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内容包括四个部分:部分为企业国有资产法法律文本和有关立法背景资料,全面反映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第二部分是导言和法律条文释义,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原意和基本制度逐条作了详细解释和阐述;第三部分是有关案例分析,结合实践中发生的案件,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适用作出分析和评断;第四部分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本书立足于我国多元化的社会需要多元的企业组织形态这一前提,对非公司企业法展开研究:,企业法的基本问题。强调为发挥非公司企业的比较优势,为其营造适宜的法律制度环境,对其生存和发展意义重大。第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主张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个体经济的组织形式,依法规范其组织和行为具有鼓励民间投资和自主创业的作用。第三,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通过对各类合伙企业的特征和内外法律关系的分析,揭示了其运作的法律机制,阐明有限合伙企业筹集风险投资资金的功能。第四,合作社法律制度。通过分析合伙社的组织结构,提出了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双层经济的实现形式,它对我国农村经济走向产业化道路具有现实意义。
同样,考虑和认识到法律的晦涩性,如果采取传统的“讲法论道”的枯燥文字表达方式,对专业的法律人或许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是对于企业家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就可能不是很好的方式。为此,作者在这套丛书的文字表达技巧上,改变了专业人士的“文风”,尽可能地做到文字浅显易懂,且又不失专业水准和深刻性,相信广大读者从轻松的行文中能够很快洞悟其中所阐述的深刻法律风险知识。
本书借鉴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判例,针对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及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操纵公司重大决策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提出法律对策。除鼓励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运用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制度寻求救济之外,我国法制可以参考德国法的事实上康采恩制度、并吸纳美国法上公平交易责任制度中的关键环节,来构建公司法上的补充规定;此外,公司法上应当引入股东之间的受信义务原则,并辅以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从多方面来遏止控股股东、其负责人以及为侵害提供协助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鉴于实践中商业银行及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也具有相当程度的“公众性”,为保护银行储户和证券投资基金单位持有人的
最近的十多年,中国农村正在发生著空前的巨变.村民正在日益理性化,乡村社会呈现出“结构混乱”的态势,共同体不断趋于解体,传统的地方性规范式微,无法内生出和秩序……今天的乡村社会更需要国家权力的进一步深入,以暗流,保证基本的秩序与公正,促进新的稳定结构早日形成。
本书在介绍英国破产法的立法现状及修订动向的同时,层次分明地给读者展现了英国破产法修订的主要争议、理论成果及实践,吸纳了与英国破产法相关的立法,包括1999年《福利改革和养老金法》、2000年《破产法》、2002年《企业法》等新近立法和大量的案例法(尤其是布鲁马克上诉案)给破产法领域带来的变化,并预测了破产法的未来走向。 本书共分六编,紧密围绕破产法规则和实际运行状况展开而不囿于破产法本身,全书体例结构灵活独特、别具一格,令人耳目一新。编综述了英国破产法的结构、历史、主体等基本问题;第二编介绍了以避免破产或清算的拯救为目的的程序和重要问题,即破产立法之外的拯救、个人和公司的自愿整理、公司管理令、合伙的拯救,拯救文化中雇员的地位;第三编详细介绍了适用于不能拯救的破产债务人的传统破产程序,即法
合伙企业是一种较为古老的企业形态,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曾经在一段历史时期内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合伙企业的显著特征是资本的结合和人的结合的有机统一,既不同于独 资企业又不同于公司制企业,其独特的责任形式吸引着很多的投资者。虽然现代企业制度以公司制为主要形态,但合伙企业在我国社会也有广泛的生存空间。 现行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企业监管秩序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现行合伙企业法等企业制度已无法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由于主体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强行法规范,投资者无法在制定法之外创设新的企业形态,这就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现行市场主 体立法。
作者围绕最近美国公司治理争论中一些非常重要的问题给予了澄清说明。列举了历史、理论和实务中的诸多理由,来解释为什么公司治理的核心角色一直以来总是被分配给董事会以及为什么应当继续如此安排。
