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围绕环境法中私法逻辑的价值、识别与制度体现等问题展开。在环境法的基础理论及相关实践中,历来将公共利益作为环境法基本范畴并以此为基础展开以公法逻辑为主导的制度构建,该认知惯性及研究进路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从根本上来说,环境法的基本范畴是生态利益,生态利益除了非功利性、多层次性等属性之外,还具有典型的利益共生性特征,即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共生。因此,生态利益并不仅仅只体现为公共利益,事实上,自然人始终作为独立的个体享受环境公共利益,从生态利益归属或者享有的过程来看,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始终共生共存,仅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理解和定位生态利益无疑是片面的,对个体生态利益诉求正当性的肯定和确认,有利于提高社会个体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对于生态公共利益的实现也有积极影
本书在借鉴外海事国际私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主要研究了海事法律冲突在各海事领域的具体表现,重点研究的内容是解决海事法律冲突的方法与对策,侧重点是解决我国涉外海事领域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对我国制定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提出了详细的立法建议及立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