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不一致现象备受关注,成为批评和质疑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主要理由。肖军著的《规制冲突裁决的国际投资仲裁改革研究——以管辖权问题为核心》以仲裁管辖权为核心,以解决裁决不一致问题为目标,研究晚近投资仲裁机制改革的相关举措和设想,为我国投资条约实践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在厘清国际投资条约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规制冲突裁决的国际投资仲裁改革研究:以管辖权问题为核心》对产生不一致裁决的平行程序问题进行理论探讨,详尽分析了关于仲裁管辖权的若干冲突裁决。针对“轻浮之诉”的快速审议程序、上诉机制和常设投资法院构想是晚近投资条约采纳的相关改革措施,《规制冲突裁决的国际投资仲裁改革研究:以管辖权问题为核心》对它们的设计与不足作出了批判性的思考。
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关乎东道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利益,而且关乎全人类 基本的共同利益。本书界定了海洋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大体勾勒出与之相对应的法律理念、制度和规则。本书旨在梳理现有的涉及海洋文化资源的法律法规,并按照 法和 法、公法和私法的标准加以排列,以明确当前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框架。在此基础上,本书从水下文化遗产的所有权、管辖权、法律适用、商业开发等不同角度,通过对 法的法律理念、制度和规则的分析,探讨在水下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存在的 法前沿问题,并就 法与 法的协调问题、 法的修改问题、争议水域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是自上世纪后期产生的新兴议题。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对自然认知的驱动,人类逐渐有能力对国际海底区域的矿产、油气、生物等资源进行科学研究、勘探与开发活动,这些活动带来了一系列涉及国际海底区域的利益纷争、环境保护和法律规制等问题,并在21世纪初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 长期以来,相比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利用方面取得的进展而言,人类在保护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领域所做的努力却尤显不及。 现阶段关涉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条约、区域协定以及单项规则等,尚不能有效搭建起一张针对该领域问题的法律规制网,难以解决利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与养护生物多样性之间的矛盾。 本书欲就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国际法律规制的完善和中国的应对策略展开分析与研究,为保护国
《南极条约体系规则的习惯国际法形成研究》分析探讨了理论上南极条约体系的部分规则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可能性。 本书的研究基于对这种可能性的假设,通过对习惯国际法的识别相关理论学说的研究,分析了条约规则转化为习惯国际法规则需要的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阻碍,并描述了这一转化的过程; 以南极的和平利用与非军事化、南极科学研究自由与科研合作、南极无核化、南极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禁令这五项重要规则为例,通过对各国南极相关立法或行政实践的归纳梳理,从实证分析中寻找前述理论假设的支持性证据,结合理论与实践论证南极条约体系规则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的过程和趋势,以南极国际法规则的发展变化实例丰富习惯国际法理论议题的研究。
本书选择以当下 投资法律与实践的变革作为切入点,将管辖权作为贯穿整个仲裁程序的中心主线,分别从 投资仲裁之兴起、仲裁程序之启动、仲裁管辖权之冲突、仲裁程序进行中的管辖权异议、裁决作出后的管辖权审查、投资仲裁的新发展以及中国的立场等方面进行论证,以期对 投资仲裁的管辖权问题进行 、体系化的思考。同时,本书结合具体案件的裁决,全面剖析和整合 投资仲裁庭的属物、属人、属时、合意管辖权,试图构建完整的管辖权规则体系。值得一提的是,相较于同类主题的著作,本书试图打开狭隘的视角,不仅探讨《华盛顿公约》体系下的ICSID投资仲裁,而且将《华盛顿公约》以外的非ICSID仲裁也纳入研究范畴,保证研究的完整性。立足于中国政府及中国投资者参与 投资仲裁的实践,本书对中外投资条约在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限缩式
本书选择以当下 投资法律与实践的变革作为切入点,将管辖权作为贯穿整个仲裁程序的中心主线,分别从 投资仲裁之兴起、仲裁程序之启动、仲裁管辖权之冲突、仲裁程序进行中的管辖权异议、裁决作出后的管辖权审查、投资仲裁的新发展以及中国的立场等方面进行论证,以期对 投资仲裁的管辖权问题进行 、体系化的思考。同时,本书结合具体案件的裁决,全面剖析和整合 投资仲裁庭的属物、属人、属时、合意管辖权,试图构建完整的管辖权规则体系。值得一提的是,相较于同类主题的著作,本书试图打开狭隘的视角,不仅探讨《华盛顿公约》体系下的ICSID投资仲裁,而且将《华盛顿公约》以外的非ICSID仲裁也纳入研究范畴,保证研究的完整性。立足于中国政府及中国投资者参与 投资仲裁的实践,本书对中外投资条约在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限缩式
本书选择以当下 投资法律与实践的变革作为切入点,将管辖权作为贯穿整个仲裁程序的中心主线,分别从 投资仲裁之兴起、仲裁程序之启动、仲裁管辖权之冲突、仲裁程序进行中的管辖权异议、裁决作出后的管辖权审查、投资仲裁的新发展以及中国的立场等方面进行论证,以期对 投资仲裁的管辖权问题进行 、体系化的思考。同时,本书结合具体案件的裁决,全面剖析和整合 投资仲裁庭的属物、属人、属时、合意管辖权,试图构建完整的管辖权规则体系。值得一提的是,相较于同类主题的著作,本书试图打开狭隘的视角,不仅探讨《华盛顿公约》体系下的ICSID投资仲裁,而且将《华盛顿公约》以外的非ICSID仲裁也纳入研究范畴,保证研究的完整性。立足于中国政府及中国投资者参与 投资仲裁的实践,本书对中外投资条约在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限缩式
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关乎东道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利益,而且关乎全人类 基本的共同利益。本书界定了海洋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大体勾勒出与之相对应的法律理念、制度和规则。本书旨在梳理现有的涉及海洋文化资源的法律法规,并按照 法和 法、公法和私法的标准加以排列,以明确当前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框架。在此基础上,本书从水下文化遗产的所有权、管辖权、法律适用、商业开发等不同角度,通过对 法的法律理念、制度和规则的分析,探讨在水下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存在的 法前沿问题,并就 法与 法的协调问题、 法的修改问题、争议水域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