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在系统梳理与集中归纳秦汉至唐律令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详细考订典型立法语言的表述形式、含义与用法,特别是对其出现在律令条文中所具有的专门属性作比较详尽的说明,以之强调法制文献的专业性,并且突出立法语言区别于其他文献中常见词汇的专门含义与用法。通过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中相关内容的相互参照、相互补充与比较研究,尽量详细地描述律令体系中典型立法语言的表述形式、含义与用法及其发展、演变脉络,渐次呈现律文、律篇、律典背后蕴含的立法意图、法律观念、法治思想及其发展历程,展现中华法系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微之处。
在马克斯 韦伯原初构想中,中国古代法是作为映衬西方近代法的绝对的 他者 般的存在,其 普遍法律史 构想了一幅从中国法、印度法、伊斯兰教法,经历古犹太教法、中世纪天主教法,直至西方近代法(尤其德国法)的、准线性的法律 合理化 发展图景。但韦伯对各大法律文化的深入研究,又使其意识到历史事实与这一清晰图景存在抵牾:帝制中国的家产官僚制法中既存在 非理性 成分,又存在 合理性 成分,而在近代西方私法(甚至是在韦伯最为推崇的德国私法)和公法政治中也都存在明显的 反资本主义 反法制型支配 的 非理性 要素。在具体地界定和叙述东西方法律时,韦伯不得不面对和处理这些矛盾。而他的具体处理方式,则暴露了他的价值观、情感和认识论局限。在明晰这些局限后,我们可以再次拾起韦伯那些充满创造性的概念工具,并借助更丰富、公允
在全球化、信息化、监管缓和的趋势下,社会依赖 契约 的领域愈发趋向扩张。而如何理解 契约 ,又与我们用何种理论去把握社会的这个问题息息相关。本书作者曾批判传统契约概念,并倡导符合日本现实的新契约观(关系契约理论),以此向学界抛砖引玉。在进一步发展这一理论的基础上,本书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讨论了当今现代契约法中的问题。本书系内田贵在1990年至2000年十年间就契约法如何改变自身,以便更好地融入日本社会所形成的思考成果。1990年内田贵撰写《契约的再生》之时,他本人感到当时契约正如同濒死的病人一样。但十年后,宏观环境焕然一新,反而让人感到 契约的时代 已经降临。这本书也是他本人对此激变所努力作出的理解。
本书是德国著名公法史学家米歇尔 施托莱斯为其代表作《德国公法史》四卷本所撰写的导论,已被译为多国文字。 作为精华浓缩本,该书言简意赅、详略得当地勾勒出一幅从16世纪到当代四百余年的德国公法学术全景图。作为美学家和修辞学家,作者以语言批判哲学方法和社会学视野,力图避免非此即彼的前见和学术定论, 正确地讲述 相关的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钩沉法与国家理论及其实践,生动活泼地展现德意志从警察国到法治国、再到社会国与干预国的发展历程,从而揭橥 利维坦 的成长、破坏、毁灭与涅槃重生。 该书对我们掌握德国宪法和行政法的发展史有着重要意义,对在公法史上理解近现代国家的形成与演进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书对越南从古到今的法律制度发展情况进行了概述,分为上下两篇,上篇 越南各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 分析了越南传说中的文朗国与瓯雒国时期的社会与法律形态,梳理了越南地区在南越国、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等北属时期所实施的法律制度,阐述了越南立国后的封建时期国家机构设置、官制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介绍了其法属殖民地时期以及 二战 后的法律发展概况。下篇 越南现代各部门法的发展 对1945年后越南法律制度发展情况分别从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劳动法、司法与诉讼制度等不同方面进行了论述。
本书由马普法律史及法律理论研究所著名研究院海因茨 默恩豪普特(Heinz Mohnhaupt) 和世界知名宪法学家、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迪特 格林(Dieter Grimm)合著,已被翻译为多国文字。 本书在丰富史料基础上考证 宪法 一词从古希腊到当代在不同时代用法的概念演变史,其中详细地阐述了从希腊词 Politeia 到拉丁词 Constitutio , 从 Lex fundamentalis 到英、法文 Constitution 以及德文 Verfassung 和 Grundgesetz 的语义转变,然后历史地剖析 Konstitution 从启蒙时代到当代的意义转化,十分清晰地论述了作为基本法的宪法如何从启蒙法权观念发展成为实证宪法法律规范。该书对宪法学和政治学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文献参考意义。 该书对于我们梳理宪法古今概念变迁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宪法学和政治学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文献参考价值。
