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风险防范与纠纷处理技巧》围绕信用证业务展开,首先讲解了与国外进出口企业、银行交涉中的策略与思路,随后分享了 DOCDEX 裁定申请与答辩的技巧,并针对信用证常见问题进行了解答,后结合实务对 UCP600 进行解读。 上述内容均为作者原创,或为作者亲历案件处理方案,或为作者独到的处理技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信用证风险防范、纠纷处理技巧方面的空白。
本书为保险法本科教学而写。相较前版,第三版在作者阵容、编写体例、章节安排、具体内容各方面均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和完善,堪为一本全新教材。 全书基本遵从《保险法》的体系结构,以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保险合同总论 保险合同分论 保险业法 四编阐述保险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尤其是保险合同的一般原理和基本规则以及各种人身、财产保险合同。注重吸纳保险法、相关司法解释、法规及规章等*内容,注重结合保险实务和司法实践,突出保险法自身特色。章前设有导读,章后设有案例练习,并注重使用图表概括内容、强化逻辑。 本书以法为本、释义准确、关注实践、贴近需求,适于政法院校及财经院校保险法教学使用,并适于实务人士参考使用。
《电子可转让记录立法的“单一性”难题和破解》主要研究单据的“纸质”要素在可转让单据法律制度中的功能以及如何在电子环境中实现该功能。全书分为三部分。 一部分研究可转让单据电子化的现状和法律障碍,指出法律对可转让单据“纸质”的要求主要是为了实现“单一性”,分析当前商业实践和现有各国立法是如何解决这一难题的。第二部分研究“单一性”的“功能等同”规则为何难以制定,提出“信用”是“可转让性”的事实基础,分析电子环境下与纸质单据相同的信用来源应该具备哪些特征,并据此对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2017年制定的《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进行评价。第三部分考察我国电子提单、电子票据和电子仓单的实践情况,分析我国的商业利益和法律特点,对我国是否应该签署《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以及我国应如何进行相关国内立
公司控制权是一个在经济学界和法学界被反复讨论却尚无定论的问题,而公司治理结构本身就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一个分配和平衡机制,从另一个角度看,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目标也就是解决如何监督和规制公司控制人的问题。本书希望从一个新的角度来探讨公司治理问题,立足于公司控制权分配的实际状况而非公司法预设的理想模式,抓住公司控制权享有主体这个关键寻找解决公司治理难题的突破口。本书首先从公司控制人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在总结公司控制权配置基本原理、正确认识公司控制人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比较各国对公司控制人规制的主要模式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选择借鉴,进一步探讨不同类型公司控制人的具体法律制度,终为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公司控制人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公司法专题研究:文本·判例·问题》中以“【案例】”标示的用楷体字阐述的内容,均为转引或者摘录的法院判决书,其目的在于让读者了解法院作出判决的论证思路,对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有更为直观的认识。 在专题之后以“[理论探讨]”标示的用楷体阐述的内容,均为本专题中比较典型的理论上的热点问题,但在专题中并未进行具体阐述,在此作为启示,借以引发有兴趣的读者的进一步思考。 《公司法专题研究:文本·判例·问题》的注释,未标有“参见”、“参考”字样的,意指本书所用观点来自所引出处的作品,只是为了叙述简洁和行文流畅,本书才未直接引用原文。 《公司法专题研究:文本·判例·问题》行文中加书名号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名称,意指特定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加书名号的,则为泛指。 本书为了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票据法,清末由西方传入。作为一本票法基本原理性的著述,为近代中国特别是民国票据立法,如何规范票据行为,向全社会普及商法知识,传播公平观念与商业文明,都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本书就是这类著作中极具代表的作品之一。全书分五章,正篇部分简要地介绍了中国传统商业中的钱庄与庄票,票据法固有的汇票、期票与支票;附录部分收入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朗 (1868-1951)1909年拟就的票据法草案三编十三章九十四条,汇编审判的票据判例、银行的条例与规则,等等。 本书是了解民国时期票据法理论的基础读物,其中的一些商法理念、商法惯例,对于今天完善中国现代票据法律制度都有借鉴价值。
《内幕交易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研究》通过对内幕交易犯罪主体问题、行为客体问题、犯罪行为模式问题、情节严重认定问题地研究,与域外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司法认定标准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试图对证券内幕交易客观构成要素若干问题进行细致地阐述,并对其各个要件要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之建议。
由于传统路径依赖的影响,我国遵行的是大陆法系的教育方法,教学中更强调的是老师传授与学生记忆,在推理方式上更重视演绎,系统性很强,但对现实商业问题与案例的研究偏少,这导致学生对现实问题认识与分析的能力不足,难以满足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化人才的要求。因此,作者希望读者在阅读与学习本书时有必要确立以下一些前提:,法律学习培养的重要素质是批判性思维(criticalthinking),即任何结论与前提都可以合理质疑,不轻易接受未经证明的结论,对权威说法也不要无条件接受;第二,对现实商业问题有所认识,票据法处理的都是非常实际的商业问题,其任务是为当事人交易提供法律保障,行业与具体的人与事都对其有重大影响,若干背景性知识尤其重要,仅凭规则进行逻辑推理是远远不够的;第三,培养辩论的能力(argue)而不是仅仅学习一些论
票据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不可或缺的民商法律,也是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学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一门专业知识。目前,全国法学院校几乎都开设有《票据法》课程,一般为法学专业高年级学生开设的专业选修课。谢冬慧、张明霞编著的这本《票据法典型案例评析》以鲜活的案例为票据法法条及理论的理解,提供了良好的学习资源。全书共分六章,内容包括总则、汇票、本票、支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
