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经济结构(中译本第二版)》是1978年以来美国法学学术著作统计的引证率较高的50本著作之一。是以经济方法研究公司法方面的著作。作者解释了为什么交易成本的节约是公司法所独有的功能,并且还在公司组织的框架内,解释了公司法这个解释视角对于投资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行为方式来说所具有的潜在含义。
本书旨在通过理清欧洲大陆法系公司法的传统与核心原则来为 站在十字路口 的欧洲公司法指明改革的方向。针对欧盟公司立法向英美法理念靠拢的实践倾向以及法学研究将效率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理念作为公司法中心的现状,本书基于现实中中小型企业的主导地位,主张控制权交易、投资者保护或者其他资本市场法相关的法律原则并非公司法的核心原则;相较于效率,法律应当首要地关注正义。公司法的核心问题并非是如何保护股东的最大利益,而是如何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本书以欧洲大陆核心的法律体系为研究重点,包括奥地利、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同时探讨比利时、荷兰、葡萄牙以及北欧诸国具有开创性的制度贡献。内容上,涵盖资本制度、公司组织机构、少数股东利益保护、公司的外部控制等核心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公司法的未来
本书主要包括2023年《公司法》,2023年《公司法》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要点等内容,全景呈现本次修法内容,修改条文前后变化一目了然。本书结合相关公司法条文修改起草过程中的主要考虑以及争议焦点提炼修订导读,修订要点,并收录2023年《公司法(修订草案)》历次审议说明。帮助读者正确理解修改条文的内涵和精神。
本书从企业生产经营中有可能、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出发,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由法学专家、实务人士及专业法律编辑,进行专业且通俗易懂的解答,主要涉及: ◎企业的创办与登记; ◎股东等人权利义务;◎企业事务执行 ;◎企业合法经营; ◎企业分立与合并;◎企业破产清算;◎订立与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常用合同;◎信贷担保;◎企业税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 ◎企业行政办事; ◎企业公证;◎企业民事诉讼;◎企业仲裁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来观察和剖析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公共性问题,即国企在设立、经营到退出的过程中无不受着国家权力,特别是其中政府权力的影响,同时又将这种权力有形或无形地传递给其他市场主体和全社会。权力本来是为保障公共性而生,因公共性而具有合法性,但不受制约的权力极易异化为对公共性的悖反。一方面具有普适性,现代各国无论其社会制度为何,大多存在一定数量的国企,对这些企业如何有效监管,特别是如何规范其中的政府权力因素,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另一方面又极具中国特色,在社会主义制度和本土文化的双重背景下,国家对于国企在权力的表现形式、运行方式及制约手段等方面都有值得研究的特殊性。
与市场经济联系密切的公司法是日本现行法律中修改为频繁的法律之一。2005年日本在进行法律整合的过程中不但对公司法进行了大幅度修订,而且将其从商法典中独立出来作为单行的法律。此后继续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这一法律进行局部修订并于2013年出台了涵盖范围广泛的公司法修订草案。由于日本公司法条文繁多,内容丰富,初学者很容易被其概念搞昏头脑,更遑论把握其制度精髓。本书就是引领读者迅速了解日本公司法律制度的一本入门书。本书在结构突破了一般公司法书籍的传统模式,分别以变革时代的商法与公司法、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公司法的国际化等部分组成。在写作方式上,本书既注重对日本公司法的全貌进行清晰扼要的概述,同时对内功的取舍作了大胆的尝试,省略了一些次要内容,而对重点制度则详加阐释,从而使读者能在短的时间内
本书解析了实践中常见的公司僵局现象的概念、表现、成因以及本质,分析了现行法律对公司僵局的处理,并论述事前预防和事后破解僵局的各种技巧,同时对改进和完善我国公司僵局处理机制提出了分析和建议。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公司法(第四版)》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之一,于2001年出版发行。自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以来,我们先后于2006年1月、2010年7月对《*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公司法(第四版)》进行了修订。其后,2013年全国人大又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2010年12月,针对公司法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基于此,为全面反映我国公司法立法的*动态以及公司法理论研究的*成果,适应教学的需要,我们决定对《*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公司法(第四版)》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增加了自2010年以来《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司的新规定,同时结合实际对相关内容
重点条文注解:对重点条文根据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对条文的释义和解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规定进行精炼、准确的解答,为理解、适用公司法的条文规定提供实用的解读实用问题解答:结合司法实践提炼法律实用问题,并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进行分析解答,为处理公司相关法律事务、解决公司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实用的指引实用工具文本:收录企业名称申报、公司登记(备案)等实用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参考样本等实用工具,为处理公司事务性工作提供实用的参考关联法规收录:收录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电子版免费阅读使用,并持续 新),为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实用的依据
