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是国际法实现公平公正待遇的直接体现,是国际环境法和全球环境治理中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 该原则的内容和相关法律机制在二十多年的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实践中呈现出演进的态势。 全球气候治理是一个综合性的治理模式,其因环保而起,因政治而行,因法律而定。 正因为气候变化治理模式是综合性的,国际法学界对气候变化国际法的相关概念阐述不清,往往回溯到政治概念中,缺少国际法的视角。 这一点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相关研究中表现的尤为明显。 本书以实证国际法的态度,从国际法的角度全面分析“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在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机制的内涵、国际法上的区分标准以及该原则的国际法律实施情况及问题,并阐述中国在这一问题的基本法律立场和态度。 通过对前述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厘清“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我国正处在由海洋大国迈向海洋强国的关键历史窗口。为了维护我国合法的海洋权益,汲取历史上由于缺乏海洋航行自由理论与实践而导致海权权益丧失的历史教训,强化海洋航行自由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十分必要。 海洋法的理论与实践表明作为海洋自由首要范畴的海洋航行自由内涵与外延不断变迁。海洋航行自由与国家主权、海上安全、海洋环境保护以及海洋资源开发具有密切的关联度,并且具有多样态的属性。 各国尤其是海洋大国非常重视海洋航行自由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并不断完善本国的立法与国家实践。我国先后实施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然而,我国海洋航行自由制度并不健全。从国际海洋法的理论与实践上看,海洋航行自由的内涵和边界具有模糊性。如何解读海洋航行自由这一古老的海洋法制度,应对有关国家对我国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