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为 新时代法学教育丛书 之一。全书在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商法模式基础上重新整合,在内容上,重视并反映中国商事立法和司法的现有成果并提炼出商法的一般性规则,总论部分展现商法的全貌,分论部分则详尽阐述商事公司、证券交易、商事信托、商业银行、商业票据、商业保险及商业破产等具体制度;相关内容全面吸收了《公司法》《证券法》的全面修改、《外商投资法》的度旧立新以及《破产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立法、司法及学术研究成果。
许中缘*的《商法的独特品格与我国民法典编纂 (上下)(精)》围绕 商法独特品格是否可以融进 民法典 与 民法典如何实现商法的独特品格 而展 开。商事规则虽然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但并不能脱离于民事规则而独立存在。一方面,商事 规则具有差别于民事规则的独特性。另一方面,商事 规则的独特性并不能否定其对民法的依附性。《商事 通则》并没有考虑到**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后定 位问题,制定《商法典》《商事通则》实现民商分立 都具有不可行性。一国选择何种商法体系的立法模式 是历史的产物。尊重历史选择结果的基础上,建立一 个逻辑清晰、结构科学的民商合一法律体系,因此需 要寻求并选择一种恰当合理的方式将商法规则融入自 身体系之中。本书力图开辟民商合一的第三条道路, 即将商法独特性融入民法典体系之中,并以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