经过三十几年的发展,现代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已经逐渐从沿海发达地区向内陆地区延伸,整个行业呈现出强劲的发展态势。但由于该行业的起步较为落后,市场化程度较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一直以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物业管理高质劣,且服务活动中常有违约或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些现象在现代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中屡见不鲜。对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而言,法律风险并非是难以规避和防治的,如果企业能够及时地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认识到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立足于实际采取切而有效的措施,即可限度的降低法律风险对企业及其发展所带来的影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运作及正常秩序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在现代社会,法律知识尤其是商业法律知识无疑应当成为商业营销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框架体系涉及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等众多的法律部门。如果仅从严格的部门法意义上阐述商法、民法或者经济法,面对商业活动涉及众多环节的各种法律问题,恐有以偏赅全之疏忽。作为非法律专业的读者,特别是日趋频繁的商业活动实践者,不拘泥于学科意义上的严格性而更注重于实际应用或许是可取的。为此,我们编写本书时立足商业活动,着重阐述与市场主体及经营活动(商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力求体现实用性及适应性的特点。因此,本书系市场营销、工商管理专业的学历教育、行业岗位资格培训和地方职
《公司法律评论(2012年卷)(总2卷)》首先对2011年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化的发展进程作了全面的回顾。理论综述部分是对公司法理论、证券法理论、破产法理论的综述。公司法制、证券法制、破产法制部分对当前经济发展中所遇到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的探讨。域外法制部分重点介绍了欧盟公司法发展报告,关于公司的跨境迁移及公司集团,欧洲资本市场研究会及欧洲政策研究中心专题小组的交易后透明制度探讨,以及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制中信托的定位。案件聚焦是对2011年中国证券市场中的重要案件进行的剖析。
《现代信托法》一书,是日本东京大学能见善久名誉教授长期学术积累的结晶。能见教授师承日本信托法集大成者四宫和夫教授,专注于民法和信托法的研究和立法工作,为当今日本信托法研究之执牛耳者。他一直长期担任日本信托法学会理事长,也曾担任日本私法学会的理事长,日本法制审议会信托部会的部会长,具有很高的学术声望。本书的书稿为能见教授在东京大学为学生和信托实务工作者(信托银行的专家、律师等)开设课程的授课之母本,经过多年的讨论、磨砺和修改,颇见真知。他以日本信托法为依托,以其深厚的民商法功底对信托制度进行十分细致、全面和深入的理论分析。全书语言平易而简练,观点敏锐而周正。此书堪称经典,是研习日本信托法的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必各书。
本书在介绍英国破产法的立法现状及修订动向的同时,层次分明地给读者展现了英国破产法修订的主要争议、理论成果及实践,吸纳了与英国破产法相关的立法,包括1999年《福利改革和养老金法》、2000年《破产法》、2002年《企业法》等新近立法和大量的案例法(尤其是布鲁马克上诉案)给破产法领域带来的变化,并预测了破产法的未来走向。 本书共分六编,紧密围绕破产法规则和实际运行状况展开而不囿于破产法本身,全书体例结构灵活独特、别具一格,令人耳目一新。编综述了英国破产法的结构、历史、主体等基本问题;第二编介绍了以避免破产或清算的拯救为目的的程序和重要问题,即破产立法之外的拯救、个人和公司的自愿整理、公司管理令、合伙的拯救,拯救文化中雇员的地位;第三编详细介绍了适用于不能拯救的破产债务人的传统破产程序,即法
本丛书是公司法相关实务类书籍,注重操作性和指导性,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设立、上市、并购、产权交易、清算等各项业务,从相关法律风险和防范、典型案例与评析、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文书范本四个方面进行介绍。本分册为公司清算相关法律实务与操作的全程指引。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之一,在于股权的多元化和股东的分散化。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公司的意思与个别股东的意思相分离。作为公司意思决定机关的股东大会,担当着公司意思的“器官”。但由于股权的多元化和股东的分散化,探讨如何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公司意思决定,就成了一个公司理论、立法和实践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事实上,在中国证券市场经历10余年的风雨和磨难之中,也引发了大量这方面的思考①。问题的产生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其中不容忽视的,就是我国公司立法上存在着严重的不足。无论是股东大会会议程序,还是股东大会决议 内容,都会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公司法面对这些问题应作何反应,值得进行理论上深入的研究。 虽然20世纪以来,各国公司法都经历了削弱股东大会权限,强
在反垄断法领域,法律责任制度无疑是值得学界关注的内容之一。其原因在于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具备以下“四性”特征: 一是重要性。反垄断法作为规制型法律,以禁止性法律规范为主,需通过法律责任制度创设合理适度的威慑效果,合用的法律责任制度是实现反垄断法基本目标的根本保证; 二是创新性。反垄断法一方面沿用了传统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的某些元素,引入了这法律责任体系中的某些责任形式,如损害赔偿、排除侵害、行政罚款、罚金及监禁等;另一方面又创设了一些新的责任形式,如拆分企业、资格减免等。后一类责任形式的创新性不言自明,即使是前一类责任形式,在反垄断法领域也得到了程度不同的创新改造。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创新性较为典型地体现了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独特性。 三是变通性。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