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这个产生于中国法制土壤之中的 特别程序 ,其立足和证成需要兼有法律正当性和道德正当性。保持开放性研究思路,兼容传统优秀法学理论成果和现实改革需求,充分吸收刑事诉讼等学科中符合通行标准的价值理念,借鉴刑事诉讼程序中比较成熟的犯罪调查、程序衔接、人权保障的思想内核,对科学地解读这个 特别程序 较有裨益。 本书探讨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的内容构成、历史脉络、域外比较、程序运行等问题。主要包括六章:第一,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的基本理论;第二,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的形成发展;第三,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的域外比较;第四,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内部程序;第五,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外部程序;第六,审判中心视角下的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改革展望。
本书作者将德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归纳为双系统的理论。所谓的双系统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是指,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该当犯罪的标准是通过两个不同的理论系统共同完成的:其一是判断行为性质的 三要件 系统,其二是评价行为价值的 不法-罪责 系统。前者是判断系统,后者是评价系统。尽管不同学者对两个系统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主张和论证,但是本质上其理论范畴都没有脱离这两个系统。 我国直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才开始从日本、德国接触和输入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因此这一传统理论在我国还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完善才能融入中国刑法的文化和司法实践中。本书用结构主义的方式,按照德国刑法史的不同发展阶段分别论证双系统理论的形成、发展以及现状,希冀这次进入他者(成熟)理论状态的训练和经验,可以为中国刑法提供理论进阶的可能性。
罗纳德·德沃金笔下虚构的 法官赫拉克勒斯不仅博闻强识、智识无双,而且他不受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干扰,能在任何普通或疑难案件中给出符合法律的“ 正解”。这样的法官当然受人们欢迎,因为他满足了人们对法律至上的期待。然而不幸的是,现实中的法官即便能够 抵御金钱、权势、舆论等外部因素对判决的影响,但却无法杜 认知差异这种内部因素对判决的影响,因为现代心理学研究证实认知差异普遍存在于每个个体,每个人都无法免于被有差异的认知形塑个人的行为。每一名法官都有自己的个性,都有自己的成长背景,每一名法官其实都极不相同,而这一事实是否会影响法官输出判决呢? 如果的确有影响,那么影响是否在可接受的范围以内呢? 本书试图以实证的方式方法回应这些问题。
网络通讯监听作为国家侦查机关利用网络技术措施对相关人员互联网通讯数据信息进行截取的侦查手段之总称,在信息社会已成了查明案件真相、打击高危犯罪的重要手段。但和侦查实践运用中的欣欣向荣相比,全面系统的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理论研究迄今在国内外尚属争论不断的前沿话题。而若其是否需法制化及如何实现法制化之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势必将严重阻碍它在信息社会的进一步深入应用。故此,本书借助文献分析、跨学科科际整合等研究方法,从理论演绎、实证分析、对策建构三层面逐次推进,就侦查中的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展开了绵密细致、较为详尽的研究,以期对我国日后相关立法、司法及技术侦查等实践工作能够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