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系围绕域外环境法典编纂的经验探讨在我国进行环境立法法典化路径的学术著作。选取了德国、法国、俄罗斯等 和地区的生态环境立法文本进行整理,共分为绪论、统一环境法典编、统一生态法典编、生态示范法典编、综合编和尾论六个部分。本书在对域外环境法典的立法文本及内容进行介绍的基础之上,深入剖析相关法典的特点、制度成因及其存在的问题,从而结合我国环境立法现状,指明我国未来环境立法体系化建构方向,回应我国环境立法法典化的需求。
本书分为国际环境法编、比较环境法编、环境法相关学科编、应用成果编与文献资料编五大部分,共收录中外专家学者论文25篇、文献资料2篇。这些论文和文献资料反映了当前国际环境和比较环境法研究的前沿动态,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高等院校国际法经典规划教材:国际环境资源法》是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组织策划的国际法系列教材之一。在编写中我们力求做到:1.体例完备、理实结合。全书共计19章的内容,既有理论的阐释、又有立法实践的
当你航行于公海之上时,你也许会想,这属于哪国的海洋?这个问题你可以“问”一下格劳秀斯。 在《海上自由论》一书中格劳秀斯抨击了葡萄牙对东印度洋群岛航线和贸易的垄断;他认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他们自由使用。”时至今日,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已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为全世界人民所接受,对于世界人民的交往和经济的交流有着积极的意义。
当你航行于公海之上时,你也许会想,这属于哪国的海洋?这个问题你可以“问”一下格劳秀斯。 在《海上自由论》一书中格劳秀斯抨击了葡萄牙对东印度洋群岛航线和贸易的垄断;他认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他们自由使用。”时至今日,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已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为全世界人民所接受,对于世界人民的交往和经济的交流有着积极的意义。
当你航行于公海之上时,你也许会想,这属于哪国的海洋?这个问题你可以“问”一下格劳秀斯。 在《海上自由论》一书中格劳秀斯抨击了葡萄牙对东印度洋群岛航线和贸易的垄断;他认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他们自由使用。”时至今日,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已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为全世界人民所接受,对于世界人民的交往和经济的交流有着积极的意义。
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需要各国共同参与才能解决。但是,由于国家之间存在深刻的差异,使之无法从不同物质空间进入同一个制度平台。而差别待遇的兴起正好能缓解国际合作困境。《福州大学“东南法学”系列专著:国际环境法中的差别待遇研究》以独特的研究视角,崭新的研究框架、的理论创新对环境差别待遇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深入探讨。
当你航行于公海之上时,你也许会想,这属于哪国的海洋?这个问题你可以“问”一下格劳秀斯。 在《海上自由论》一书中格劳秀斯抨击了葡萄牙对东印度洋群岛航线和贸易的垄断;他认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他们自由使用。”时至今日,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已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为全世界人民所接受,对于世界人民的交往和经济的交流有着积极的意义。
《高等院校国际法经典规划教材:国际环境资源法》是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组织策划的国际法系列教材之一。在编写中我们力求做到:1.体例完备、理实结合。全书共计19章的内容,既有理论的阐释、又有立法实践的
当你航行于公海之上时,你也许会想,这属于哪国的海洋?这个问题你可以“问”一下格劳秀斯。 在《海上自由论》一书中格劳秀斯抨击了葡萄牙对东印度洋群岛航线和贸易的垄断;他认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他们自由使用。”时至今日,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已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为全世界人民所接受,对于世界人民的交往和经济的交流有着积极的意义。
当你航行于公海之上时,你也许会想,这属于哪国的海洋?这个问题你可以“问”一下格劳秀斯。 在《海上自由论》一书中格劳秀斯抨击了葡萄牙对东印度洋群岛航线和贸易的垄断;他认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他们自由使用。”时至今日,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已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为全世界人民所接受,对于世界人民的交往和经济的交流有着积极的意义。
跨界水是跨越不同地域的水资源,是人类重要的水资源之一。历史上,跨界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一直是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在水资源冲突频发、供应趋紧的情势下,如何和平、合理地开发跨界水资源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跨界水资源主要集中在东北及西南,其中湄公河跨界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当前中国和东南亚国家合作的热点,同时也是冲突和矛盾的集中点。谈广鸣、孔令杰编著的《跨界水资源国际法律与实践研讨会论文集》结合相关跨界水资源的法律,对湄公河的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以及中国所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及立场进行了阐述,具有现实意义。
