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研究是法学研究,也是刑法学研究的基本功,也是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法的规范知识是法学知识的主体内容。对此,必须予以强调。但我始终认为,刑法学研究,包括整个法学研究,局限在规范研究领域是远远不够的,应当进行超规范研究,以此作为规范研究的补充。只有在刑法的规范研究与超规范研究这两个领域都有所建树,才是一个全面的刑法学人。但是,规范研究与超规范研究又是具有的排斥性的,因为两者的思维方法是有所不同的。长期从事规范研究,尤其是研究规范刑法学达到深度以后,容易形成思维定势,就像一个人掉进泥淖难以自拔。而如果单纯地从事超规范研究,则又会形成天马行空式的思维,喜欢文本上的宏大叙事,将对具体规范问题的研究视为精神上的坠落——从天上到地下,也可以说是一种堕落,耻于为之。因此,在规范研究与超规
本书从协调与平衡刑事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处于紧张状态的保护法益机能和保障人权机能之间的关系的视角出发,对传统刑法理论当中所存在的定罪主观化、分析过程模糊不清的倾向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批判,大胆提出在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上,仅只考虑行为所引起的法益侵害结果等客观要素,而将行为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统统纳入行为人主观责任范畴,并基于这种立场,选取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刑法总论当中向来存在争议的二十个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得出了许多非同凡响的新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