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同钧作为“陕派律学”中代表人物参与晚清的变法修律活动,对修律的工作不断地予以关注和评论,他曾发表这样的看法,“新订之律,表面仅四百余条,初阅似觉简捷,而不知一条之中,实蕴含数条或数十条,将来判决成例,仍当取现行律之一千余条,而一一分寄与各条之内,不过体裁名词稍有不同耳”。从中可以了解到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如何冲突,又如何进行调整并整合的,也可以了解传统的法律人如何面对几千年以来首次出现的法律大变局,这样可以使我们能对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会有进一步的认识,对今天的法律改革也能提供有益的借鉴。
在古代中国社会,是否能够及时下达朝廷意旨、保证政令畅通,直接关系到国家体制的效能。《中国古代法律传播史稿》从时间偏向型媒介与空间偏向型媒介的视角探讨中国古代的法律传播问题,认为中国古代的多数王朝都注重借助于各种类型的传播媒介,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国家政令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诠释为日用之常,以实现对民间事务的有效管理,从而达到有效控制社会的目的,这也使得中央集权成为中国古代王朝政治的典型特征。
《秦汉刑事法律适用研究》以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及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为主要材料,对秦及汉初时期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收录了真实司法案例的材料为考察秦汉法制的实施状况提供了可能,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及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解读,探讨了哪些主体具有适用法律权限、对象在法律适用中有何意义、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疑难、适用法律活动体现了哪些特征、数罪并罚的原则与加罪一等减罪一等的原理等问题。
河南是孕育早中国的“天下之中”,是长期以来中国历史上的政治经济中心,是历史上兼收并蓄、辐射四方的文化高地。以河南为主体的中原文化,具有根源性、主体性和包容性等基本特征。特殊的地理优势和历史方位,决定了河南法律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地方史,而是具有普遍代表性和重大里程碑意义的国家法律史,在中华法系演进过程中具有重大价值,这集中体现于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人物等方面。《河南法律史》打破以时间和部门法为经纬的史学、法学惯例,从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人物四编分门别类进行了专题阐发,彼此之间又相互观照,从不同维度归纳阐述了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和国家治理实践的经验教训。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提供学理支撑,为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文化支持。
《大理民间契约文书辑录/大理民间历史文化资料丛书》收集了一系列的大理民间契约文书。全书详细介绍了民间契约文书的历史发展线索,更是将其演变流程呈现在读者面前。通过收集工作以展示大理地区契约文化的发展。近些年来,对于民间文化呈现出蓬勃的研究趋势。大理地区是一个以白族为少数民族主体,多民族和谐共处的地区。大理大学组织“大理民间历史文化资料丛书”系列,将这些内容结集出版,有利于展开白族文化的研究。
亨利·梅因爵士是19世纪英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很为人熟知的,无疑是《古代法》中的这一宏伟表述: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然而,梅因在任职于英属印度殖民地官员时,却对印度那原始的“身份社会”进行饱含同情的辩护,批评对印度进行过快的“现代化”开发,反对给印度制定成文法典。那么,梅因的理论与政治实践是否存在分裂?这种悖论性的现象背后,是否有更深层的原因? 在卡鲁娜?曼特娜著的《帝国的辩解——亨利·梅因与自由帝国主义的终结/欧诺弥亚译丛》中,曼特娜集中讨论了梅因的政法理论、政治实践与19世纪帝国主义话语间的互动关系。通过把梅因的思想放置在自由主义思潮和英帝国殖民的“印度经验”语境中,作者精彩地展示了梅因对“传统-现代”、“普世性-本土性”的思考,是如何推动现代人类
明朝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完备阶段,不论在组织机构、官员设置、监察范围还是在监察法规的完善等方面,都得到了相对严密和规范化的发展。明朝监察制度既吸取了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监察制度之优点,又体现出了明朝鲜明的时代特色。 《中国监察通鉴(明朝卷)》侧重于从资政的视角治史,用大量篇幅总结了历朝历代治国理政的成败得失,阐明了制度反腐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剖析了监察制度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的独值和深刻内涵,为我们学习、了解、研究古代监察制度建设及反腐倡廉的历史,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珍贵史料。
本书为中国著名法学家杨鸿烈先生重要代表作之一,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奠基之作。该书以“殷周萌芽时代”、“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儒家独霸时代”(汉以后)、“欧美法系侵入时代”四个时代来概括整个中国法律思想演变的三千年历史,纵览并回顾了自殷周至清末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发展演变的全过程,以及清末变法以来的法律思想之巨变。
明清时,中国没有发生欧美“工业革命”那种以机器大规模生产的经济变化,清末以前也并未出现“民主宪政”之类的法律与政治改革运动,但是仍然出现许多有意义的社会变迁。本书有系统地描述并论证明清中国经济与法律的发展历程及其历史意义,点出探究明清经济史的重要意义,提出明清中国也有商业法律的主张。 本书为使读者能容易理解当时中国经济与法律互动的复杂性,先介绍十六至十九世纪之间的中国经济变动趋势,以下各章展开对明清中国商业法律的说明与分析。作者将研究视角做了较大范围的扩充,不仅讨论处理市场交易、商事纠纷与商业契约的法律规范本身,也分析当时中国用以运作商业法律的制度变迁,更进一步将“非西方”地区的历史完整地纳入,以说明一些重要的经济与法律变迁究竟是如何逐渐由明清中国部分地区往外扩散至全国,进
《大理民间契约文书辑录/大理民间历史文化资料丛书》收集了一系列的大理民间契约文书。全书详细介绍了民间契约文书的历史发展线索,更是将其演变流程呈现在读者面前。通过收集工作以展示大理地区契约文化的发展。近些年来,对于民间文化呈现出蓬勃的研究趋势。大理地区是一个以白族为少数民族主体,多民族和谐共处的地区。大理大学组织“大理民间历史文化资料丛书”系列,将这些内容结集出版,有利于展开白族文化的研究。
《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是历史上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涉及到法律思想和法学的各个领域,同时又与史学相贯通。本书以制度框架作为主要内容,通过对东方和西方法律的比较,对法律和社会进行分析,从而加深对法本质的理解。作者多年来有关中国农村家族及行会的研究报告,在本书的构成上占居重要位置。另外,本书在整体上展示这一领域有待今后解决的问题,有别于以往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概述性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