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为主线,以审判实务为导向,并附以典型案例,对《著作权法》基本问题予以说明,是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法官集体智慧的结晶。本书共分十二章,内容包括著作权案件司法裁判的基本原则与审理思路、著作权客体的审查、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审查、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认定、侵害著作财产权的认定 害邻接权的认定、侵害著作权案件的抗辩事由、 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认定 、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司法认定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司法认定 、著作权合同纠纷的司法审查与司法认定,以著作权审理指南为索引,以审判实务问题为导向,并以典型案例予以说明。
《法韵中华(古代篇)》是法律出版社的品牌系列图书,2020年已经是该品牌连续第三年出版。本书以每日一个鲜活的法律文物为载体,挖掘法律文化资源的珍贵宝库,以文与物的交流互动为媒介,探索制度根源,总结经验得失,在文物的 小制度 中发现传统法律的 大智慧 。 在此基础上,2020年《法韵中华(古代篇)》于右手日期页创新性地增加了法律及对应二维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第12版)》的内容,共收录现行有效的常用法律233部,读者可扫码在 有章阅读 平台查看法律全文。希望在带给读者赏心悦目的法律典藏之余,增添法律查阅、使用的便利,沟通古今,更好地发挥法治宣传的作用。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下册)(2011年)入选“三个一百创新图书出版工程”,荣获第三届中国出版政府奖。第二版在 版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阐释了物权及物权法的概念,介绍了物权法及物权法学的体系,分析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描述了物权法的发展和中国物权法的制定,依次介绍和讨论了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占有、所有权总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及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诸用益物权,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诸担保物权。本书适于法学硕士生、博士生学习之用,也为司法实务人员工作提供 参考用书。
《天下·博观.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靠前卷)》讲述的是下面的历史:曾经有一种称做“西方的”文明;这种文明发展出了独特的“法律的”制度、价值和概念;这些西方的法律制度、价值和概念被有意识地世代相传数个世纪,由此而开始形成一种“传统”;西方法律传统产生于一次“革命”,它在后来数个世纪的过程中被革命周期性地打断和改造;在20世纪,西方法律传统的革命危机比历目前任何其他时期都要大,某些人相信这种危机实质上已导致了这种传统的终结。
在清代的诸多律学流派中,人们对辑注、考证、司法应用等流派研究较多,因为这些流派一直位居法律史研究之要津,但对歌诀派与图表派则较少关注,很少有学者对之做系统的专门研究。本书发扬中国传统律学中“术”的成分,即发掘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对之进行系统地整理与分析,探讨其产生的法律与社会根源,深挖其思维方式的根基,揭示其在立法、司法以及普法中的作用。本书既可丰富中国传统律学研究,又能作为相关研究领域的参考。
本书基于刑法教义学的态度和方法,通过对我国刑法知识的批判性思考而展开探索,并形成了以刑法规范为起点的知识体系。 本书深受古典黑格尔主义法哲学(而非新黑格尔主义法哲学)和现代新康德主义法哲学(而非古典康德主义法哲学)的影响,但又对它们的法哲学立场与观点进行了基于当下时代与作者个人立场的扬弃。古典黑格尔主义法哲学中的辩证法以及客观主义的合理成分,新康德主义法哲学的唯物主义以及价值分析的认识论和价值论,决定了本书的应报主义、客观主义、结果无价值论、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等一系列基本学术立场,以及以实质评价为特色的实质犯罪论等见解。受新康德主义法哲学的影响,本书强调价值评价在刑法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此为出发点,主张建立定型的构成要件为前提、实质评价为补充的犯罪认识框架,主张实质的构
所谓“立法法释义学”,又可以称为“立法法学”。通过这一稍稍区别于立法学的题名,作者想表达一种不成熟的学术尝试:在立法学研究中倡导一种法释义学或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即以《立法法》的条文为基础和界限来解决立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本书是作者多年来关于如何解释《立法法》特定条款的规范思考,内容涉及立法法释义学的理论基础、运作过程和具体技术。作者在对《立法法》进行规范释义的过程中尝试着结合《宪法》,以求得较为客观和融贯的答案。
程啸教授这本《人格权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立足于我国人格权纠纷司法丰富的实践和经验,充分吸收、借鉴了比较法上的 成果,对我国民法人格权的基础理论、一般人格权与各类具体人格权、侵害人格权的各类民事责任三部分内容进行了深入细致、全面系统的研究。 本书不仅正确地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中的人格权法律规范,也充分揭示出人格权理论的源流和发展规律,并对理论与实践中的重点、疑点与难点问题进行了细致的研究,提出了值得重视的学术见解。
国家治理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进行的,而产权则构成了经济基础的核心。作为权利组合形式的产权权利结构,决定了权威结构,构成了国家治理的产权根基。本书采用实证研究方法,以一个长江小农村落为研究对象,深入阐述产权与治理之间的内在关联,探索基于产权关系形成的传统小农村落如何实现自我治理和运转。本书沿着产权分置与权威结构及其治理形态的主线展开,认为在弱国家治理能力之下,产权分置基础上的村落治理,既不是士绅单一权威主导的治理,也不是宗族权威主导的治理,而是多权威的复合治理;复合治理不是悬空存在的,其形成和存续取决于产权和国家两方面因素;复合治理本质上是一种产权治理,是产权分置基础上社会的自我调节。
显失公平规范处在民法各基本原则的交汇点,侧重不同的解读可以得出迥异的体系定位与功能预设。本书主张显失公平法理的精义在于禁止“一方以他方为代价获益”,显失公平规范的原则性选择应从形式主义易辙协助主义,重拾其独立衡平功能,将合同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之上;技术性设计应当采用“一般条款+具体规则”模式。一般条款尊重显失公平概念的规范性面向,维持其开放性与灵活性以应乎无穷的人事;具体规则基于显失公平概念的经验性面向,实现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在解释论上,宜尊重显失公平法理在现代民法上的独立衡平功能与承载均衡原理回潮的体系价值,将一般条款视为一种开放性的弹性标准而非“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式严格的技术性规则,推进协助主义时代显失公平规范体系的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