《唐法史源》享誉西方史学界与法史学界,至今已约八十载。作为上世纪西方世界非常具影响力的汉学家和唐代法律史学家之一,宾格尔用德国法学家特有的 评注注释 工作方法,对新旧《唐书》的《刑法志》和《唐会要》进行了深入注解考证,完整揭示了唐代《刑法志》的立法体例、法律形式及刑案判决。作者从法学内部探讨了唐代法的渊源与解释,更凭借其对中国文化的热爱,跳出法学教条探索中华法文化根基,展示了作者在说明唐代与法律有关相关史料时如何进行 评注注释 。这些注释也让读者了解十九世纪四十年代西方汉学界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理解状况。 潘汉典、陈惠馨教授为中译本作序,认为是 传统中国法律的系统性与体系性之内涵吸引他(宾格尔) ,并评价 原著论述客观,研究深刻,译文淡雅流畅 。
本书是王人博教授及其弟子对中国宪制主要概念、术语进行概念史与观念史探究的重要文集。 自福柯首创知识考古学以来,对概念的梳理成为学术研究中的一种 清新 范式。作为国内法学尤其是宪法学概念研究范式的圭臬,王人博教授提出通过宪法上的几个关键词/核心概念来阐释和理解宪法,成为国内法学尤其是宪法学研究范式的开拓者。这种研究方法既能通过概念阐释的方法达到学术训练的目的,又能管中窥豹了解宪法的意旨,兼具规范分析、语义建构和历史考据,成为中国宪法学研究中的一道亮丽风景。 本书即以晚清以来中国进入世界的大格局为语境,对人民、共和、宪法、国体、民主、民权等宪法上的八个词语进行细致入微的概念史与观念史考察,并详论其中西古今的转换、改造及其复杂性,生动展示出宪法概念、术语在塑造我们的宪法文本的同
本书着力研究中国法律近代化初期日本对中国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日本对中国法律近代化初期模范对象国的选择,日本法学专家对中国法律近代化初期立法的影响,日本对中国法律近代化初期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教育与法律学术的影响等几个方面。本书以中国法律近代化发生的原因及其初期的实践为背景,聚焦日本对中国法律近代化初期的影响及其相关问题。在中国法律近代化初期,日本有关影响无疑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具体的历史的局限性。如何将我们通过日本学习、借鉴来的西方近代化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从而真正地实现从传统法律文化到近代法律文化的飞跃,是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只有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近代化的法律文化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本土化,从而实现法律的近代化乃
《古代法》一书是英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代表人去梅因的成名作,其中的名言 从身份到契约 ,更是被法学界耳熟能详。梅因在书中主要论述了主权、集体财产的早期形式、封建制度化的过程、各种古代法典、法学家在制定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土地所有权、长子继承权、原始诉讼程序等问题。梅因否定自然法的产生和存在,认为 人生而平等 是 教条 , 自然状态 是 幻想 , 社会契约 是 梦呓 ,也否认主权的必要。 《古代法》被认为是梅因毕生研究工作的一个宣言书,凝集了他一生的主要法律思想。本书集法理学、法史学、民法学等之大成,纵横罗马法、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学初学者领略法学魅力,法学研究者探究深意的不二之选。
诉讼,作为一种具有公权力特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于尧帝时期:舜帝时提出了 惟明克允 的司法审判理论。早期的 诉 讼 是分开表述的,且各自的含义不同。诉,通常表达的是一种请求和被诉求方对请求的满足;而讼则是指争议双方在第三方主持下通过一定形式的争辩进而解决纠纷的方式。 本书是一部系统研究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的专著,探讨了中国诉讼制度的起源及其形成时期的诉讼制度的样态。作者按照现代诉讼法的理论分类对本书的章节进行了编排,共分为十一章,分别对中古诉讼的起源、先秦时期的司法机构设置和司法官的选拔与管理、先秦时期的诉讼思想和诉讼理念、诉讼原则、诉讼基本制度、先秦时期的告诉程序和审判程序、先秦时期的执行制度等进行了考证。先秦时期形成的天人相应、阴阳五行、象物思维、数理哲学等文化理念融入了司法机构
