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为“绿典之路”之子系列“各国环境法典译丛”之一,是独联体生态示范法典中译本以及爱沙尼亚环境法典(总则)的中译本,由 法学所具有环境法学背景的教授和博士翻译及审校,旨在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为中国立法规划和起草提供对策,为我国学者及立法机关等提供资料,推动中国环境法典的研究与编撰工作。独联体作为区域性 间组织,其生态示范法典具有法律术语精准、逻辑体系严密、立法理念 、体例结构系统、注重 接轨等特点;爱沙尼亚环境法典的总则部分较为凝练,较好地实现立法机关预定的统一法律概念、整合环境法律制度、优化环境法律体系、降低环境守法和执法成本和难度等立法预期。这两部法典内容可以为我国制定环境法典以及构建系统完整、体系优化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提供重要启发。
气候变化《巴黎协定》于2015年12月在21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2016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正式向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潘基文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巴黎协定》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分水岭,
20世纪中叶以来,环境问题已逐渐从国内走向国际,由区域性问题演变为严重的全球性问题,环境危机显现出超越国家和全球化的性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全球性环境问题群加深了人类的危机感和责任感,人类已意识到“
本书为“绿典之路”之子系列“各国环境法典译丛”之一,是独联体生态示范法典中译本以及爱沙尼亚环境法典(总则)的中译本,由 法学所具有环境法学背景的教授和博士翻译及审校,旨在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为中国立法规划和起草提供对策,为我国学者及立法机关等提供资料,推动中国环境法典的研究与编撰工作。独联体作为区域性 间组织,其生态示范法典具有法律术语精准、逻辑体系严密、立法理念 、体例结构系统、注重 接轨等特点;爱沙尼亚环境法典的总则部分较为凝练,较好地实现立法机关预定的统一法律概念、整合环境法律制度、优化环境法律体系、降低环境守法和执法成本和难度等立法预期。这两部法典内容可以为我国制定环境法典以及构建系统完整、体系优化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提供重要启发。
国际法本体是关于国际法本质的抽象存在,由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分类、效力依据、渊源、运作模式等*为本质的抽象范畴构成。国际法本体论是研究国际法本体的理论,是国际法哲学的*基本组成部分。在本体论的语境下,可将关于国际法本体的研究,归结为三大问题,即“国际法是什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架构如何”以及“国际法如何作用于国际关系”。罗国强编写的《国际法本体论(第2版)》在章扼要地界定国际法的本体、描述格老秀斯时代以来国际关系演变与国际法的关系以及当代国际法面临的挑战与研究视角之后,第二至第四章的探讨,重点围绕这三大问题展开。
“健康中国”“美丽中国”战略的提出,以及生态文明“入法”“入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与规范内涵,其要求必须寻求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契合的价值观,要求 履行环境健康的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义务,而其所带来的环境健康风险的规制功能及理论内涵 不容忽视,也亟待学界予以回应与实践检验。本书聚焦环境法回应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特色在于对“美丽中国”和“健康中国”展开制度耦合与融贯性研究。
“健康中国”“美丽中国”战略的提出,以及生态文明“入法”“入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与规范内涵,其要求必须寻求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契合的价值观,要求 履行环境健康的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义务,而其所带来的环境健康风险的规制功能及理论内涵 不容忽视,也亟待学界予以回应与实践检验。本书聚焦环境法回应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特色在于对“美丽中国”和“健康中国”展开制度耦合与融贯性研究。
国际法本体是关于国际法本质的抽象存在,由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分类、效力依据、渊源、运作模式等*为本质的抽象范畴构成。国际法本体论是研究国际法本体的理论,是国际法哲学的*基本组成部分。在本体论的语境下,可将关于国际法本体的研究,归结为三大问题,即“国际法是什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架构如何”以及“国际法如何作用于国际关系”。罗国强编写的《国际法本体论(第2版)》在章扼要地界定国际法的本体、描述格老秀斯时代以来国际关系演变与国际法的关系以及当代国际法面临的挑战与研究视角之后,第二至第四章的探讨,重点围绕这三大问题展开。
书稿主要内容是长三角海洋经济立法与区域协调,发展海洋经济的法治保障,建设沿海海岛新区的法治对策,滩涂海岛海域权益的法律问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法治,发展海洋经济与社会管理创新和海洋经济发展与司法保障等
本书为“绿典之路”之子系列“各国环境法典译丛”之一,是独联体生态示范法典中译本以及爱沙尼亚环境法典(总则)的中译本,由 法学所具有环境法学背景的教授和博士翻译及审校,旨在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为中国立法规划和起草提供对策,为我国学者及立法机关等提供资料,推动中国环境法典的研究与编撰工作。独联体作为区域性 间组织,其生态示范法典具有法律术语精准、逻辑体系严密、立法理念 、体例结构系统、注重 接轨等特点;爱沙尼亚环境法典的总则部分较为凝练,较好地实现立法机关预定的统一法律概念、整合环境法律制度、优化环境法律体系、降低环境守法和执法成本和难度等立法预期。这两部法典内容可以为我国制定环境法典以及构建系统完整、体系优化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提供重要启发。
南极治理机制的合法性,南极大陆与海域的法律地位,南极环境影响评估与特别保护区制度,南极IUU捕捞及海洋保护区的 法规制,南极条约体系的实施,主要 南极政策与法律,我国南极权益维护的法律保障。 陈力等著的《中国南极权益维护的法律保障》一书,主要观点:(1)在“南极条约区域”内,任何形式的海域主权要求都缺乏法律与政治基础,是非法和无效的。中国应积极推动ATCM成员国对南极海洋事务的集体决策权与管辖权;(2)以南极条约体系为核心,ATCM决策机制为导向的南极 治理治理原则与规则已经成为习惯 法。南极条约机制已从去中心化向局部组织化甚至全面组织化方向演变发展;(3)南极海洋保护区的 法基础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夯实与强化,我国应当将关注重心转移到南极海洋保护区设立的必要性与科学性,并适时提出我国海洋保护区动议
“健康中国”“美丽中国”战略的提出,以及生态文明“入法”“入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与规范内涵,其要求必须寻求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契合的价值观,要求 履行环境健康的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义务,而其所带来的环境健康风险的规制功能及理论内涵 不容忽视,也亟待学界予以回应与实践检验。本书聚焦环境法回应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特色在于对“美丽中国”和“健康中国”展开制度耦合与融贯性研究。
本书打破现有法学研究的局限,以风险规制为视角,动态地观察和理解环境标准的制定与运行。从环境标准的目的和功能定位出发,通过对风险分析框架——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沟通的观察,分析风险规制中的环境标准制定的特征和面临的困境。关注环境标准制定的具体过程,以及在制定环境标准的过程中,政府、企业、专家、公众、法院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博弈与互动。在分析目前我国环境标准制定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之后,试图为我国完善环境标准制定的法律规制提供建设性的框架,设计出环境标准制定的适当模式,通过必要的实体和程序规则,构筑一个可供公众、专家和行政机关参与和对话协商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