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直接关系到权利的保护、社会的稳定、司法的功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了拓宽我国的公共利益的救济方式,填补立法空白和法律的漏洞、为非直接利害关系进入司法救济程序提供理论支持,本书结合诉讼法与法理学的双重研究视角,重点研究了公共利益的可诉性问题;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公益诉讼的可行性三个方面的核心内容。本书以诉讼目的的分析为研究的起点,寻找公益诉讼与权利的契合基础,依照“公共利益——公益权利——(受损)权利救济——公益诉讼”的逻辑主线展开论述。本书综合法理学、法社会学等不同学科的交叉和比较借鉴、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的运用,首次提出了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是“公益诉权”,提出公益权利的概念、性质。以“公益诉权”的实体和程序的双重内涵为基础,论证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以社会公正为目标,凸显
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以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为切入点,以形式法治为辩论对手,阐述一种实质合法性与实质法治的主张。全书的核心问题是,司法判决如何获得合法性?进而言之,什么样的法治是理想的法治?
本丛书入选书目的内容全面覆盖从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到审判和执行的各个诉讼段中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本丛书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予以充分关注,尤其是对管辖、证据、司法鉴定、强制措施适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刑事和解等方面的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力求从多角度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制度选择方案。
非诉讼纠纷方式(包括传统的调解与现代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即ADR)是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书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主要研究对象,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系统地探讨了现代法治条件下非诉讼纠纷方式的地位、功能、理论框架以及制度建构;同时,对世界各国现行的、从民事诉讼制度到各种ADR所构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分析比较,在此基础上,对建构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初步的设想和预测。主导思想是,主张在法治的前提下提倡社会成员的自治性;在注重纠纷解决的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益与效率;在弘扬依法维权意识的同时,提倡协商与双赢的精神,在健全民事诉讼制度的同时,重视发挥传统和新型的ADR的作用,并使二者达到协调和互补,建立适应我国社会现实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本书是笔者从自身视角出发来对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现状作出的描述,也即所谓的体系书,但是作为体系书而言,本书仍然留有尚未完成的部分,在不久的将来笔者即将推出本书的续卷,不过,即便是本书所收录的部分,也应当说涵盖了民事诉讼法学的大部分重要内容。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对裁判制度之根本进行考察的学科,因而其重要性了其他法律领域的学科。如果本书能够进一步增进中国读者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的兴趣,笔者将深感荣幸,让我们共同对民事诉讼法学这一深奥的学问领域进行探求。
《证据基础理论的逻辑、哲学分析》是作者运用哲学理论、逻辑理论探讨证据学基础理论问题的论文集。其目的在于使人们对证据基础理论和证据规则不仅能够知其然,而且能够知其所以然。因此,《证据基础理论的逻辑、哲学分析》对提高司法人员正确运用证据规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证据基础理论的逻辑、哲学分析》由三部分构成:理论篇主要从本体论、认识论角度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命题之间的关系问题,诉讼证明标准的体系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许多新观点;方法论篇主要讨论如何运用逻辑方法判断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以及同一认定问题;争鸣篇主要运用相关哲学知识、逻辑知识揭示出“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科学的刑事证明理论”等学术观点的虚妄性。
本书是笔者从自身视角出发来对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现状作出的描述,也即所谓的体系书,但是作为体系书而言,本书仍然留有尚未完成的部分,在不久的将来笔者即将推出本书的续卷,不过,即便是本书所收录的部分,也应当说涵盖了民事诉讼法学的大部分重要内容。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对裁判制度之根本进行考察的学科,因而其重要性超越了其他法律领域的学科。如果本书能够进一步增进中国读者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的兴趣,笔者将深感荣幸,让我们共同对民事诉讼法学这一深奥的学问领域进行探求。
世界民事诉讼标的理论走过了一个从旧实体法学说到诉讼法学说,再到新实体学说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尽管这三个阶段的学说都不,便实体法学说是诉讼标的理论的必然归属。 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建立必须考虑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官的素质,必须考虑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诉讼目的以及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相适应。作为中国大陆本系统研究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专著,作者并没有试图终结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争论,也没有试图建立一种最后的、的理论体系,只是在对各国现存的诉讼标的理论进行比较分析以后选择了一种适合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可能其理论本身不是的、的,对许多问题的解释或许也不是最的、最能自圆其说的,但作者对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研究和得出的结论,独具匠心的设计是最能与我国民
被害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当事人,切实保障二者的诉讼权利将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实现。但是对二者诉讼权利的保障却存在矛盾的一面。因为被害人与被告人是对造的双方,如果注重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则必然会损害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反之亦然。因此寻求被害人和被告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是刑事诉讼的主要课题之一。”被害人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原有基础上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但是作为刑事诉讼主体,被害人的权利规定仍然存在缺陷。在今后的立法中,应顺应世界潮流和刑事诉讼发展的客观规律,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更加突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一直都是刑事诉讼法的中心问题,也是刑事诉讼走向文明民主的标志。我国修正后的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