大道至简,道法自然,画本真的画,做纯粹的教学。
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需要各国共同参与才能解决。但是,由于国家之间存在深刻的差异,使之无法从不同物质空间进入同一个制度平台。而差别待遇的兴起正好能缓解国际合作困境。《福州大学“东南法学”系列专著:国际环境法中的差别待遇研究》以独特的研究视角,崭新的研究框架、的理论创新对环境差别待遇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深入探讨。
气候变化制度最实质的问题是气候变化损害问题,没有气候变化损害问题,气候变化也就不成为问题。气候变化受害者基于对自己受损害地位、特别受损害地位的真切关注,出于自利性激励,再加上制度的授权赋能,可以形成推动适应制度建立、完善及实施的更坚定力量。通过授权赋能使自利性激励制度化,正是《拯救地球气候变化适应制度研究(维护受害者利益)》作者张乾红所力主的适应制度基础。值得指出的是,制度与国际制度会因利益评价中心不同而出现冲突,但在范围内,两者有协调一致或可协调之处;在适应制度问题上,由一线最脆弱者的损害情况所激励的基本制度关切有助于两者纵向贯通、协调一致。
陈奕彤编著的这本《 环境法视野下的北极环境法律遵守研究》源于“ 为什么遵守 法”的 初疑问,遵循了 法的遵守研究的理论路径,在 环境法的视野下对北极环境法律的遵守情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就 遵守法律的动机、遵守的法律渊源和影响 遵守过程的重要行为体这三个方面,结合实证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通过对北极环境法律遵守情况的实证研究,本书也丰富了 环境法以及 法的遵守理论,并指出了 环境法在应对环境问题上的动态发展对传统 法理论的冲击和变革。
陈奕彤编著的这本《 环境法视野下的北极环境法律遵守研究》源于“ 为什么遵守 法”的 初疑问,遵循了 法的遵守研究的理论路径,在 环境法的视野下对北极环境法律的遵守情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就 遵守法律的动机、遵守的法律渊源和影响 遵守过程的重要行为体这三个方面,结合实证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通过对北极环境法律遵守情况的实证研究,本书也丰富了 环境法以及 法的遵守理论,并指出了 环境法在应对环境问题上的动态发展对传统 法理论的冲击和变革。
本书系围绕域外环境法典编纂的经验探讨在我国进行环境立法法典化路径的学术著作。选取了德国、法国、俄罗斯等 和地区的生态环境立法文本进行整理,共分为绪论、统一环境法典编、统一生态法典编、生态示范法典编、综合编和尾论六个部分。本书在对域外环境法典的立法文本及内容进行介绍的基础之上,深入剖析相关法典的特点、制度成因及其存在的问题,从而结合我国环境立法现状,指明我国未来环境立法体系化建构方向,回应我国环境立法法典化的需求。
本书对于国际海洋法中海盗这个热点、难点和非常棘手的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探讨和论述。对国际海洋法中有关海盗与海盗行为的理论与实践、海盗的历史与现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总结现代海盗的特点,并通过探讨相关案例,缕析了有关海盗问题的立法,尤其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涉及海盗问题的条款,进而分析在各种模式中解决海盗问题的机制与方式,最后针对中国应如何应对海盗问题提出了建议。同时本书还以较大的篇幅,对国际法中的普遍管辖权问题、打击海盗方面的国际合作及区域合作问题、反恐和国际刑事犯罪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和阐述。当然,这些问题涉及面宽广,不可能在一本书中全面论及。 全书分五章,分别从国际海洋法中海盗问题的由来、海盗问题的发展、国际海洋法对海盗问题的法律规制、国际合作制止海盗与海
本书系围绕域外环境法典编纂的经验探讨在我国进行环境立法法典化路径的学术著作。选取了德国、法国、俄罗斯等 和地区的生态环境立法文本进行整理,共分为绪论、统一环境法典编、统一生态法典编、生态示范法典编、综合编和尾论六个部分。本书在对域外环境法典的立法文本及内容进行介绍的基础之上,深入剖析相关法典的特点、制度成因及其存在的问题,从而结合我国环境立法现状,指明我国未来环境立法体系化建构方向,回应我国环境立法法典化的需求。
当你航行于公海之上时,你也许会想,这属于哪国的海洋?这个问题你可以“问”一下格劳秀斯。 在《海上自由论》一书中格劳秀斯抨击了葡萄牙对东印度洋群岛航线和贸易的垄断;他认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他们自由使用。”时至今日,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已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为全世界人民所接受,对于世界人民的交往和经济的交流有着积极的意义。
本书收录了国际环境法领域的有关条约、公约或文件(中英文对照)共21篇,内容涉及国际环境法的一般规定、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荒漠化、危险物质的管理等多个方面。从文件的内容和法律效力上归类,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目前国际环境法领域最主要的公约,这部分公约均已生效,并在处理国际环境法律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二是国际环境法领域里程碑式的代表性文件,如《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这部分文件尽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具有软法的性质;三是国际环境法领域新出台的一些文件,如《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危险活动引起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条款草案》、《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