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立足于我国多元化的社会需要多元的企业组织形态这一前提,对非公司企业法展开研究:,企业法的基本问题。强调为发挥非公司企业的比较优势,为其营造适宜的法律制度环境,对其生存和发展意义重大。第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主张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个体经济的组织形式,依法规范其组织和行为具有鼓励民间投资和自主创业的作用。第三,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通过对各类合伙企业的特征和内外法律关系的分析,揭示了其运作的法律机制,阐明有限合伙企业筹集风险投资资金的功能。第四,合作社法律制度。通过分析合伙社的组织结构,提出了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双层经济的实现形式,它对我国农村经济走向产业化道路具有现实意义。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之一,在于股权的多元化和股东的分散化。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公司的意思与个别股东的意思相分离。作为公司意思决定机关的股东大会,担当着公司意思的“器官”。但由于股权的多元化和股东的分散化,探讨如何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公司意思决定,就成了一个公司理论、立法和实践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事实上,在中国证券市场经历10余年的风雨和磨难之中,也引发了大量这方面的思考①。问题的产生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其中不容忽视的,就是我国公司立法上存在着严重的不足。无论是股东大会会议程序,还是股东大会决议 内容,都会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公司法面对这些问题应作何反应,值得进行理论上深入的研究。 虽然20世纪以来,各国公司法都经历了削弱股东大会权限,强
同样,考虑和认识到法律的晦涩性,如果采取传统的“讲法论道”的枯燥文字表达方式,对专业的法律人或许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是对于企业家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就可能不是很好的方式。为此,作者在这套丛书的文字表达技巧上,改变了专业人士的“文风”,尽可能地做到文字浅显易懂,且又不失专业水准和深刻性,相信广大读者从轻松的行文中能够很快洞悟其中所阐述的深刻法律风险知识。
本书由具有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以案释法,对新公司法实施后的新型、疑难、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透彻地分析,阐明了处理各类利益冲突的价值取舍,体现了 法官运用法律判案的思维过程,使公司法的原则、条款的适用变得生动、鲜活。为公司案件的处理和法学研究提供了手的裁判资料,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现今,有限合伙已日渐成为诸多PE组织形态的重要选择,但是对于有限合伙制PE这一舶来品,当前理论界更多停留在探讨有限合伙作为PE组织形态的正当性及可行性上。然而,资本市场的有限合伙制PE风生水起,这使得我们不得不把视角转向有限合伙制PE的商业模式的治理结构之中。而更为关键的则要从有限合伙制PE的两大主角即LP和GP的角度出发,全面考察当前LP与GP之间的博弈,并明晰其是如何体现在有限合伙制PE治理,主要是治理结构、权利机制、约束机制、激励机制、责任机制及治理的制约等因素中。基于此,剖析有限合伙制PE治理存在之缺陷及其成因,进而提出完善有限合伙制PE治理之具体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