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是英国封建时期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1215年6月15日,金雀花王朝国王约翰王在大封建领主、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联合压力下被迫签署,共63条。《大宪章》确立的 王在法下 的原则被世界法治国家广为遵从。1215年之后,英国法治在数百年的演变中完善进步,妥协的政治精神及 王在法下 的理念也历久弥新,成为现代法治的基础性内容,从这个意义说,《大宪章》是英国法治殿堂的一颗瑰宝。
本书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具有 范式 意义的著作。作者依据清代官府档案、民间契约和民国初期的司法调查等第yi手材料,对清代习惯法进行了迄今为止zui为系统的探究。其讨论的范围,由清代习惯法的渊源、背景、流变,和习惯法的性质、形态、功用,到清代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直至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习惯法研究在社会理论上的意义。这一研究旨在反映清代习惯法所在社会的社会形态和权力结构,以关照现今在法律实践上的问题。无论是从材料上,还是从内容上,该书都堪称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典范。
本书详细介绍和分析了德国1965年至1985年是法理论发展的高峰的诸多理论立场和主张:法律论题学、法律诠释学、法律论证理论法律商谈理路、法律科学理论,法与社会科学、系统论、马克思主义法理论、政治法理论、纯粹法理论、法律逻辑和道义逻辑、法律信息学等,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些理论对法和法学学家的重要影响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本书*主要的特色在于作者通过研究梁启超关于权利义务论、法治主义、国体、国家结构、司法独立等方面的法学著述与实践,展示了梁启超思想中广阔而幽深的法学世界,描述了中国现代法学兴起的复杂而立体的过程,回顾了在那个中华文明不断寻找方向、校正方向的时代,中国知识分子对于“中国向何处去”这个紧迫的、根本性的问题不断求索的历程。
本文中维亚克尔以德国民法为例,尝试揭示欧洲伟大民法典的社会模式及其变迁。他指出,西欧与中欧各国民法典的实质伦理学前提,都是古典个人主义意义上的自由。一战以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形式上的自由伦理向实质上的社会责任伦理的回归,而一系列 社会法 立法也抛弃了古典私法秩序的原理。但维氏也认为,通过记取一种法律文化存在条件的思想家和实务家们,私法科学将从危险中再次站立起来。本文甫一问世即引起学界高度关注。就维亚克尔提出的关于私法典社会模式变迁的论题,相关争论迄今未绝。
本书尖锐地批判了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详尽地阐述了关于建设未来理想社会的一些基本原理。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 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 以上便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核心内容。固定的条文本身无法造就如今美国的自由,而是通过两百年来上演的无数精彩故事和判例赋予条款灵动的生命,使纸面的权利成为人民手中实在享有的自由。两届普利策奖得主安东尼?刘易斯将言论自由及其边界的变迁娓娓道来,向读者展示了一幅美国人民为言论自由不懈斗争的历史画卷。
本书从一位从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家暴受害人法律援助工作二十年专业律师成长视角,用公开典型案例讲述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作者从个人经历、难忘案件、办案感受,对女性困境的思考以及对女性权益社会现状法
本书是一本研究中国古代讼师的著作,以明清时期的州县衙门为特定场景,探讨了州县衙门与司法审判相关的组织与活动,以及讼师在司法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对讼师秘本的分析研究,探讨了讼师的诉讼技巧,并通过大量案例,全方位地展现了讼师如何通过玩弄诉讼技巧,操纵州县衙门的司法活动。 本书内容丰富,语言生动,为读者了解和研究古代州县衙门的司法活动,尤其是讼师在司法活动中的情况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本书以欧洲法律制度的总体发展为背景,对普通法在盎格鲁-诺曼英格兰的出现提出了一种颇具挑战性的解释。作者开篇即详细地讨论了统一的中央王室法庭及其所实施的普通法的产生和发展,然后又探讨了12世纪英格兰令状制度的兴起和陪审制的成长。接下来,卡内冈教授力图解释为什么英国法与大陆法如此不同?为什么这种分野发端于12世纪?他的结论是,偶然性和年代上的错位在其中起了主要作用,并导致了如下的悖论:起源于欧洲大陆的封建法反而成了英国生活中和思维中一种*典型的表现形式。
