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案》2014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这部法律是对198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的修订,这次修订在许多方面都有所创新和发展。 为了配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学习和宣传,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它的内容和精髓,我们邀请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高等院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共同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释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前世今生”进行了权威的解读。
本书旨在通过污染场地这一风险范型,探寻中国语境下风险规制的基本逻辑、制度约束与转型进路。一方面,从风险规制的知识内部去透视和反思中国污染场地问题频发的症结和病灶所在,另一方面经由典型案例研究,使既有理论资源与中国当下环境风险治理的制度现实联系在一起,分析“中国式”污染场地风险规制的实际样态、现实困境与法治后果,进而提出未来治理转型方向——环境风险公共规制。
环境风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风险社会阶段后环境问题的必然表现。环境风险可以分为因污染物质的排放而导致的生态环境风险和因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而引发的制度风险。对环境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是法律规制的任务之一。环境问题法律规制的重点已逐渐由事后的排放控制前移至针对基于人类活动引起环境质量变化而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可能性的防范控制,对环境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前的法律控制。基于此认识,《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研究》具体包括环境风险规制的现实困境的分析、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理论扩展的讨论、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的研究等内容。
《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研究系列·石油天然气法研究:以应对气候变化为背景》旨在基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在要求,构建石油天然气法的理念基础,并在法规体系、监管体制和法律机制等层面为我国石油天然气立法提供理论支持。石油天然气法的理念基础由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目的体系构成。完善石油天然气监管体制的主要途径是实现管监分离和政企分离。健全产业规制机制,应着重完善勘探开发准入制度和矿权流转机制,加强管道经营准入管理,完善定价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健全产业保障机制,应加强石油储备、管道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建设。制定综合性石油天然气法是健全石油天然气法规体系的重要措施,该法的内容应包括总则、管理体制、勘探和开采、炼制、运输和储备、石油天然气市场、供应安全和产业激励、法律责任
《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研究》作者黄萍以民法的视角结合环境资源法的理念,对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基本理论问题的剖析,避免了单纯从民法的角度或环境资源法的角度进行研究的片面性。本书针对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立法现状和实际存在问题,借鉴域外先进的理念和立法,提出完善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相关制度的构想,具有的建设性。
收录该领域常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请示答复,除请示答复单独列出,其他均案类别分,不再按法律层级分。同时考虑到很多读者在购买民事法律时同时希望能买到劳动相关法,拟单独列劳动一类予以收录部分重点文件。每个分册单独撰写编辑说明,设置导读、条旨等。特设动态增补。
为避免空泛地在法条、法律规范层面运用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方法,侯佳儒编著的这本《中国环境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研究》突出了对当下中国环境侵权法制实践的考察,突出了对当下法学研究和侵权责任法研究 成果的运用;本书力图让环境侵权责任法研究在中国当下实践背景、在当代知识背景下展开,力图在中国当下语境中梳理和建构中国的环境侵权责任法学理论。
由李响、陈熹和彭亮所共同编著的《能源法学/能源科学与管理论丛》一书以能源法基础理论研究为视野,以我国现行能源法律法规为分析对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为线索,运用法经济学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借鉴国外能源法 新研究成果,全面论证了能源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提出建设性建议。全书分为上编和下编两部分:上编主要论述了能源法律体系、法律关系、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和主要西方 能源法律:下编主要包括石油法、天然气法、煤炭法、电力法、核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等。
田为勇、颜茂昆、黄河、胡明朗主编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图解案例手册》共分五部分。《手册》以生动、形象的图画对《 、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16年)]修改或新增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说,以翔实的文字进行了解读和亮点分析,还与《解释》(2013年)进行了新旧对比,要点一目了然。 同时,本手册选取了八个典型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例,并采用图文并茂的方式予以展现,有助于读者深刻理解《解释》(2016年)的规定。 本手册还收录了《解释》(2016年)重要的配套文件——环境保护部、 和高检院联合 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办法》的解读,可以使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 加强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强
我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由于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产业结构,以及各自所面临不同环境问题,其环境发的发展水平存在相对差异。本书分别对他们的环境法体系做了介绍比较。总体来说,我国台湾地区环境“法律”体系最趋成熟、其次是大陆和香港地区,再次是澳门特区。我国台湾地区、大陆和香港特区的环境法律体系基本建成,澳门特区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仍在建设中。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落实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这也是历年代表议案中突出关注的问题,也是此次修改增加的重要内容。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一条原则性规定,草案将其扩展增加为 “监督检查”一章,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政府责任。2.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具体包括完善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完善环境监测制度、规范环境保护规划制度、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补充总量控制制度、完善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等方面。3.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包括进一步完善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衔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的规定,针对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