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伦敦大学韦恩·莫里森教授的《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法律出版社)是继其《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之后第二本被翻译为中文的作品。 该书叙述了犯罪学从现代性到后现代性的理论发展轨迹,作者开篇叙述时代情绪———迷惑、自我怀疑和矛盾,展现了本书写作的背景,之后用现代性兴起和高涨的中心主题来叙述犯罪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从古典犯罪学到实证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力图将犯罪学理论置于一个不同的社会、政治构架之内和叙述之中。 犯罪学理论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之后变得十分复杂,产生了各种理论,如差异交往论、社会控制论、标签论、心理分析论、存在主义理论、左派理想主义等等,每种理论结构上都保持了逻辑上的一致,因此,融合这些理论并建立一个独立的一般性理论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这些理论都建立了自己
《刑法哲学》是一部以犯罪与刑罚及罪刑关系为研究内容的学术专著,是道格拉斯·胡萨克教授的扛鼎之作;是由作者以前发表在诸多哲学期刊、法律评论和书籍中文章的章节组成。其中,很多文章已引起法学教授们的注意,还有很大部分的文章则已为哲学家所熟知。本书内容主要分为四篇,一是刑事责任论,二是罪过程度论,三是辩护事由,四是刑罚及其正当性。
《现代生物技术在刑事技术中的应用》主要介绍现代生物技术中的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酶工程以及基因工程在痕迹检验、微量物证、文件检验及法医学等刑事技术中的应用,特别加入生物技术在刑事技术领域对疑难问题的应用,例如,在文件检验中,通过运用测定纸张中纤维素酶活性的变化,为解决印刷文件形成时间的判定这一世界性难题提供新的探索方向;在痕迹检验中,通过利用PCR技术解决猜想,对潜在血手印的显现的已有方法进行改进;在法医学鉴定中对生物年龄的识别,等等,以期解决刑事技术中的疑难课题和新型物证的检验问题,为刑事技术的研究提供新的、有效的研究方法和思路,为案件物证提供快速有效的检验方法,为案件侦破提供科学依据。
本书作者相信对于刑法案件的处理和问题的解决,应有的规律可循,比如什么样的案件应当适用死刑,什么样的案件证明达到了标准等。而这些规律或许就是宝贵的经验。我试图通过不断的摸索、总结和归纳,找出这其中的规律和经验,并将朴素的心得与大家分享。这就是成就此书的简单目的。
共犯制度之本质,在于为不符合刑法分则定型化的实行行为要件或者按照分则归责原理处断不妥当的参与犯(犯罪参与行为)设定处罚条件和处罚原则。根据对参与犯本体理解的不同,存在两种对立的共犯制度模式,即区分制与单一制。区分制共犯制度模式的根本特征在于将参与犯与实行犯相区分,寻求总则性的共犯制度设定为参与犯的处罚条件与处罚原则;单一制共犯制度模式的根本特征在于直接将“参与犯”样态包容于刑法分则的类型化行为当中,以获得与犯罪的直接实行者相同的定罪依据,总则中仅针对“参与犯”样态设定特殊的处罚原则。我国共犯制度遵从了区分参与犯与实行犯的立法理念,而且在总则中专门设定了参与犯的处罚条件和处罚原则,因此我国共犯制度应当归属于区分制,对照德、日、法等国家的区分制共犯制度子模式,我国的共犯制度设定具
本书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体例和结构进行论述,是一本专著式的刑法学教科书。本书的一大特色是,作者抛弃了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提出两要件说,即犯罪构成由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构成要件组成。与作者提出的犯罪构成理论相适应,作者抛弃了犯罪客体的概念,而代之以法益侵害说,并在违法构成要件中予以说明。
我国现阶段的反腐败斗争,是在严峻复杂的国际环境下,是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和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由于各方面体制机制还不完善,各种腐朽思想的影响仍然存在,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在短时期内难以清除,反腐败斗争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依然严重;一些腐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违纪违法行为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社会领域、新兴经济领域案件和利用高新技术手段作案有所增加,等等。特别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一些贪污贿赂案件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复杂,办案难度明显增大。因此,必须加强对当前贪污贿赂犯罪中新情况、新特点、新形
在《刑法的道德界限(第三卷):对自己的损害》中,范伯格对法律家长主义原则进行了系统论述,探讨了有关自我损害的各种问题,包括家长注意、个人自治及其边界、自愿性与风险预设、同意及虚假同意、强迫力、行为能力不足以及选择死亡等,以此对维护个人自治与限制国家强制力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极具说服力的阐释。
行为犯是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首先确立的一种犯罪类型。一般认为,行为犯,是与结果犯相对应而言的。行为犯以实行构成要件该当之行为,即成立既遂,不必以对法益构成侵害或者危险为内容;结果犯之犯罪构成以发生结果为要件,即其行为以对法益构成侵害或者危险为内容。结果犯又分为实害犯和危险犯,前者以现实发生侵害法益为其处罚的根据,后者则以发生侵害法益的危险为处罚的根据。其中的危险犯因发生侵害的危险的内容不同,又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从构成要件应具备的要素上看,行为犯因不要求结果的出现,则不发生未遂问题,也不适用因果关系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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