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教程》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推荐的行业培训教材。本教材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组织编写,著名律师田文昌主编。 《刑事辩护教程(实务篇)》旨在详解刑事辩护各流程的 规定动作 实践问题 和 解决方案 ,用以案释法的方式,结合各位作者亲历的案件,明确、具体、细致、生动地深入分析和讲解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和环节中辩护的技能和技巧,使读者可以深刻、直观地感受到刑事诉讼过程的千姿百态,在开阔眼界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升自己的实操能力。 《刑事辩护教程(实务篇)》共分为二十二章,内容涵盖了辩护实务概论、辩护实务流程和特殊类型案件辩护实务三大板块。第一章为辩护实务概论板块;第二章至第十八章为辩护实务流程板块,具体包括接待客户与洽谈
《刑事辩护的艺术(第二版)》陈瑞华老师在超过十年的时间里,专注于刑事辩护的研究,致力于推动中国刑事辩护制度和实践的发展。本书即是陈老师关于刑事辩护的十年潜心力作。本书结合大量案例,分析了刑事辩护的经验、智慧与未来发展的趋势,讲解了中国式的刑事辩护:刑辩如何展开?法官如何说服?风险如何防范?第一部分沿着刑事辩护的基本流程对律师需要掌握的基本能力进行了梳理,总结了申请、阅卷、调查取证、质证等的艺术;第二部分结合作者通过与律师交流获取的辩护经验,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刑事辩护理论,比如专业化过程理论、战略威慑理论、阶梯理论、黄金救援期理论等;第三部分在研究刑事诉讼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新做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改所展现出的趋势的基础上,对刑事辩护的未来进行了合理的展望。第一版出
本书是一部问题导向的案例教科书,包括对案例即人民诉詹森案的介绍,以及对品性和倾向规则、其他相关性规则、传闻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的论述,此外还涉及证人的弹劾与正誉、外行意见与专家证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举证过程、司法认知、特免权等内容。本书内容浩繁,以教学为导向,集合了对证据法教学有所裨益的大量材料,设计和引用了大量实际案例,思考题和答案解析一应俱全,对于锻炼学习者的思辨能力是一种全方位的安排。本书既可作为证据法学习者入门学习证据思维的基础教材,也能进一步充实证据法学者开展英美证据法研究的基础性资料,并为国内学界继续深入探索案例教学形成有益成果提供很好的范本。
总目录 br br 第一部分:基金案例 br br 案例一 自然人A、中国B公司、C银行O地分行基金合同争议仲裁案 br 案例二 自然人A与中国B公司基金合同争议仲裁案 br 案例三 自然人A与中国B公司合伙协议争议案 br 案例四 自然人A与中国B公司基金合同争议仲裁案 br 案例五 自然人A 、中国B公司、C公司基金合同争议仲裁案 br 案例六 A公司、中国B公司、自然人C、自然人D、E公司、 br F公司、G公司、H公司差额补足协议争议仲裁案 br br 第二部分:债券案例 br br 案例七 A公司、B公司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争议案 br 案例八 A公司、B公司交易主协议争议案 br 案例九 A合作社与B公司A合作社债券回购交易争议案 br 案例十 br 案例十一 中国A银行与中国C公司债券回购交易协议争议案 br 案例十二 中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债券募集争议案 br 案例十三 中国A公司与中国B证券公司承销协议争议案
日本民事诉讼法原来是以德国法为蓝本制定的,因而其系属于大陆法系,但在战后日本法却深受美国法理论的影响。可以说,这虽给沉寂已久的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带来了一缕新风,以致学者们也对这种理论抱有极大的兴趣,但结果上造成了实务与学说背离。本书的立场是,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属于大陆法系,其理论的本质方面必须是规范出发型,因而现为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多数说的纠纷解决说是错误的,而且所谓的新诉讼物理论也是不正确的。作为大学教学用教材,其中的内容当然是专门针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阐释。
本书是著名德国汉学家傅汉斯(Hans Ulrich Vogel)就马可·波罗是否曾亲自到过元代中国这一经久不衰的学术论争而撰写的zui新著作。作者一一回应了对于马可·波罗之书真实性的质疑,针对英国汉学家吴芳思(Frances Wood)所撰《马可·波罗到过中国吗?》(Did Marco Polo go to China?)等书的观点,结合近年来学界马可·波罗研究的新进展,尤其是他自己在元代的纸币和贝币、食盐生产、杭州地区的税赋收入、元代行政地理等几个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坚实的证据得出结论:马可·波罗确实到过中国。全书材料丰富,收录了不少国内少见的马可·波罗原始文献材料;论证有力,对与元代纸币、贝币、赋税等问题的研究具有极gao学术价值。是一部具有前沿水平的学术著作。
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以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为切入点,以形式法治为辩论对手,阐述一种实质合法性与实质法治的主张。全书的核心问题是,司法判决如何获得合法性?进而言之,什么样的法治是理想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