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理论的中国阐释》借助历史分析、哲学分析的方法,探讨了actio从古代救济程序演变成现代诉权理论的过程和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摆脱了现代诉权理论的观念束缚,恢复了actio指向正当秩序的历史维度,为诉权理论的中国化提供了新的阐释路径。同时,经过重新阐释后的诉权理论,突破了僵滞的权利体系和诉讼中心主义、当事人主义的传统思维模式,摆脱了长期以来对西方权利法的理论依附形态,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事争端解决社会综合体系提供了一种新的建构思路。
决定型的纠纷解决的典型是以对抗性辩论为基础的审判;合意型的纠纷解决的典型是以协商性交涉为基础的调解。棚濑认为审判程序和调解程序应当加以区别,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相辅相成的流动性关系。 处理纠纷过程中当事人与法官、律师的关系,放在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下来考察,反映了法律秩序中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一般来说,在现代化过程中,个人观念和国家观念会同时得到加强,从而形成政治和法制上的紧张。在日本法制现代化的长期实践中,被变革的对象实际上是民众的行为方式,而不是国家的结构;这种事实一直得到大多数学家的默认。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均起步较晚,无论是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还是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均与国外法治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从理论研究的角度而言,虽然学界对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适用的原则、制度、程序进行了许多研究并形成了大量研究成果,但这些研究成果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且仍未完成建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理论基础的任务;从法律实践的角度而言,虽然已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也有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探索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但尚未建立起一套相对独立、完整且行之有效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宋英辉、甄贞主编的《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研究》立足于以上现实,通过比较研究、实证研究、思辨等多种研究方法,力求在考察国外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