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释论》为张双根老师20多年物权法领域代表作的集合,既反映了作者在物权法领域多年精耕细作的功力,也详细记录和体现了中国物权法的发展历程和脉络,为本领域难得的学习研究参考资料。
《家产继承史论(修订本)》没有按朝代顺序考察,而是根据家产继承方式的具体内容划分为七章。章和最后一章分别探讨家产继承方式的形成过程和补充方式,中间的五章考察了五个问题:诸子平均析产方式、妇女的家产继承权、立嗣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方式和工商家庭的继承方式,最后在结语处简要分析了一下家产继承方式的影响。试图通过这七章、主要是中间五章的考察,把我国传统的家产继承方式体系勾勒出来。
《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研究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法规制,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交叉领域展开研究,在对美国、欧盟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审查和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阐述对标准必要专利的一般反垄断分析方法和具体认定标准,并结合垄断行为的三种具体表现形式——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提出制定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指南等规制方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让两个舶来的新术语——“不动产单元”、“登记原因”逐步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不动产单元是技术链条上的枢纽,不动产登记原因是制度链条上的枢纽。不动产单元作为物的特定化、物权关系明晰化的一种法定方式,随着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出台,已为人熟知。 登记原因作为启动不动产登记的具体事由和确定、审查登记申请材料的关键,则显得较为陌生。 不动产登记原因体系具有极强的制度价值:一是有助于构建不动产登记思维体系;二是有助于登记机构快速有效开展登记审核(我国实行趋向实质审查的登记模式;没有建立起登记审核替代机制);三是有助于明晰不动产权利的变化过程。 “登记能力—登记类型—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登记审核”是蕴含于长期的登记实践中的一种思维模式,本书以这种思维方
本书从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成立、专利流程管理、专利代理管理、商标与管理,以及公司财务管理、执业证管理人事管理等多方面,具体说明了一个中小型特别是初创型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如何创建并进行全面管理。本书可为知识产权代理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借鉴。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环境中的财产形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独立价值和可独占性的财产利益。虚拟财产的典型类型有:虚拟物、虚拟无形财产、虚拟“集合物”。本课题以虚拟物即狭义的虚拟财产为研究中心。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存在天然的联系,且虚拟财产具备表征财产权利客体的共性特征——稀缺性、价值性、排他性,因此,尽管虚拟财产也有其特殊的表征,其仍应被纳入现实法律体系,以得到现实法律的调整。现代意义上的“物”可以分为两类:自然属性之物和价值形态之物。自然属性之物依传统的对物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虚拟物”是存在于网络空间,且只能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加以识别和控制的具备特定性和独立性的物,它是新类型的无体之物。采“物权、债权二元体系”为财产权基本构造仍然是大陆法系
国际技术转让跨国公司的技术转让:技术转让的资源成本专门技能和有效的技术转让的市场。授权和交叉授权从技术创新中获利:整合的含义版税、专利权、创新的价值商标和商标评估的入门书组织研发跨国企业。
我国现行的侵权法理论主体是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典型的理论结构是以归责原则为统领,构成要件体系为核心,研究侵权责任构成相关话题。而受害人过错与数人侵权责任这两项制度,在理论结构上都是通过比较过错和原因力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分担比例,与侵权责任构成制度的理论结构有所不同。矫正正义只能解释侵权责任构成现象,但不能单独解释侵权责任分担现象。应该以分配正义作为统一的伦理基础,整合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确立与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并立的侵权责任分担制度。
由沈强编著的《TRIPS协议与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重点研究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以商业秘密的界定、构成要件和救济理论及模式为基础,着重分析了商业秘密权利的认定、侵权行为的识别、举证责任及其分配、禁令救济的适用以及损害赔偿等重要的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试图将商业秘密的民事救济理论与司法实践经验有机结合。书中所涉商业秘密民事救济的诸多法律问题,很多都是从司法实践中归纳和提炼而出。 ????《TRIPS协议与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适合从事民商法研究的理论界人士和相关司法工作者。 ????
知堂先生尝以“诗言志”与“文以载道”为脉,讲述中国文学史。载道无需多说,先生所以属意言志,倡文学自主论,乃心仪袁中郎“信腕信口,皆成律度”之风骨使然。后学如我等亦以为,倘使学术路向定于一尊,不论其如何铺陈宏阔,恐皆非学人之福。“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实乃学术之魂魄所系。是以,文库惟愿附骥先贤,于术业专攻之处,为求证私法学自由独立之品格,略尽绵薄。 文库既奉自由独立为圭臬,其旨便非策论制艺之术,而以独抒性灵、不拘格套为要;量度文章高下之标尺,亦非在学术之外,而依其知识品质为断。因此,文库所关心者,惟著述之问题意识、论证逻辑、知识贡献而已。至若是否阐道翼教,能否经邦济世,则未遑置论也。 学术乃天下之公器。私法之学虽系舶来,国人却似乎不必念兹在兹,严守夷夏大防、体用之别。
本书共分四章,章,西方与东方:从民法到民法典;第二章,政策与法:我们是否需要民法典;第三章,理想与现实:我们能否制定民法典;第四章,传承与创新:制定什么样的民法典。
《论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赔偿》颁布之前,对于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赔偿的专门研究并不多,《论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赔偿》颁布之后,也少有学者专注于此。然在依据《论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赔偿》13条和适用损害赔偿原理处理合同纠纷时,困扰司法者最多的莫过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因此,明确可得利益的概念和内涵,厘清其与其他损失的关系,对其正当性进行进一步地分析,合同解除后是否支持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可预见规则、因果关系在可得利益赔偿中如何适用,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及计算方式等,对于合同法立法及审判实践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吴行政博士选择以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赔偿为题,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重要的实践价值。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系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资助课题,本书对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重点讨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的范围、赔偿主体的范围及赔偿方式等。
本书从历史流变考察和比较法研究的角度阐述了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类型,评析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以期为我国的司法审判和立法提供若干参考。 安全保障义务的提出,可以视为对传统侵权法重积极侵权行为、轻不作为侵权之弊病的矫治。安全保障义务产生和存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着经济学、社会学和哲学的理论依据,它更大限度地实现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更好地协调了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有力地保障了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及社会的整体利益,弘扬了社会团结互助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