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曦、朱涛、田璐著的《劳动争议法律适用解答与典型案例解析》由参与《解答》起草、对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丰富裁判经验的法官撰写,对《解答》中针对劳动关系确认相关联问题、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涉及的问题、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涉及的问题、劳动合同解除涉及的问题、未订立书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涉及的问题、带薪年休假涉及的问题、工资标准及各种争议计算基数涉及的问题、与社会保险相关联问题等作出的解答,采取法律适用难点问题为导引、适用解答为核心、法律规范依据为支撑、典型案例为示范、法官解析为延伸的编写体例。从多维度进行了多方面的阐释。
金曦、朱涛、田璐著的《劳动争议法律适用解答与典型案例解析》由参与《解答》起草、对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丰富裁判经验的法官撰写,对《解答》中针对劳动关系确认相关联问题、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涉及的问题、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涉及的问题、劳动合同解除涉及的问题、未订立书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涉及的问题、带薪年休假涉及的问题、工资标准及各种争议计算基数涉及的问题、与社会保险相关联问题等作出的解答,采取法律适用难点问题为导引、适用解答为核心、法律规范依据为支撑、典型案例为示范、法官解析为延伸的编写体例。从多维度进行了多方面的阐释。
金曦、朱涛、田璐著的《劳动争议法律适用解答与典型案例解析》由参与《解答》起草、对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丰富裁判经验的法官撰写,对《解答》中针对劳动关系确认相关联问题、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涉及的问题、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涉及的问题、劳动合同解除涉及的问题、未订立书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涉及的问题、带薪年休假涉及的问题、工资标准及各种争议计算基数涉及的问题、与社会保险相关联问题等作出的解答,采取法律适用难点问题为导引、适用解答为核心、法律规范依据为支撑、典型案例为示范、法官解析为延伸的编写体例。从多维度进行了多方面的阐释。
是否存在独立于传统环境侵权损害这一典型私益损害的环境公益损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的实体性公共利益究竟是什么?本书认为,传统的环境侵权责任法主要着眼于对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危害行为而造成的传统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给予事后救济。但生态损害是一种新型损害,它不同于加害行为以环境为媒介所造成的传统的环境侵权损害,而是生态(环境)本身所遭受的一种新型损害。事先预防与事后救济生态损害的法律机制若能齐头并进固然很好,但本书尝试以生态损害的综合预防和救济思想为指导和目标,在总结归纳境内外已有相关法治实践经验和学术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系统探究其综合预防和补救的法学原理,尝试系统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损害的综合预防和补救的法律制度,并提出了《生态损害综合预防与救济法》(建议草案)等
《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研究》作者黄萍以民法的视角结合环境资源法的理念,对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基本理论问题的剖析,避免了单纯从民法的角度或环境资源法的角度进行研究的片面性。本书针对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立法现状和实际存在问题,借鉴域外先进的理念和立法,提出完善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相关制度的构想,具有的建设性。
《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研究》作者黄萍以民法的视角结合环境资源法的理念,对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基本理论问题的剖析,避免了单纯从民法的角度或环境资源法的角度进行研究的片面性。本书针对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立法现状和实际存在问题,借鉴域外先进的理念和立法,提出完善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相关制度的构想,具有的建设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12月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这将为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新的指导。2013年年初,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在试点五年的基础上,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中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经由自愿保险进入强制保险的新阶段。为了推进和指导这项工作,需要研究外的相关理论和实践。这就是编著本书的基本目的。本书在考察不同类型国家环境污染保险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情况,探讨建立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初步设想。本书适合各级环保部门、保险监管机构、排污企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研究机构人员学习使用,也为社会公众学习了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法规提供方便。
金曦、朱涛、田璐著的《劳动争议法律适用解答与典型案例解析》由参与《解答》起草、对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丰富裁判经验的法官撰写,对《解答》中针对劳动关系确认相关联问题、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涉及的问题、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涉及的问题、劳动合同解除涉及的问题、未订立书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涉及的问题、带薪年休假涉及的问题、工资标准及各种争议计算基数涉及的问题、与社会保险相关联问题等作出的解答,采取法律适用难点问题为导引、适用解答为核心、法律规范依据为支撑、典型案例为示范、法官解析为延伸的编写体例。从多维度进行了多方面的阐释。
人类正面临严峻的环境危机。人们已经意识到,唯有保护环境人类方能克服环境危机。但是,保护环境作为一种负担、作为一种法律义务,必须由每一社会成员承担之吗?环境保护的现状提醒我们,保护环境的负担并没有在人类社会成员间被公平地分配。这是环境保护制度失灵的肇因。克服环境危机的出路就是把环境保护义务作为一种“普遍义务”、在社会成员间公平地分配。因为人的基本需要的满足本身需要人们保护环境,而社会正义原则则要求人类必须将环境保护义务在社会成员间公平地分配,使之成为一种“普遍义务,:况且,环境的自然特性牢牢地制约了人类安排环境保护制度的范围普遍、公正地分配与履行环境义务是正途。
人类正面临严峻的环境危机。人们已经意识到,唯有保护环境人类方能克服环境危机。但是,保护环境作为一种负担、作为一种法律义务,必须由每一社会成员承担之吗?环境保护的现状提醒我们,保护环境的负担并没有在人类社会成员间被公平地分配。这是环境保护制度失灵的肇因。克服环境危机的出路就是把环境保护义务作为一种“普遍义务”、在社会成员间公平地分配。因为人的基本需要的满足本身需要人们保护环境,而社会正义原则则要求人类必须将环境保护义务在社会成员间公平地分配,使之成为一种“普遍义务,:况且,环境的自然特性牢牢地制约了人类安排环境保护制度的范围普遍、公正地分配与履行环境义务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