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修正后的《刑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国家之所以对社区矫正予以重视,是因为社区矫正依托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实施教育矫正,社区矫正中的种种因素会*可能地为社区服刑人员扫清心理障碍和行为障碍。 那么,作为一名正在进行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要怎样遵守司法行政部门关于社区矫正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什么义务和责任配合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的工作呢? 本书会给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在法律方面给予指导。本书涉及社区矫正一般内容、社区矫正机构、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监督与管理、考核与奖惩、教育与培训、安置与帮教、社区矫正的终止与解除、未成
刑法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与之相应,刑法学可谓是我国法学领域里起步最早的学科之一,也是研究相对成熟的学科,涌现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刑法系列:单位犯罪适用》作为丛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给广大从事刑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提供一个高层次的交流平台,也使广大读者系统和全面地了解刑法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成果。
1.突出企业家的特定身份和角色,专以董事长、总经理为对象 不同企业家或公司高管的法律地位不同,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同,其承受的法律也不相同,法律的防范和应对也有各自不同的要求和内容。 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企业家的主要代表,也是企业的核心。企业的法律与董事长和总经理个人的法律直接融合,密不可分。企业的法律往往也是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遭遇法律,往往也会直接连累,甚至摧毁其投资或管理的企业。抓住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法律也就抓住了企业法律的关键,挽救了董事长和总经理可能也就保住和挽救了一个企业。 2.不只解决企业家法律的防范,更重视企业家法律的应对和化解 由于我国特殊的法治环境,违法行为在企业和企业家中相当普遍,也具有某种程度的必然性,一个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成长几乎不可能与违法行为完全切
无救济则无权利。律师辩护是刑事诉讼法这一“小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而被称为律师伪证罪的《刑法》第306条,则被比喻为悬在辩护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多数人认为它对辩护制度的发展产生极大阻碍,特别是会对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造成极大阻碍。前几年著名的李庄案件将这一争论再次聚焦。 2012年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律师伪证罪的追诉同避和律师保密权制度,但还存在诸多缺陷。据此,《华东政法大学校庆六十周年纪念文丛: 第306条相关问题研究·以律师伪证罪为核心》对该条有关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以及证据问题等内容进行洋细分析、阐述,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相应建议。
《刑法分则实务丛书·刑事案例诉辩审评:贿赂罪》从诉、辩、审、评四个角度全方位解析了贿赂罪的操作实务。供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时借鉴比照,对刑法教学与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耿磊著的这本《酌定量刑情节规范化路径》将从厘定酌定量刑情节内涵外延等基本概念入手,明确酌定量刑情节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特征;通过对涉及1589名被告人的1266份判决书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发现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选取认定标准、功能实现、适用程序等方面的实体与程序问题;通过在理论上探讨酌定量刑情节规范化的必要性、可行性问题,在平衡预防与报应、规范与自由、定性与定量三对矛盾中编织、建构酌定量刑情节规范化的制度脉络体系;从实体界定、证据参考标准及定量要素三方面阐释常见的9种酌定量刑情节具体规范模型; ,通过兼顾实体与程序、原则与规则,尝试构建酌定量刑情节规范化制度体系,并形成《酌定量刑情节适用指导意见》规范文本,为司法人员在具体量刑环节提供参考。
耿磊著的这本《酌定量刑情节规范化路径》将从厘定酌定量刑情节内涵外延等基本概念入手,明确酌定量刑情节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特征;通过对涉及1589名被告人的1266份判决书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发现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选取认定标准、功能实现、适用程序等方面的实体与程序问题;通过在理论上探讨酌定量刑情节规范化的必要性、可行性问题,在平衡预防与报应、规范与自由、定性与定量三对矛盾中编织、建构酌定量刑情节规范化的制度脉络体系;从实体界定、证据参考标准及定量要素三方面阐释常见的9种酌定量刑情节具体规范模型; ,通过兼顾实体与程序、原则与规则,尝试构建酌定量刑情节规范化制度体系,并形成《酌定量刑情节适用指导意见》规范文本,为司法人员在具体量刑环节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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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案例研习》在体例上以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为中心分散列举,以 颁布的指导案例和各地法院公开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在每个案例开篇以“研读指导”提出问题,激发读者的思考,结合该案涉及的“相关法条”和“案情介绍”进行“案例评析”。每个案例的分析和解读都从“重点示意图”、“疑难点释析”和“知识点梳理”三个部分层层解读,从法院的判案依据、该案的疑难焦点和定罪量刑的依据及标准进行剖析,建立和提高读者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的逻辑能力。
作为刑法学研究的一个分支,医事刑法日益成为刑法学研究的热门领域,这固然与医患矛盾、医疗事故的增多相关,也与医事刑法自身的独特性、交叉性有关。专断性医疗行为的刑法处遇问题是医事刑法领域中一个细小但颇为复杂的问题。所谓专断性医疗行为是指欠缺患者同意而实施的医疗行为,它既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也可能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对于刑法意义上的专断性医疗行为而言,它需具备欠缺患者同意、侵袭性和实质性损害三个特征。 专断性医疗行为本质上是对告知同意原则违反的行为。因此,专断性医疗行为具备义务犯的基本属性。告知同意原则本系英美法系产物,经域外传人我国后已由我国医疗法规所确认。告知同意原则的核心在于患者同意,这是医患关系由以医生为中心转向以患者为中心的反映。患者同意背后矗立的是患者自我决定权,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