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系统介绍、分析了保险法的制度基础和理论、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配置、保险合同的效力、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再保险、保险从业者、保险营业的监督管理等问题。内容全面、体系完整、结构新颖,注重保险法专业知识的表达深度、传播与应用,尤其对保险合同的特征、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保险利益、说明义务、告知义务、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均有独创性的见解。
二、本书的特点 本书与大陆法系一般教材的不同之处在于,一般教材通常按照的逻辑结构,全面、系统、深入地对相关主题进行阐述,即便附有案例,大多也是对相关原理、争点、难点或论题作出说明、佐证或者补充而已。而本书多是直奔案例,把要说明的问题通过案例的介绍和对法官意见的引用,融进案例本身或者案例之后的问题之中,并且常常不给出问题的答案。至于对这些问题所在的语境和背景知识的介绍,以及相关问题的分析思路和参考答案,大多留给教师或者学生自己在教材之外加以解决。这种教材编写方式对阅读和使用教材本身不啻为一种极富难度的挑战,需要读者花相当长的时间去适应。 以保险监管为例,一般教材通常会介绍保险监管的主要着眼点,其内容可能包括:保险执业许可、保险费率与保险条款、赔付能力、提转准备金、法定再
纠纷与纠纷解决相关问题的研究是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之一,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纠纷现象和更加科学地构建纠纷解决机制是这一课题的迫切要求。本书对纠纷以及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力求在现实性与前瞻性上获得一种理性的认知与证明。针对某些相关的观点和理论,本书进行了谨慎的分析与批判,作者的观点既是一种经验的感悟,也是一种逻辑的归宿。书中对纠纷与冲突的关系、纠纷的形成原因、纠纷解决的方式与标准、纠纷的解决与诉讼的目的、判决的形成及其功能、纠纷解决机制的科学构造等这些颇具挑战性和现实性的命题进行了立体式的综合考察,而贯穿全书的基本立场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弘扬和法律秩序的健全,对于纠纷的解决而言,这种立场仍然是必须予以强调的。
本书尝试解决以下问题:,立基于法定债券与理论来构建保险代位权各项子制度的基本框架,但不拘泥于法定债权与理论的细节处理,在围观层面充分吸取程序代位理论的合理成分。第二,立足于提供可行性方案的目的,提出保险代位权在原保险中适用范围的近期处理方式和远期调整目标。第三,结合诉讼法知识,详细设计了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规则和行驶方式。第四,为保险代位权和被保险人剩余请求权并存时的受偿顺序问题、妨碍代位问题提供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纠纷与纠纷解决相关问题的研究是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之一,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纠纷现象和更加科学地构建纠纷解决机制是这一课题的迫切要求。本书对纠纷以及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力求在现实性与前瞻性上获得一种理性的认知与证明。针对某些相关的观点和理论,本书进行了谨慎的分析与批判,作者的观点既是一种经验的感悟,也是一种逻辑的归宿。书中对纠纷与冲突的关系、纠纷的形成原因、纠纷解决的方式与标准、纠纷的解决与诉讼的目的、判决的形成及其功能、纠纷解决机制的科学构造等这些颇具挑战性和现实性的命题进行了立体式的综合考察,而贯穿全书的基本立场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弘扬和法律秩序的健全,对于纠纷的解决而言,这种立场仍然是必须予以强调的。
本书根据保险法的基本原理、新修订保险法的条文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对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利益的确定及机动车保险专题等保险活动当事人非常关心,也是审判实务亟须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论述。
《保险法》在保护保险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 《保险法》是1995年公布的,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特别是随着1998年中国保监会的成立,为加强保险市场监管,针对日益显得落伍的《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2002年《保险法》作了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改使我国保险法在实践中的内涵得到全面充实。 2003年以后,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02年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有必要通过修改2002年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