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司法部的课题,原题目为:“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但在研究中,作者发现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根本不是大陆法中的用益物权,它是支撑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的基础,土地使用权基础上设定的用益物权才是大陆法系所称的用益物权,这样土地使用权就不是一个与用益物权相并行的概念,因此,在出版成果名称改为“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研究”。这种改变准确地反映本项目研究整个思路和思想。本书并没有拘泥于传统大陆法用益物权框架,从传统大陆法用益物权研究我国的用益物权,而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认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不是其他大陆法国家的用益物权,而是具有独特属性功能的“用益物权”,进而认为我们应当借鉴英美法的地产权制度,将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塑造成为可流转不动产物权的基础,进而建立以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用益
《物权法》尘埃落定,《民法典》也指日可待,民法学界似乎可以安枕。然而回顾物权法立法的曲折历程,不由得使人几许唏嘘。物权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法,立法过程中该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引发全民热烈讨论,体现了公民参与意识的增强和立法民主化的进步,意义不可谓不大。物权法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须臾不可分离,但由于其专业性和技术性,造成了法律与日常生活的疏离,导致寻常百姓甚至非法学科班出身的人大代表们感到晦涩难懂,莫名其妙。于是乎众口一词要求物权法的通俗化、大众化,走“平民道路”、“大众路线”。以致在这个集思广益的过程中,某些奇谈怪论也得以酝酿发酵,横空出世。反而导致了物权法立法紧急“叫停”,历史在这里画过了一个奇妙的“怪圈”。
本书分上、下两编,分别以“静态的视角”和“动态的视角”,对物权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研究。上编,即静态物权法研究部分,该部分以“物”、“物权”、“物权法”三个基本概念为逻辑展开,对何者为“物”以及何者被“视为物”,如何定义物权的概念,物权的基本类型确立,物权的保护与限制以及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等进行了研究。下编,即动态物权法研究部分,该部分对动态物权立法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动态物权立法的应然模式进行了探讨,对与我国动态物权应然模式相衔接的制度体系进行了设计,并对非依法律行为的某些动态物权制度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