本书主要以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里耶秦简、张家山汉简等出土文献作为基础材料,并结合传世文献记载,注重挖掘不同性质材料之间的线索与联系,进而对秦汉刑事法制的相关问题展开细致研究。本书主要围绕秦汉刑法文本的载体及其特征、刑法文本的体例与结构形态、刑法文本中体现的法律原则、刑法的传播及其实效、刑事法制的实施程序、刑事法制实施中的特别程序等问题展开讨论,既着重梳理刑事法制的静态文本规定,也注意从动态、立体的维度研究秦汉刑事法制的实施过程,探寻刑事法制形成与建构的法律原因,进而分析秦汉刑法如何有效实现犯罪惩罚及社会治理的功能。
本教材的独特之处,是将体量庞大、内容广博的中国社会思想史知识,进行系统的层级分类,形成层次清晰、类别清楚的脉络,从而使中国社会思想史的知识演进切近研习者的逻辑思维习惯,以便于不断深化对这一知识脉络的领会和掌握。本教材作为一项研习探究方法,根据中国社会思想史知识的凝聚方式和总体特征,将中国社会思想史技术性研习法分为七大 元 : 人物社会思想研习法、学派社会思想研习法、著作社会思想研习法、地域社会思想研习法、时域社会思想研习法、专题社会思想研习法、综合比较社会思想研习法。
法治,关涉着每一个中国人的生活与命运。 在本书中,梁治平先生以一种长时段的历史的眼光,试图回答以下一系列重要问题: 作为一个曾经被认为具有资产阶级属性的概念,“法治” 为什么会在中国20世纪70年代末成为重要政治议题? “法治”议题的提出和强化,在当时和今天是为了应对什么挑战,解决什么问题?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中国的法治运动经历了哪些阶段?它在中国的社会变迁过程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应该怎么认识和评估这场持续不断而且不断升温的运动? 被层层限定和包裹起来的“法治”还可以恰当地名为“法治”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意味着什么,是否可能,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可能的? 提出和回答这些问题,不能从某种外部立场出发,用外部世界的或教条主义的标准去衡量中国社会的变化;而是从中国现实出发,把中国的法治运动放在
何烈云著的《道路交通事故车速鉴定与仿真再现技术》较为系统全面地介绍了常用的交通事故车速分析鉴定方法,共分八个章节。靠前章为概述部分,介绍了交通事故再现的目的、意义和车辆速度分析计算的常用方法;第二章至
本书依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阐释了物权及物权法的概念,介绍了物权法及物权法学的体系,分析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描述了物权法的发展和中国物权法的制定,依次介绍和讨论了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客体、物权的
本书依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阐释了物权及物权法的概念,介绍了物权法及物权法学的体系,分析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描述了物权法的发展和中国物权法的制定,依次介绍和讨论了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客体、物权的
中国古代立法语言是传统法制与法律文化最直接的载体与标识,也是法律文化传播与延续、发展的媒介。本书以中国古代立法的之作《唐律疏议》中的立法语言为切入,通过对唐律中的“情”“理”“余条准此”“不用此律”“罪名”“枉法”等典型概念进行梳理、归纳,从实证的角度出发、通过数据展示其出现于法典中的频次与分布,并结合相关的出土文献与其他传世文献,从教义学与规范分析的立场对唐律中典型法律术语的功能、地位及其在法典中的影响进行系统梳理,进而对唐律立法技术、法典体例与结构进行深入探讨,以此完善唐律与唐代法制的研究,最终深入揭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
《唐法史源》享誉西方史学界与法史学界,至今已约八十载。作为上世纪西方世界非常具影响力的汉学家和唐代法律史学家之一,宾格尔用德国法学家特有的“评注注释”工作方法,对新旧《唐书》的《刑法志》和《唐会要》进行了深入注解考证,完整揭示了唐代《刑法志》的立法体例、法律形式及刑案判决。作者从法学内部探讨了唐代法的渊源与解释,更凭借其对中国文化的热爱,跳出法学教条探索中华法文化根基,展示了作者在说明唐代与法律有关相关史料时如何进行“评注注释”。这些注释也让读者了解十九世纪四十年代西方汉学界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理解状况。 潘汉典、陈惠馨教授为中译本作序,认为是“传统中国法律的系统性与体系性之内涵吸引他(宾格尔)”,并评价“原著论述客观,研究深刻,译文淡雅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