本书中涉及诸多民国历史上赫赫有名的风云人物,华人大律师伍廷芳、民国“号律师"曹汝霖、跨越东西方文化的吴经熊大律师,立宪救国先驱沈钧儒等等,从清末立宪到民国约法,从巴黎和会交涉到治外法权的废除,从抗日爱国到施行宪政,从工人组织到女权运动,从司法独立到表达自由,都
本书从一位从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家暴受害人法律援助工作二十年专业律师成长视角,用公开典型案例讲述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作者从个人经历、难忘案件、办案感受,对女性困境的思考以及对女性权益社会现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