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是各国证券市场建设中的焦点问题,对于正处于“新兴 转轨”的双重属性的中国证券市场而言,投资者保护问题关系到未来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因而显得尤为重要。本书基于我国转轨经济背景,在建立信息披露机
投资者保护是各国证券市场建设中的焦点问题,对于正处于“新兴 转轨”的双重属性的中国证券市场而言,投资者保护问题关系到未来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因而显得尤为重要。本书基于我国转轨经济背景,在建立信息披露机
本册即为《票据诉讼原理与判例》。虽然我国《票据法》于1995年才颁布,1996年1月1日实施,与其他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较而言,无疑是比较晚的。但是随着票据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各种与票据相关的纠纷也不断出现。从票据实务来看,票据纠纷可能发生于票据流通的各个环节,包括在票据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质押与贴现等环节,都可能因不同的原因而产生不同类型的票据纠纷。而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与普通民事纠纷相比具有相对独立的特征,而且由于票据法本身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与专业性,非专业人员很难完全理解与掌握。所以,在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票据纠纷很难得到及时地解决,票据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得到及时有效地维护。因此,票据当事人、司法工作者如何正确理解与掌握票据法及其相关的规定,
本书主要研究公益信托的基本法律问题。本书的出发点为系统考察信托制度的起源与演进,试图在不割裂信托制度与普通法系联系的前提下,在民法法系的语境下解读信托制度。在对信托基本理论进行必要梳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公益信托的本质属性以及各方面社会因素对公益信托影响,研究如何更好地发挥公益信托制度的积极作用。本书分析了影响公益信托设立的各方面因素以及一些国家(地区)对公益信托设立的立法态度。检讨了我国公益事业开展的现状,对基金会与公益信托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为我国公益事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提出了新思路。最后,本书以为切入点,探索利用信托制度整体构建我国公益事业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本论集在贯彻编辑宗旨中将更加重视“推出新人,推出新作”。本卷设置了一个新的栏目“商法博士生课堂”,其论文是清华大学商法专业07级博士生在“商法总论”课堂上发表的专题报告,目的在于弘扬本论集编辑宗旨的精神,推动青年人对商法学特别是商法总论的研究。 本卷还在“商法专题研究”和“国外商法”栏目中刊载了其他作品,如《论保险理赔中的因果关系确认:介入力量背景下的近因辨认》采用了较新的国外资料,有值得关注的新意。《日本保险业法》和《日本有限责任合伙法》分别反映了保险法和合伙法的发展动态。
混合金融工具或可转换证券有一段曲折的历史.可转换证券初始创于1881年,到了1929年它们已经占据了负债发行总额的40%.然而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可转换证券几乎从人大们的视野消失。今天,也许要感谢最近几年常见的并被广泛泫传的金融动荡风险,可转换证券又很快流行起来,并且当前已经拥有3500亿元美元的市场。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可转换证券具有低历史变异性和高历史回报性,对很多投资者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混合金融工具成功的秘决在于其固有的灵活性。它们为投资者提供了固定收益证券的灵活性以及从股票市场上涨中获益的机会,其双重特性也提出了特殊性的要求,成功发行这类证券,在交易中获利以及利用套利机会均需要专门的技术和工具。
《公司企业法(第三版)》是一部系统介绍新公司法和其他企业法律知识的、将公司企业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专著性教材,全书分为13章,包含了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的设立、公司资本制度、公司债券、股东与股东权利
本书即是以该课题研究为基础,并在课题报告基础上进行系统化和理论化整理而成的、兼具理论和实务性的专门性论著。本书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对上市公司董事处罚的历史与现状、上市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与责任、董事行政处罚的责任要件及免责、证券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董事的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处罚、董事行政处罚程序的完善及行政处罚的救济等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阐释和实务上的分析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相应的立法建议。
“本体”是与“现象”对立的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是一个事物的主要部分和本质部分。法理学中用本体理论来研究法律现象究竟是什么,形成了“法的本体论”。本书使用“本体”这一术语,即设立中公司本体论是以设立中公司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地位、特征和组织构造,并探讨其性质归属。 本书的基本结论是: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阶段的唯一主体,设立中公司以其机关从事设立活动,虽然还不能承认设立中公司的有限责任,但设立中公司可以被视为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应当以其自有财产先承担设立责任,发起人承担补充责任。 本书是我国学界对于民法与商法契合的一次有益的尝试,是对我国新公司法修订后设立中公司研究的一次全面的探索,不仅具有较深的理论性,而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26nbsp;%26nbsp;%26nbsp;%26nbsp;《公司法》是面向法学本科生的一本教科书。书中紧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中国的公司法进行了系
新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公司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产生深远影响。 为配合新公司法的学习与宣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陈丽洁博士撰写了这本《新公司法详论》。陈丽洁博士长期从事经济立法特别是企业立法与研究工作和企业改革工作,参与发了1993年公司法和新公司法的起草、修改工作,对公司治理、股东保护、并购重组等问题有较深入的研究。《新公司法详论》理论联系实系,对新公司法进行了系统而翔实的阐述,同时也对外国公司法律制度作了相应介绍与评价,并对我国公司实务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理论见解。该书对于从事公司理论研究与实际运作的同志,不失为一本好书。
混合金融工具或可转换证券有一段曲折的历史.可转换证券初始创于1881年,到了1929年它们已经占据了负债发行总额的40%.然而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可转换证券几乎从人大们的视野消失。今天,也许要感谢最近几年常见的并被广泛泫传的金融动荡风险,可转换证券又很快流行起来,并且当前已经拥有3500亿元美元的市场。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可转换证券具有低历史变异性和高历史回报性,对很多投资者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混合金融工具成功的秘决在于其固有的灵活性。它们为投资者提供了固定收益证券的灵活性以及从股票市场上涨中获益的机会,其双重特性也提出了特殊性的要求,成功发行这类证券,在交易中获利以及利用套利机会均需要专门的技术和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