1804年公布的《法国民法典》,也称《拿破仑法典》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它是资产阶级国家*早的一部民法典;经过一些修正后,它现在仍然施行于法国。 《法国民法典》对于资本主义世界各国民法的发展显然是很有影响的。其所以如此,原因在于:一,法国在十九世纪是一个强国,它的力量使该法典易于影响外国。二,该法典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有其优越性,这也使它易于影响外国。就形式说,该法典文字简单明了,逻辑谨严,体系完整。就实质说,该法典不公折衷了法国习惯法和罗马成文法,使它成为一个和谐的整体;而且*重要的,是它废除了一切封建特权和桎梏,它的一些原则使其他资产阶级国家把它评价为发展资本主义的*良好的上层建筑。三,十九世纪的各资产阶级国家大都急需编纂统一的民法典,而该法典是现成的模型。
陈寒非*的《清代的男风性与司法》从法律史角度探讨了清代男风问题。清代男风兴盛的原因包括明清社会经济及人口、游民/流民、贱民与倡优的产生、明清奢靡纵欲之风、梨园业之兴盛、禁娼令等五个方面。《大清律例》中有强奸幼童、男子拒奸杀人、恶徒伙众、良贱相奸等例文,刑案中有强奸幼童案、男子拒奸杀人案、儒师/僧道犯奸案、狎优蓄伶案、容留卖奸案以及职官犯奸案等类型。清代司法处理男风案的总体特点是严苛与宽容,影响司法的因素包括以政策、治安、教化、司法官个人偏好和士大夫对男风文化之认可等多个方面,呈现出 融合主义 倾向。通过 性 对身体控制的努力*终失败,仅靠立法和司法无法从根本上阻断身体造反的历史。
明清以来直至近现代,土地买卖一直是中国乡村的一种普遍社会现象。时至民国,在华北乡村,土地买卖不仅延续了历代以来土地买卖的诸多特征,而且出现了一些引人注目的新现象与趋势:某些民间习俗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土地买卖仍然延续;此时期,当发生土地买卖纠纷时,法院或根据法律规定,或依据民间习俗。本书溯源明清,而着重对民国时期华北乡村的土地买卖作一综合探讨,以考察中国乡村土地买卖的演进、变迁与时代特征。
外国法制史是一门描述世界各主要国家两千多年法律发展历史及其规律的学科。学习外国法制史有助于充分了解法的起源、发展、演变的基本线索及其社会历史背景,有助于把握法的发展演变规律,也为充分了解中国现行法律制度提供了基本背景和参照。 《外国法制史》的编写以科学、准确和简约为目标,以方便学习者的学习并掌握所学内容为宗旨,较系统地介绍了人类历史上所存在的若干种主要的、有代表性的法律体系,对各主要法律体系中有特色的、影响深远的制度作了较详细的阐述,对当代主要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亦予以了特别关注。
本书收录了托马斯?杜斐有关 法律史研究的三篇代表性论文:《德国法律史:本国传统与跨国视角》(German Legal History: National Traditions and Transnational Perspectives),《欧洲法律史:一种 视角》(Global Legal HisotrySetting Europe in Perspective),以及《 法律史:方法论的讨论》(Global Legal History: A Methodological Approach)。作者渐次以德国法律史、欧洲法律史和 法律史为主题,深刻反思了以民族 为边界的历史框架和欧洲中心主义的观念屏障,试图通过一种关联与互动的 视角,来打破自我与他者、欧洲与亚洲之界限。此外,本书还提供了一套崭新的方法论探索——侧重差异的法律文化转移(Translation),突破狭隘欧洲法概念的“复规范性”(Multinormativity),以及“ 地方化”(Glocalization)的法律空间预设,等等。
本书选取在我国传统社会占据主导地位的皇帝制度中的关键一环 立储制度进行分析。回顾了对明代立储制度的学术研究,对明代立储历史进行梳理,并以万历立储这一政治事件为标本进行剖析。通过对明代皇位继承进行概述、对储君身份进行分析,试图阐释明代立储中遵循的原则:立嫡立长。对万历立储过程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在立储上争执的双方所持立场及依据。
为评估近代中国法律移值的困境,基于国内外近代讼费法规的比较分析,对深入思索清末至民国初期法律移植、移植后法律的变异、法律实施效果及原因提供重要视角。晚清之前讼费主要作为陋规现象普遍存在,在晚清被纳入国家法制轨道。讼费法规由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行政机构主导制定,法规核心是规范当事人与司法机构之间的讼费法律关系,征收讼费主要为解决司法经费的困境。讼费立法不是从当事人诉权平等保护的角度出发,而是以官僚集团意志为核心,在实践中未能对当事人间涉及讼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理配置,法制成为其维持和扩张利益的工具。这种选择性立法破坏与曲解了西方法制精神,更改了法制作为天下之公器的性质,是近代法律移植未能带来预期法治秩序的原因之一。
明清两朝是距离我们所处时代*近的王朝,明清的法律体系实行了有五百余年,以明清司法体系而言,府州县官都要办理狱讼,一个府州县官年平均办理2000多件诉讼,当时全国有2000左右各府州县,一年下来就有400万案件。可见明清两朝的律法制度多么重要和繁多。 该书是著名法学家柏桦关于明清两朝法制建设和案例评判的作品。全书分明、清两部分,每部分又分为历史发展和案例分析两部分,基本涵盖了明清两朝的主要律法,也重点梳理了重要律法的发展,并通过案例分析使广大读者更直观地了解到明清律法。
本书借助萨义德 理论旅行 的基本观点,完整而清晰地呈现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在晚清中国的际遇,从被译介到解读和接纳,以及引发异见,直到*后被应用。本书的研究表明,对于晚清中国来说,《人权宣言》不仅仅是一个 舶来品 ,也不仅仅是一种 非我族类 ,而是事实上已经逐步融入晚清中国的话语、思想文化和法政结构之中。在这个意义上讲,所谓 《人权宣言》在晚清中国的旅行 ,其*根本的含义,就是它的 入中国 以及 中国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