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博弈论和政治哲学的视角,对国际税收政策的传统理论模式进行了深入反思,认为由发达国家俱乐部主导确立的一系列国际税法规则,没有体现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利益诉求,存在理论和实践效果的重大缺陷;提出完全的税收协调与合作并不必然带来分配正义和效率提升,而合理的竞争则能够实现这两个政策目标。 本书为建立更公平和富有效率的国际税收体制提供了新的思路。作者从国际税收竞争的角度,把国际税收环境类比为一个去中心化的竞争性市场,每个国家都是市场参与主体,相互竞争资本和税收居民。好的国际税收政策,不是用权力去压制竞争,而是要充分引导竞争、消除竞争的阻力,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加强国家间的合作。
财政立法权是制定财政行为规则的权力,在一个国家的财政体制中居于基础的、核心的地位,财政立法权纵向配置事关财政体制、立法体制和国家结构形式,需要从多视角对其进行研究。本书分析了我国财政立法权纵向配置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域外财政立法权的纵向配置,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财政立法权纵向配置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构想。
本书选择对公众参与国家财政投入监督的运行机制进行研究,一方面从国家治理的角度对公众参与国家财政投入监督进行理论梳理,以期在应然的价值层面树立公众参与财政投入监督的理念;另一方面运用法学研究的方法对公众参与国家财政投入监督进行完整的制度建构,实现其运行机制的法律化设计。如何在国家财政投入监督活动中,赋予相关主体监督参与权,从而改变国家财政投入监督过程的治理格局,成为打破原有国家财政投入监督运行模式的关键布局。公众在公共财政国家既是财政资源供给方,也应是财政资源使用过程中监督的参与者。公众对国家财政投入监督的参与程度以及参与权利实现的水平既是评价财政民主化程度的强力指标,也是测度国家治理中公众参与度的重要指针。
明代的市场,是在国家财政税收、贡赋制度、货币制度等因素的共同催生下发展起来的,脱离国家制度这样一个错综复杂的大背景,市场也无从运转。从法律条文的形式上看,明代的市廛法经历了从 律 到 例 的格式调整。例的不断增修,使市廛法在形式上进一步体系化、规范化。从法律条文的内容上看,明代市廛律例的扩充,使明廷对经济活动的调整不断深入,以维持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明代的司法案例中,州县官员援引律例条文断决案件,并辅之以情理,使传统伦理与经济秩序融合的程度加深,成为明代中后期经济增长的助推力。
本书的研究思路遵循财税法学界倡导的问题意识,从预算制约与协调法律机制的理论基础入手,尝试反思预算权利与预算权力、预算收入权与预算支出权、预算法的三重使命之间的逻辑关联。首先,提出了预算治理从家国性、政府性向公共性的理念转变;其次,提炼出预算效力从 税收法定 的收入控制转向 预算法定 的收支并重规制功能;最后,回应了预算法如何实现 预算管理法 管理预算法 公共财产保障法 三重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