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监护是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之后必须面对的课题,作为民法和婚姻家庭法的混合制度,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需要通过民法理论体系与民事权利体系的进路,实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权利义务与民事权利体系的全面对接。本书以未成年子女监护体系的融贯为全书的精神线索,以未成年子女监护的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为研究对象,具体围绕未成年子女监护的内在体系、形式体系、规范体系、权利义务体系以及救济体系展开。作者秉持融贯思维,尊重现有 监护统摄亲权 的制度格局,采用法理分析、法教义学的规范分析、比较法学以及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以解释论为路径,以体系思维查漏补缺、填补漏洞,既从宏观上关注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与民法整体制度的逻辑融合,也注重从微观上分析父母监护具体职责的法律属性,力求在保持身份法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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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现实生活中的婚姻纠纷案例作分析,将婚姻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分门别类,按照“提出问题—如何处理—为何这样处理—实际怎样处理—处理依据—此类问题处理的练习”的思路,通过问题焦点、具体案例、建议、原因分析、证据指导、文书样本、答辩预测、诉讼技巧、案件展望、核心法词、法规依据、关联案例的编排结构来向广大读者讲解、剖析新婚姻法律知识,着重分析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关系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特别是针对新婚姻法,对相关案例做出了独到的讲解。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针对的是高职院校学生,编写过程中侧重学生岗位所需的能力为主导,强调对学生技能型的培养。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将婚姻家庭法的内容分成四个模块:婚姻家庭法概论、婚姻制度、家庭关系和附论。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具体内容按照技能培养的需要进行重新整合与规划,每一模块的任务明确,在教学中培养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技能。理论知识减少,仅围绕《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展开理论阐述,侧重对学生实际技能的培养。在教材中理论知识只要 够用 即可,不强调理论的深度。同时精选典型、有代表性的案例加以分析、讨论,增加实操性。
条文精解——对基本法条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全面的深度解析,加深对法律的准确理解与适用。 实务难题——总结和探索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法律问题提炼准确到位,法律理解深刻透彻。 案例释评——选取真实的具有代表性的疑难案例,具体诠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相关规定——选取与所涉法律直接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方便读者以基本法条为核心查找相关法律规定,满足读者全面了解并适用法律条文的需要。 开阔的理论视野,敏锐的思想观点,深厚的专业知识,具有疑难性和代表性的真实案例,科学的著述体例,具有高深理论水平与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作者队伍,相信这样的“法律适用与审判实务”丛书,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指导审判实践,促进法学理论研究,提
作为一部以提供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的专业课教材,本书在内容上将法理的探讨、制度的评析、法条的诠解、法律的适用等融为一炉;以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对一些重要的外国立法例,也从比较法的角度作了适当的介绍和评析。第六版保留了本书的总体框架、知识体系和编写特色,同时又力求有所改进、有所完善。本次修订在重点章节增加了教学案例。
《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针对理论界和实务界较为关注的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主要冲突,即财产归属、物权变动和权利行使方面夫妻财产制与物权规则、夫妻债务认定上夫妻财产制与债法规则以及夫妻间赠与问题上夫妻财产制与合同法规则方面的冲突进行研讨。笔者认为,解决冲突的方法是“内外有别”:针对婚姻内部的财产关系应当适用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规定;针对婚姻外部的财产关系如两种规则内容相左,应当适用财产法规则。《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的出版将为法学师生及立法、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和解决婚姻法与财产法的关系问题提供新的思考路径。
本卷是《家事法研究》2009年卷。自《家事法研究》2005年卷、2006年卷、2007年卷、2008年卷出版后,它们受到学术界专家学者和广大读者的热情欢迎。本卷内容大致分为专题研究、司法实务探讨、司法实务探讨、博士生论坛、硕士学位论文摘登等板块。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身份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身份关系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范李瑛编著的《夫妻关系的立法与现实问题研究》在借鉴国内外相关文献和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非婚同居、婚约、程序瑕疵婚姻、无效婚姻、生育权、夫妻财产制、夫妻扶养义务、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宣告死亡的婚姻后果、夫妻债务以及植物人的离婚等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务思考。本书首次对婚姻与非婚姻的界定标准、无效婚姻溯及力与善意方保护、夫妻扶养义务与子女赡养义务的顺序、宣告死亡与婚姻关系以及植物人离婚案件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夫妻关系的立法与现实问题研究》适合高等院校法学教师与研究生使用,也可供亲属法研究者、立法者和司法机关人员参考使用。
作者通过研究认为,尽管2001年《婚姻法》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作为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内容的过于简单,难于操作,使其仍然有很大的修改空间,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存在着重大的制度性、体系性缺失。婚姻家庭法的制度体系尚未全面确立。缺失之一是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专门法律,缺乏有关亲属制度的一般规定。缺失之二是未设立亲权制度,使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二是有些规定未能达到与时俱进,缺少新意。结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修法,对结婚条件未作任何修订。实际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生育观念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面对社会的变化,法律要有所应对,及时作出回应。如目前非婚同居现象非常普遍,事实婚姻也未因法律的不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