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是指侵犯他人财产或具体财产价值的犯罪。这一术语可从广义和狭义上予以使用,取决于财产损失的出现是否属于相关犯罪类别的刑事处罚条件(比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背信罪),抑或只是构成要件行为通常的伴随结果,而非其必然后果。后者涉及财物犯罪,相较于狭义的财产犯罪,财物犯罪特点首先体现在,其(比如盗窃罪和毁损财物罪)亦将经济上无价值之物纳入保护范围(例如偷走情书、撕毁他人纪念照片等)。在本书第43版中,扬 舒尔(Jan Schuhr)对第1条、第24条以及第13条至第21条做出了修订。
本书从信用博弈的角度,以全球视角审视永恒的庞氏骗局在个人、银行社保等机构、国债、国家货币、国际货币乃至整个金融体系层面的体现,揭示各种过度信用安排的骗局本质,包括目前尚在演化之中的金融危机的骗局性;同时揭示金融中介看门人往往是庞氏骗局的帮凶。 本书的核心是研究应对个人和私营机构型庞氏骗局,也就是中国语境中非法集资的法律措施,透过麦道夫案,为我国金融法治建设,包括投资基金法律规制提供全新的借鉴视角。
由卢培伟主编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法律知识宣讲》丛书之一,具体内容是对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所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内容进行宣讲和普及。
《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研究》讲述了财产犯罪之间虽有明晰的界限,亦存在广泛的竞合;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为他人占有下的财物,但二罪构成要件在侵占罪范围内存在重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于处分行为的有无,但二罪之间亦存在竞合;取得罪与毁弃罪的区别在于利用意思的有无,但由于财物利用可能性的侵害是财产犯可罚性的共同基础,故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也存在竞合;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仍应坚持传统的“两个当场”;抢劫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聚众哄抢罪构成要件存在竞合关系;职务侵占罪客观行为只有狭义的侵占,不包括窃取与骗取;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间存在竞合关系,是否具有归还意图难以查明时,成立挪用资金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可以成立想象竞合。
《金融诈骗罪研究/金融法研究系列丛书》首先研究了两个前置性的问题,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客体与刑法属性。本书主张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为金融管理秩序,次要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金融诈骗犯罪是法定犯罪。在解决研究的两个前置性问题的基础上,本书深入解析了每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并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展望了每种犯罪的未来立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