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道德界限》共四卷,是范伯格很重要的也是学术影响力优选著作之一。靠前卷《对他人的损害》、第二卷《对他人的冒犯》,第三卷《对自己的损害》,第四卷《无害的不法行为》。此四卷虽然陆续发表于1984-1988年间,但皆为回答一个问题,即国家何以将某种行为正当地予以犯罪化?范伯格试图以一系列“限制自由原则”予以解答,以期为立法者提供具有道德和发行的立法依据。 在本卷中,范伯格对法律家长主义原则进行了系统论述,探讨了有关自我损害的各种问题,包括家长注意、个人自治及其边界、自愿性与风险预设、同意及虚假同意、强迫力、行为能力不足以及选择死亡等,以此对维护个人自治与限制国家强制力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极具说服力的阐释。
《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以目的犯为中心的展开》梳理了主观违法要素理论的诞生与发展,具体探讨了主观违法要素的范围和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并主要借助法定目的犯与非法定目的犯的分类平台,就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进行了全面研究,以主观要素的证明难为问题意识,探讨了主观违法要素的确定与证明问题。
本书作者相信对于刑法案件的处理和问题的解决,应有的规律可循,比如什么样的案件应当适用死刑,什么样的案件证明达到了标准等。而这些规律或许就是宝贵的经验。我试图通过不断的摸索、总结和归纳,找出这其中的规律和经验,并将朴素的心得与大家分享。这就是成就此书的简单目的。
于世忠主编的《刑法与民法交叉问题研究》以交叉学科视角,通过对刑法和民法的交叉问题研究,为司法实务部门严格区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进而分类执法和司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全书以法学专业研究文集形式出版,以问题为导向,具体剖析刑法与民法交叉问题的具体理论和实务操作。
《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以目的犯为中心的展开》梳理了主观违法要素理论的诞生与发展,具体探讨了主观违法要素的范围和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并主要借助法定目的犯与非法定目的犯的分类平台,就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进行了全面研究,最后以主观要素的证明难为问题意识,探讨了主观违法要素的确定与证明问题。
本书作者相信对于刑法案件的处理和问题的解决,应有的规律可循,比如什么样的案件应当适用死刑,什么样的案件证明达到了标准等。而这些规律或许就是宝贵的经验。我试图通过不断的摸索、总结和归纳,找出这其中的规律和经验,并将朴素的心得与大家分享。这就是成就此书的简单目的。
《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以目的犯为中心的展开》梳理了主观违法要素理论的诞生与发展,具体探讨了主观违法要素的范围和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并主要借助法定目的犯与非法定目的犯的分类平台,就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进行了全面研究,最后以主观要素的证明难为问题意识,探讨了主观违法要素的确定与证明问题。
于世忠主编的《刑法与民法交叉问题研究》以交叉学科视角,通过对刑法和民法的交叉问题研究,为司法实务部门严格区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进而分类执法和司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全书以法学专业研究文集形式出版,以问题为导向,具体剖析刑法与民法交叉问题的具体理论和实务操作。
《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以目的犯为中心的展开》梳理了主观违法要素理论的诞生与发展,具体探讨了主观违法要素的范围和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并主要借助法定目的犯与非法定目的犯的分类平台,就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进行了全面研究,以主观要素的证明难为问题意识,探讨了主观违法要素的确定与证明问题。
目?录 法治民主 二十世纪中国法治回眸 法治与法律家之治
《受贿罪新型暨疑难问题研究》没有泛泛地介绍受贿罪的念、特征、构成要件等一般性的知识,从而可以让阅读者省去浏览那些喋喋不休地重复着的常识性的基本理论的烦恼。《受贿罪新型暨疑难问题研究》紧紧围绕有关受贿罪的理论纷争展开,着力分析探讨受贿罪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使阅读者看到的每一个部分都有思考的空间。《受贿罪新型暨疑难问题研究》没有用大量的篇幅去综述传统的观点,没有局限于对各种学术观点来龙去脉的历史考察,而是着眼于解读有关受贿罪的的刑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力求回答司法实践中急需搞清楚的受贿罪法律适用问题,从而使阅读者有新鲜、有用的感觉。《受贿罪新型暨疑难问题研究》没有深陷理论的泥潭,用逻辑推理、主观遐想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得出全书的结论,而是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典型案件来印证和说明所论
本书介绍了外关于罪数理论研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比较深刻地论证了罪数评价的基本原则及罪数判断的标准,并将这些原则和标准运用到“评价竞合形态”和“行为竞合形态”的研究中。本书的创新之处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体系上的创新,一反传统的罪数分类,将罪数体系划分为“评价的竞合”和“行为的竞合”两大类型;其二是观点上的创新,对传统罪数论的观点,给予了颠覆性的批评。本书认为:罪数的标准不是犯罪构成,而是犯罪客体的重合性;应立足于犯罪形态,而非条文关系,来研究法条竞合;吸收犯不是处断的一罪,而是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都是实质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连续犯就是同种数罪,对同种数罪应以“合罪刑”的方式并罚。
《香港与内地刑事法制冲突问题研究》为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文丛之一。《香港与内地刑事法制冲突问题研究》的研究范畴是香港与内地刑事法制冲突问题,此种冲突不仅体现在静态的法条中,而且表现为动态的法制实践,主要包括: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法律中的刑事条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应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冲突;其二,香港特区在落实中央授权刑事立法过程中所产生的冲突;其三,两地在处理跨境犯罪过程中所产生的刑事管辖权冲突。
本书是日本刑法学者大谷实教授的最近倾心之作,他从直接参与并主导日本近十年来刑事立法的亲身经历出发来阐述日本的刑事政策动向。本书从刑法学者的角度,从刑法学的立场出发,展开了具有解释学色彩的刑事政策论。 本书从应用的角度来研究刑事政策,与传统刑事政策的研究偏重于犯罪原因的立场不同,《刑事政策学(新版)》重点论述了犯罪对策和各种犯罪人及犯罪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