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已成为各国研究热点,但程度与效果有很大差异。相比于美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研究成果与贸易实践,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则比较弱。尽管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论著并不少,但大多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的,法学方面的研究相对欠缺;即使是法学研究,深入的理论分析和针对现实之需的也不多。本书我国的现状与发展为着眼点,畏以适当的案例,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注重总结研究结论,对对外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应对对策、完善建议。 本书详细介绍了对外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法律问题。研究了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基本理论、运行机制、以及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的法律制度,并且探讨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及应对措施。
《反补贴法与国际贸易:以WTO主要成员方为例》的主要结构分两大部分:前半部分是宏观论述,分析和探讨反补贴法与公正贸易关系以及反补贴法乃至贸易救济法的类型比较;后半部分是国别微观论述,以丰富的实证资料分别就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的反补贴法制度、政策和案例进行阐述。 《反补贴法与国际贸易:以WTO主要成员方为例》具体各章内容如下。 章,自由贸易、多边贸易体制与贸易救济。主要内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全球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建立,GATT—WTO体制下的贸易救济制度及其反补贴规定,补贴与反补贴的法律制度构造。本章主要是要阐明反补贴法制度作为一个国际法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是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密切相关的,也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服务的。这是反补贴法成为一个全球性法律制度的国际大背景。 第二章,
2008年7月底,世贸组织多哈回合2008年谈判以失败告终,再次引起人们对WTO议题的热烈讨论。在新的形势下,WTO有很多新的议题需要解决。本书立足于WTO新的发展形势,以WTO新议题为研究对象,揭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服务贸易、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及环境贸易领域中诸多争议存在的原因与解决办法。针对WTO新形势,面对我国外贸战略亟需转型的现状,本书作者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观点。
本书以中国能源安全为视角,在汲取国外研究成果精华的基础上,结合能源贸易摩擦的*态势,就WTO能源贸易问题开展深入系统的研究,旨在厘清WTO框架下能源贸易问题的来龙去脉以及WTO法视野中能源贸易的焦点法律事项,分析WTO能源贸易纪律的重构对中国的影响,力求为中国参与WTO能源纪律的构建、实现在能源新秩序建设中的话语权贡献可资借鉴的法律对策与建议,同时也为当前中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面临的贸易摩擦与争端提供应对思路。 作者简介
本书以中国能源安全为视角,在汲取国外研究成果精华的基础上,结合能源贸易摩擦的态势,就WTO能源贸易问题开展深入系统的研究,旨在厘清WTO框架下能源贸易问题的来龙去脉以及WTO法视野中能源贸易的焦点法律事项,分析WTO能源贸易纪律的重构对中国的影响,力求为中国参与WTO能源纪律的构建、实现在能源新秩序建设中的话语权贡献可资借鉴的法律对策与建议,同时也为当前中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面临的贸易摩擦与争端提供应对思路。
本书是一本难得的有关反倾销法律与实务的专业书籍,它比较系统地介绍了WTO反倾销规则及部分国家反倾销法律规则及实践,也对中国反倾销法律、法规作了较深入的理解与诠释。更为难得的是,它从实证的角度对部分重要规则和了解释,因此我认为该书是一本较好的有关反倾销法律的教材。本书对于正确认识和理解反倾销规则及运用于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对于从事WTO法律、特别是从事贸易救济措施相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及学生亦有重要的教学及参考值。
本书主要研究WTO/TRIPs知识产权争端案例产生背景、诉讼过程,不仅包括中国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的争端程序,尤其关注欧美等发达国家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思路,明确其启动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条件及相应的应对策略,特别解析其提出异议的知识产权相关领域之制度、规则或行为,进而对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明确区分符合WTO要求的领域和不符合WTO要求的领域,对前者进行合法性及合理性论证,对后者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及建议。以及,结合欧美国家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做法、经验及教训,提出我国应对欧美针对知识产权执法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应对策。
本书以中国能源安全为视角,在汲取国外研究成果精华的基础上,结合能源贸易摩擦的态势,就WTO能源贸易问题开展深入系统的研究,旨在厘清WTO框架下能源贸易问题的来龙去脉以及WTO法视野中能源贸易的焦点法律事项,分析WTO能源贸易纪律的重构对中国的影响,力求为中国参与WTO能源纪律的构建、实现在能源新秩序建设中的话语权贡献可资借鉴的法律对策与建议,同时也为当前中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面临的贸易摩擦与争端提供应对思路。
律师不受欢迎只不过反映了其职业的神秘性正如肖伯纳曾提过的,所有职业都是相互间的共谋以欺骗外行人,事实也确实如此。 ?? ???他们从走进法学院的天起就被告知,法律不是商业事务而是一种职业:律师的成就感不应当来自赚取金钱的多少,而应来自他所从事的事业。 ?? ???我所见过的律师都具有相似的“风格”:难打交道、冷漠、疑心重重、喜好挖苦和冷嘲热讽,据说他们熟稔人性最丑恶的一面,精通世间最难以置信的交易,他们对尔虞我诈司空见惯,以至于无法相信任何人。(梅伯恩勋爵) ?? ???美国历届三十六位总统中有二十三位曾经是律师,美国内战以来产生的州长约半数曾经是律师,美国的参众议员也总是有近60%的人是律师。 ???--《美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