·本书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编写,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 ·部分是对商标法条文的解读。逐条对法律条文含义、立法背景和理由等进行了解释,帮助读者学习、理解这部重要法律的条文内容和立法精神。 ·第二部分附录了商标法立法相关资料。包括草案说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等,有助于读者了解立法过程,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作为研究参考资料。
《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调整》从法学的角度描述、分析和总结了国有企业30多年的改革历程,如实反映了我国经济从计划向市场的艰难转型。作者综合运用法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当代西方经济学等多种学科的分析方法,将改革中的许多复杂问题阐述得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书中语言平实流畅,时有一泻千里之感,在当今国内出版的法学著作中殊为少见。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公司设立瑕疵救济模式,现有的救济模式单一,救济理念存在巨大分歧,这种分歧导致我国学者对于公司设立瑕疵救济模式的选择存在巨大争议。本书通过对学者不同观点的梳理,并通过对《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变化进行分析,试图证明公司设立瑕疵原则否定主义救济模式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已经不复存在,而原则承认主义救济模式既符合我国公司设立制度的发展方向,贯彻商法效益优先的价值取向,体现了企业的维持理念,又能够尊重瑕疵公司成立后业已形成的利益格局,体现了商事交易的外观主义原则,增强了交易的确定性。同时,通过强制性解散制度既可兼顾商法的公平价值理念,又可为公司设立证书的“终局性证据”效力提供了有益的补充。
本书解析了实践中常见的公司僵局现象的概念、表现、成因以及本质,分析了现行法律对公司僵局的处理,并论述事前预防和事后破解僵局的各种技巧,同时对改进和完善我国公司僵局处理机制提出了分析和建议。
《中国近代海商法》以1840年以后中国海商法的近代化为研究主题,从国家与社会两个层面分析了19世纪后半期、清末修律、民国初期以及南京国民政府等四个阶段海商法近代化的历程。除对法史学界熟知的《海船法草案》、《*海商法》的内容进行对比研究之外,还对19世纪后半期华洋船舶碰撞诉讼和各种轮船章程中的海商法内容进行了初步研究。此外,对民国初期北京政府在海商立法方面的努力和大理院海商法判决例的研究在法史学界也属首次。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了中国海商法近代化的独特路径。作为一部以部门法近代化为主题的实证研究作品,《中国近代海商法》对丰富和完善中国法律近代化理论具有一定学术意义。
《董事会权力法律制度研究:理论与规则》主要运用分析法学的方法,抽丝剥茧,揭示了董事会权力的法律性质,即公司团体内部特殊法律行为和公司意思形成机制。在论证过程中,作者实现了从法学理论角度,将董事会权力的内容、公司机关分立原理、董事会决议效力规则以及公司意思形成机制多元化等公司法的核心理论问题,与法人制度和理论的统合分析,充分演绎了商事组织架构和法律规则的精奥之处。本书对公司法理论研究和实务运用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商法总则基本问题研究》阐述了债的发生、债的类型、债的效力、债的担保、债的移转、债的消灭等债法总论的主要问题,并就合同之债和法定之债展开了较为深入的论述。
本书由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法条和注释构成。 正文是该法的法条。重点是注释,即关联法规,这些法规涵盖了该领域全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指导性案例、法院批复等。 本书编写体例: 正文为每部法律的法条。 脚注为注释每个条款的文件。注释文件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 每个脚注中注释文件的编排顺序如下: (1)总体顺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排列。 (2)在每一类相同性质的文件中,按照发布的时间顺序,从老到新排列。但是在排列时,考虑与所释条款的相关性、对条款解释的全面性等因素,按照重要在先的原则排列。 (3)用以注
本书综合运用历史与逻辑分析、比较法分析、社会学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在研究有限责任公司鲜明的人合性经济实质内涵、严格的资合性法律形式要求等本质特征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案例,集中探究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问题,并对我国2005年《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评析。
《票据基础理论与票据纠纷处理》在2002年《票据诉讼》的基础上,根据新公布的《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及作者的全新理解与研究,对全书相关内容做了重新调整与修订。《票据基础理论与票据纠纷处理》着眼于票据纠纷现状,参考了相关票据法书籍和论文,采用理论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语句全面论述了票据纠纷的类型、特征和表现形式,并详细阐述了各类票据纠纷的解决方式和对策,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票据基础理论与票据纠纷处理》不仅对法学教研工作者、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有所帮助,而且对金融领域从业人员、公司或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以及其他与票据打交道的相关人士都有所裨益。
本书以股权作为财产的流动性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之间的关系为线索,论述了股权转让限制制度的相关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其人合性体现在股东之间的熟悉和信任成为公司建立的基础,基于这样的基础,股权转让限制制度被股东所采纳。常见的三种股权转让限制手段分别是同意程序、优先购买权和股权购买协议。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措施应以合理性为必要,不满足合理性要求的股权转让限制措施应为无效。除了股权买卖以外,股权的质押、股权继承或遗赠、离婚时的股权分割、股权赠与、执行法律所产生的交易及强制执行等均涉及股权转让限制能否适用的问题。违反股权转让限制措施的股权转让合同本身应为有效的合同,但不一定发生股权变动的后果。股权转让限制制度实际上是在股权的流动性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