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修改,关乎 国之大计 ! 完善冒名顶替入学的法律责任,是此次教育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法律明确,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改的教育法还增加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32开法律法规单行本。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全部条文内容,附修订草案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包括总则,公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10月17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亮点一:关爱呵护 留守儿童 细化监护人监护职责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出全面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等。 亮点二:筑牢网络安全 防火墙 加强监管防止沉迷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增设 网络保护 一章,从政府、学校、家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同主体出发,对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预防和网络欺凌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亮点三:不做 沉默的羔羊 强化
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设置了专门学校和普通学校之间的衔接渠道,有助于更好地开展矫治教育。 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划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等,进行分级干预矫治。更加清晰地界定了 不良行为 的内涵和外延,完善了 严重不良行为 的概念,分级更加科学,更有利于进一步细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对社会强烈关注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作出回应,推动破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处置难 问题。着重预防努力应对,千方百计采取办法防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重新犯罪。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主法,并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方便读者学习、了解劳动法相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共10章86条。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做出修改,对现行教育法涉及教育指导思想、地位、方针、内容的四个条款作相应修改,并着眼解决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出规定。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等方面做出规定。
安全生产法迎来第三次大修,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实施职业禁入等。
本书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法律条文,在体系结构上分为 一、一般规定;二、合同的订立;三、合同的效力;四、合同的履行;五、合同的保全;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八、违约责任;九、附则 九个章节,与《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 通则 保持一致,体系完备,逻辑清晰。该司法解释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在法律适用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会对我国的审判司法实务起到重要指引作用。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于2023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61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六章、六十三条,规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
2024年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法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修订,是加强保密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健全国家安全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推动保密工作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本书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全部内容。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中的婚姻家庭编将关乎千家万户、涉及每一个人利益的婚姻家庭内容纳入其中。婚姻家庭编具体分为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和收养五章内容,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等内容。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共七章68条,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为总则、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和附则。 本次修订时有以下特点:一是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相呼应;二是明确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则和机制;三是明确界定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含义;四是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五是加强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六是充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的责任。
网络安全法是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该法从"网络安全战略""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和"法律处理"等方面进行规范,解决了不同主体在网络信息问题中"该怎么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问题。 维护网络主权和战略规划 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和延伸,网络主权原则是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参与网络国际治理与合作所坚持的重要原则。该法将"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作为立法宗旨,同时对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和重要领域网络安全规划、促进网络安全的支持措施作了规定。 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 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规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制度。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服务的安全审查制度。 保障网络运
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提出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 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
本书收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部法条内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处分条例》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旨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为呼应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 双减 要求,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6月18日至20日在京举行,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法定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该法的制定将更加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衔接,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本书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全部法条内容。《档案法》主要规定了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对档案的含义作了诠释。《档案法实施条例》对《档案法》具体实施中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2019年4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现根据修改决定的内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修订出版,收录修改决定及改后正文。
家庭教育促进法完善有关家庭教育概念和家庭教育内容的规定,进一步厘清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界限;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相关职责;完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相协同等内容;进一步做好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衔接,防止不采用正确的家庭教育方法,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本书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全部法条内容。《爱国主义教育法》主要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内涵目标、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体制、工作原则和教育内容,规定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各有关方面面向不同群体和对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任务,对充分利用各类资源、设施及平台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作出规定。此外,还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支持保障措施。国家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并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各类学科中。
《反分裂国家法》是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一部关于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法律。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鼓励两岸继续交流合作,但同时也首次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中国大陆可用 非和平手段 处理台湾问题的底线。该法公布实施以来,在反对和遏制 台独 分裂行径、维护台海和平稳定、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