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精准把握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强制清算等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充分理解《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及《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条文文意和制定背景,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组织参与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起草工作的同志撰写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条文主旨、条文理解、相关原理、审判实务等部分对条文所蕴含的丰富内容结合制定背景进行了翔实阐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具有实务性,适合法官、律师、公司法务人员等法律工作者以及公司管理人员等使用。
本书为“第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的部分成果展示。从破产申请与受理,执行程序、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简易破产程序三个方面研究和探讨了企业破产实务和理论前沿问题,较为全面地反映了目前我国破产法理论与实务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思想,有利于促进我们对破产法理论与实务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同时书中收录了第六届破产法论坛的文字实录。
《特殊教育教学设计》共有8章。章介绍了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的基本理论,第二章介绍了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的目标,第三章介绍了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四章介绍了单元计划的制定,第五章介绍了课时计划的制定,第六章介绍了特殊教育的教学原则与教学组织,第七章介绍了特殊教育的教学策略,第八章介绍了特殊教育的教学方法。
本书为“民国比较法文丛”之一,主要是针对破产法这个领域,对民国时期中外各国的相关立法做一梳理、介绍与比较。
破产法是私法,破产原因制度是破产法的关键,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是破产法的核心问题。破产法的宗旨在于债权人整体权益化,兼顾债务人救济,同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前二者是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后者为间接调整作用。现行破产法建立了市场驱动模式、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概念、共益债务制度和破产重整制度等现代化破产法律机制,推动我国破产立法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然而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定位、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标准、破产免责制度如何建设、待履行合同处分规则等问题仍亟待解决。破产法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制化的退出机制,同时其功能发挥依赖于市场机制的发达程度,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是实现破产案件“去行政化”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破产法条文较少、破产法原则尚在学界讨论中、司法解释不足,影响着破产司
项目化运作机制正是在现有法律体系对破产实务操作规则整体缺失的背景下,顺应了破产审判的实践需求,汲取教训、总结经验后产生的一套在现阶段具有价值的破产审判管理体系。该机制的建立与尝试表明了破产法律人的坚定决心和责任担当,同时也助推了破产法制度机制的不断完善,从而达到破产法实施效果有效提升的目的。
本书是我国著名破产法学者王欣新教授的第三本自选集,共收入作者自2011年至今撰写发表的47篇破产法领域的学术论文,涵盖破产法基本原理、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制度、待履行合同的处理、重整制度、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债务人财产制度等重要制度,虽是文集汇编,却又自成体系,既有破产法学发展中的前沿问题分析,又有破产法理念层面的基础问题论证;既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也关注到了立法改进的前瞻性问题;在研究方法上注重立法论与解释论的结合、国际性与本土性的统一。虽然中国破产法的实施遭遇到理想与现实的冲突,但作者的目光始终坚定地望向远方,因为那里是破产法学的美丽新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