商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商标专用权,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利益的一部重要法律。我国现行商标法是l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颁布施行以来,已经先后历经两次修正。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现行商标法作了第三次修正。本次商标法修正,重点围绕商标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商标法作了较多的修改和补充完善。《修改决定》共计五十三条,对现行商标法的大部分条文作了修改完善,增加和充实了有关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代理,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学术界一般认为,中国近代公司制源于合伙制。明清时期,合伙制在原有的形式上,还萌生了股份合伙。股份合伙可以说是嫁接西方公司因子的 砧木 。公司传入中国后,由于其具有筹资快、竞争优势强、获取经济效益高等优点,很快为国人所效仿。中国人*早创建的公司是 官督商办 ,其次是 绅领商办 式的民营公司。从中国近代公司制发展的历程来看,无论是 官督商办 的腐败还是 绅领商办 的终结,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公司法的匮乏。所以,在中国近代公司制发展的同时,公司立法的呼声始终不断。在时代的呼声下,中国近代*部《公司律》终于出台了。《公司律》的颁布不仅使公司的发展得以规范化及法律化,同时也促进了传统官商关系的改善。本书以制度变迁理论为指导、以本土资源为中心对近代公司制的发展变迁进行了粗略地勾画,同时就《公司律》对公司
本书以股权作为财产的流动性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之间的关系为线索,论述了股权转让限制制度的相关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其人合性体现在股东之间的熟悉和信任成为公司建立的基础,基于这样的基础,股权转让限制制度被股东所采纳。常见的三种股权转让限制手段分别是同意程序、优先购买权和股权购买协议。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措施应以合理性为必要,不满足合理性要求的股权转让限制措施应为无效。除了股权买卖以外,股权的质押、股权继承或遗赠、离婚时的股权分割、股权赠与、执行法律所产生的交易及强制执行等均涉及股权转让限制能否适用的问题。违反股权转让限制措施的股权转让合同本身应为有效的合同,但不一定发生股权变动的后果。股权转让限制制度实际上是在股权的流动性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之间
本书分为四部分,从不同角度阐述了营业保护机制的构建与适用。章为重整制度营业保护的一般理论。第二章是全文的重中之重,对营业保护机制重要的营业授权进行了论证。其中,融资手段的授权又是论述的重点。第三章对重整制度营业保护机制下利益关系人的权利限制进行了论述。第四章作为对权利限制的救济,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论述了对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利益相关方采取的利益保护措施。
公司章程作为民间自治性成文制定法,属于司法法源中的非正式渊源、直接渊源和二级渊源。公司章程作为组织性契约呈现出介乎交易性契约和国家成文制定法之间的中间性特征,相应公司章程解释及漏洞填补带有介乎两者之间的折衷性色彩。本书就此展开讨论。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研究》立足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这一主线,聚焦于金融控股公司区别于一般控股公司、单一公司的特殊性,由此引发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治理的特殊性以及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失当所导致的特殊风险,并针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中的特殊问题,力图构建出良好且系统的内部治理制度予以回应,同时借助外部规制强化内部治理机制的运行和实施,是纸面的需要转化为现实的必须。 本书主要运用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分析我国金融控股内部治理机制具有的特殊性,并对由此产生的特殊风险提出了特殊的治理需求,系统建构了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优化方案和为未来的持续优化指明方向,以充分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经济功能,降低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生成系统风险。 作者
《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调整》从法学的角度描述、分析和总结了国有企业30多年的改革历程,如实反映了我国经济从计划向市场的艰难转型。作者综合运用法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当代西方经济学等多种学科的分析方法,将改革中的许多复杂问题阐述得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书中语言平实流畅,时有一泻千里之感,在当今国内出版的法学著作中殊为少见。
本书作者溯源到伯利、米恩斯,并着力探究法律经济学开山鼻祖科斯的本源思想,将公司法的理论基础提升到科斯冲突权利有效配置的层面,并依循从整体到个别的逻辑顺序,针对我国公司立法、公司司法裁判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展开分析,借助张五常所概括的局限条件下合约选择的科斯法律经济学内核,用总体的、边际的、替代的综合性方法进行实证研究,是国内部跃过公司合同理论、系统阐述公司冲突权利配置理论的公司法专著。
本书是日本学者研究德国企业集团法制的著作。本书作者高桥英治教授是日本大阪市立大学的教授,法科大学院院长,是在日本研究德国法以及相关集团企业法律问题为著名的公司法学者之一。 在德国法的诸多制度设计中,企业集团无疑是具有重大借鉴价值的制度之一。这不但是由于德国本身就是企业集团的发源地和企业集团运作成功的国家之一,更是因为企业集团在当下的我国尤其具有特别的存在价值。其原因在于中国不但有长期的企业集团发展传统,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企业集团仍是以国有大型企业为代表的国家骨干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如何有效协调企业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和优化内部的权力配置,以*限度地发挥企业集团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一直是制约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的关键之所在。在这方面,德国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及其权
综观各国公司法发展历程,即使实施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考虑到公司营利以及筹集资金的*化与便利性,也都转移至授权资本制。我国商法学界一再呼吁在新一轮《公司法》修改中我国也转为授权资本制。因此,陈景善编著的《资本制度现代化与理念的冲突》先于立法分析,如改为授权资本制,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机构职能划分以及股份发行权限决议权限将随之变化;如果转到授权资本制,尤其是存在股东持股比例有可能导致人为的控制降低的问题,届时如何救济,对此,本书进行了系统分析。改为授权资本制后是否应保留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如保留则有可能束缚筹资的灵活性,一系列制度需重新审视并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