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是英国封建时期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1215年6月15日,金雀花王朝国王约翰王在大封建领主、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联合压力下被迫签署,共63条。《大宪章》确立的 王在法下 的原则被世界法治国家广为遵从。1215年之后,英国法治在数百年的演变中完善进步,妥协的政治精神及 王在法下 的理念也历久弥新,成为现代法治的基础性内容,从这个意义说,《大宪章》是英国法治殿堂的一颗瑰宝。
公法与私法一直是平行发展的。在私法中,个人意志的自治性正在逐渐消失;个人意志自身缺乏为自己赢得法律地位的力量。在功法领域,我们不再相信在公职人员背后存在一个集合性的具有人格和主权的实体,这些公职人员只是这一实体的代理人或“器官”。因此,公法不再是规制主权国家与其臣民之间关系的规则体系。毋宁说,它是对于组织和管理某些服务来说必不可少的规则体系。成文法不再是主权国家的命令,它是一种服务或者一群公务人员的组织规则。行政行为也不再是一位发布命令的官员的行为或一位执行命令的公务人员的行为,它是一种根据服务规则而为的行为。这种行为所涉及到的问题永远必须同样接受一些法院的审查。如果一项行政行为违反了某一成文法规,任何一位受到影响的个人都可以要求该行为无效,这种要求并非基于一项主观权利
《公主之死》是一部法律史作品。作者爬梳史料,详细讲述了北魏兰陵长公主被驸马殴打流产致死这一经典案例的来龙去脉,以大处着眼、小处入手的写作方式探讨了婚姻暴力、性犯罪、亲属容隐、连坐、夫家认同、男尊女卑等重要而深刻的法律及婚姻伦理议题。 通过零星残存的条文、案例和判决,作者分析了儒家官僚集团与皇权在确定涉案人员罪名及刑罚轻重方面的共识和分歧,深刻揭示了汉唐之间几百年里女性的法律地位情况、法学和司法的传承状况,显示出虽然从汉朝开始婚姻和家庭伦理已被纳入法律规范之中,但儒家伦理法制化的进程是曲折的,在胡汉交融的北朝时期,夫尊妻卑的伦理并未 进入法律体系之中。读懂这一案件,对于中国法律“儒家化”或“父权化”的发展过程,以及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会有 深入的理解。
元明清时期是傣族历史上被纳入中央王朝统治体系中的时期。在这段时间内,傣族社会中有着独特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傣族土司制度;傣族社会政治身份、性别、经济地位和宗教(佛教)等级制度;傣族刑事、军事法律制度;傣族民事法律制度以及傣族纠纷解决制度等。由于傣族社会生产力发展导致傣族社会生产关系发生变化,元代以来中央王朝的政治统治和加之外来文化(包括汉文化、东南亚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和佛教文化等)的影响,傣族法律制度的结构、内容和法律精神以及特点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本书为《近代名家散佚学术著作丛刊》系列图书之一 ,1933 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全书分为九章,从宇宙现象及其法则以及社会生活的方面切入题目,进而分别论述了院士社会时代、原始国家时代、封建制度时代、资本主义时代和社会主义时代的法律现象,提出了以社会生活为根据的法律观。
本书是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一部优秀教材,在体例和内容上较以往的相关教材而言多有创新之处。在体例上打破惯例,未按王朝更替或思想家为章节编排,而是独辟蹊径,采取形成与演变概述,主要的法律观和法律学说与现代法律观相衔接的安排,着重阐述了六种法律感念,十大法律学说,突出了法律思想的内容,史料详实,论证充分,并注意与西方同时期法律思想相对照,对传统法律观的显示存在、影响及其转化、更新等作了丰富的讨论。
本书从法制史的角度,对明代赎刑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总结和概括。在其同前代赎刑制度的对比中揭示出了明代赎刑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明代的经济、政治、文化尤是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现状对明代赎刑制度的成因进行了分析,揭示其形成和发展的内在规律和动因,考察了这一制度对法律制度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后,结合当前新形势,分析了明代赎刑制度的历史局限性和现实价值。
商品描述 《中国古代地方治理法制经验研究》通过对中国古代立法(法典)和司法举措(改革)的经典回顾,探究地方治理中的“官治”与“自治”,尤其是*通过法典和司法进行地方治理的经验。在统合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子的基础上,重新阐释法典变化的地方治理之因素;以及通过分析司法治理地方遭遇的困难,挖掘*与地方的政治博弈对地方治理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内容涵盖古希腊、古罗马到当代,分古代、近代和现代三个阶段来介评西方主要的法学流派,信息量大,简明扼要,吸收了该学科近些年来研究的*成果,全面而简洁地向读者展现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貌。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简史》可以作为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教科书,也可供其他专业选用和社会读者阅读。
人与动物都不能免于一死,但人与动物又有很大的不同,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人之所以为人,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是只有人才会有坟墓与墓地。这一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墓地之于人类生活的永恒性,坟墓与墓地因此一直伴随着人类,同样伴随着中国人的生活。 在几乎所有清代人的心目中,归葬祖先形骸、将祖先埋葬人土是清代礼制对子孙的基本要求,“传曰:‘孝子事死如事生。’又曰:‘父母生而全之,子全而归之,不亦孝乎?’父母既殆,敛手足形,旋葬,慎护戒洁,奉尸如生,斯之谓事死;身体发肤,无有毁伤,以没于地,斯之谓归全,古今达礼也”。“死,葬之以礼”是子孙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责任的违反则构成不孝的罪行,“不孝之罪,莫大乎不葬其亲”。墓地因此成为清代中国人不可或缺的财产,一个人在世时可以没有自己的
《非常法史(历史上的法律趣事)》编著者六典。《非常法史(历史上的法律趣事)》内容提要:本书分四部分,部分:法史奇闻笑古今。发掘法律史上鲜为人知的奇闻趣事,对读者有所启迪。第二部分:千秋法治谁引领。讲述法律史上传奇人物故事,读之令人扼腕,一唱三叹。使读者在获取历史知识的同时,或悲天悯人,或感慨奠名。第三部分:叱咤风云法天下。介绍法律史上的实践者的所作所为,使人们在轻松阅读中掌握历史。第四部分:法海溯源踏浪行。刨根问底,生动揭示一些律法的来龙去脉与鲜为人知的故事。
《中国法制史》对中国法律的起源、发展和变化的历史进行了阐析,时间跨度从夏朝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书充分考虑法学专业本科教材的特点与要求,力求结构严谨合理,内容详备简明。全书的主体由绪论和13章组成
《清代习惯法》是梁治平先生依据清代官府档案、民间契约和民国初期的司法调查等手材料,对清代习惯法进行了迄今为止为系统的探究,其讨论的范围,由清代习惯法的渊源、背景、流变、直至习惯法的性质、形态、功用,以及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和习惯法研究在社会理论上的意义。无论是从材料上,还是从内容上,该书都堪称法律史研究中的典范。 《清代习惯法》一书中的研究,实际上是接续了作者在《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的 大传统 研究成果,把思路延伸到了 小传统 的层面上。所谓的习惯法,按照梁先生的解释, 乃是这样一套地方性规范:它是在乡民的长期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了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是在一套关系网络中被予以实施 。
明代的市场,是在国家财政税收、贡赋制度、货币制度等因素的共同催生下发展起来的,脱离国家制度这样一个错综复杂的大背景,市场也无从运转。从法律条文的形式上看,明代的市廛法经历了从“律”到“例”的格式调整。
本书尖锐地批判了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详尽地阐述了关于建设未来理想社会的一些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