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围绕环境法中私法逻辑的价值、识别与制度体现等问题展开。在环境法的基础理论及相关实践中,历来将公共利益作为环境法基本范畴并以此为基础展开以公法逻辑为 的制度构建,该认知惯性及研究进路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从根本上来说,环境法的基本范畴是生态利益,生态利益除了非功利性、多层次性等属性之外,还具有典型的利益共生性特征,即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共生。因此,生态利益并不仅仅只体现为公共利益,事实上,自然人始终作为独立的个体享受环境公共利益,从生态利益归属或者享有的过程来看,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始终共生共存,仅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理解和定位生态利益无疑是片面的,对个体生态利益诉求正当性的肯定和确认,有利于提高社会个体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对于生态公共利益的实现也有积极影响,是实现
本书将着重结合北京、天津、河北地区的裁判以及行政处罚为基础,重点研究环境犯罪认定中的具体疑难问题,对环境犯罪的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问题进行具体探讨,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尤其针对环境生态的统一性,从三地区判决的量刑数据评估,确立规范化量刑,保证刑罚的效果。
自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和修法进程加快,至2020年底,已根据新的生态文明 发展战略,完成了 监管机构改革、简政放权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果、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提升,并将在生态文明治理体系下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在此背景下,企业在生产运营管理过程中的环境法律风险,也逐步由 初的防治污染导致的环境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逐步转向前置的、高要求的合规管理要求。金茂律师事务所吴荣良、万美、黄启荣律师,结合自身服务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的实务经验,从企业如何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范和应对潜在的法律责任风险出发,梳理了生产型企业从建设之初到退场,全生命周期内的环境法律风险管理要点、指导企业执行和防范环境法律风险。
本书以环境法为视角,围绕着“环境利益的法律保障”这一主题展开研究,本书首先剖析了环境利益的内在机理,以解决“究竟何为环境利益”之问题。随后,本书对“环境利益的法律保障体系”进行了分析,并在法律体系的视野下讨论了环境利益为何需由环境法做核心保障、宪法及其他部门法应如何保障环境利益、环境法应当如何就环境利益的保障问题与其他部门法进行沟通协作等问题。之后,本书又对能有效实现保障环境利益目的环境法的应然状态进行了剖析,并围绕着“环境法应如何保障环境利益”这一主题探究了环境法保障环境利益的方式、路径、手段及其配合机制等内容。 ,本书基于前文研究所取得的理论认知,对环境利益在我国保障之立法及司法现实状况进行了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建议。
自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和修法进程加快,至2020年底,已根据新的生态文明 发展战略,完成了 监管机构改革、简政放权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果、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提升,并将在生态文明治理体系下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在此背景下,企业在生产运营管理过程中的环境法律风险,也逐步由 初的防治污染导致的环境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逐步转向前置的、高要求的合规管理要求。金茂律师事务所吴荣良、万美、黄启荣律师,结合自身服务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的实务经验,从企业如何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范和应对潜在的法律责任风险出发,梳理了生产型企业从建设之初到退场,全生命周期内的环境法律风险管理要点、指导企业执行和防范环境法律风险。
本书将着重结合北京、天津、河北地区的裁判以及行政处罚为基础,重点研究环境犯罪认定中的具体疑难问题,对环境犯罪的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问题进行具体探讨,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尤其针对环境生态的统一性,从三地区判决的量刑数据评估,确立规范化量刑,保证刑罚的效果。
高之国、贾宇主编的《中国海洋法年刊(2017)》由中国海洋法学会主办,顺应了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战略决策,有助于推动我国海洋法学的研究与实践。本辑包括三大部分内容,即 海洋法的新发展、维护海洋权益的形势与任务、 案与海洋争端和平解决。这些成果对于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海洋法在我国的研究和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为中国的海洋事业发展和海洋法制建设将作出重要的贡献。
自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和修法进程加快,至2020年底,已根据新的生态文明 发展战略,完成了 监管机构改革、简政放权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果、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提升,并将在生态文明治理体系下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在此背景下,企业在生产运营管理过程中的环境法律风险,也逐步由 初的防治污染导致的环境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逐步转向前置的、高要求的合规管理要求。金茂律师事务所吴荣良、万美、黄启荣律师,结合自身服务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的实务经验,从企业如何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范和应对潜在的法律责任风险出发,梳理了生产型企业从建设之初到退场,全生命周期内的环境法律风险管理要点、指导企业执行和防范环境法律风险。
本书围绕环境法中私法逻辑的价值、识别与制度体现等问题展开。在环境法的基础理论及相关实践中,历来将公共利益作为环境法基本范畴并以此为基础展开以公法逻辑为 的制度构建,该认知惯性及研究进路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从根本上来说,环境法的基本范畴是生态利益,生态利益除了非功利性、多层次性等属性之外,还具有典型的利益共生性特征,即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共生。因此,生态利益并不仅仅只体现为公共利益,事实上,自然人始终作为独立的个体享受环境公共利益,从生态利益归属或者享有的过程来看,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始终共生共存,仅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理解和定位生态利益无疑是片面的,对个体生态利益诉求正当性的肯定和确认,有利于提高社会个体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对于生态公共利益的实现也有积极影响,是实现
本书是一部关于美国环境法哲学的经典著作。在该书中.基于对美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法律裹足不前现状的反思与批判,作者坚定地主张回归美国环境法的传统——”预防原则”。 本书旗帜鲜明地反对环境法的成本效益分析这种技术官僚主义方法,主张回归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所引发的环境伦理观,重申和捍卫了预防原则在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强调义无反顾、不计条件地严格遵循希波克拉底誓言中的“不伤害原则”,善意对待其他 、未来世代和其他生命形式的生态环境利益。
本书将着重结合北京、天津、河北地区的裁判以及行政处罚为基础,重点研究环境犯罪认定中的具体疑难问题,对环境犯罪的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问题进行具体探讨,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尤其针对环境生态的统一性,从三地区判决的量刑数据评估,确立规范化量刑,保证刑罚的效果。
本书从法解释论出发,立足于规范分析的视角,遵循 实践背景 理论基础 规范内涵 制度构建 的逻辑理路,对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总结、提炼其中的规范形态与规范内涵,在 政党 国家 的互动关系中揭示当代中国环境法治发展与演化的深层逻辑,特别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制度现象,在现行宪法、法律的基本框架内提出具有理论融贯性和秩序整体性的解释方案,实现环境法治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