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揭示了从正义到证成的变更,而源于法律法典化的科学路径的证成界定了现代的法律。本书既不支持法律法典化,也不对其加以反对。它是一种思考法典的智识和哲学基础的尝试。本书的目标在于表明实在法的来源不仅存在于对自然法的消极摒弃之中,还存在于对科学的证成的积极接纳之中,进而揭示出实在法从根本上来说是一项科学的、政治的事业。
中国古代判例法是在特殊的法律文化语境中形成与运作的。元清两朝判例制度分别代表着中国古代两种不同的判例模式。中国古代判例制度是在一种实质形式的司法运作机制、有相对特有的认识论传统及对法律系列冲突性价值统合下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本书重点论述了元清两朝判例创制原因和程序、先例适用;机制、判例判决中的论证机制及两朝判例法各自的特点等问题。在对元清两朝判例异同讨论的基础上,总结了中国古代判例法的基本特征及中国古代司法的特点,最后比较了普通法系下判例法与中国古代判例法的异同。
刑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句覆、关禁之政令。《通典》、两《唐书》及后世论者,均奉《唐六典》此说为准据而略于细究。隋初改制,以北周官制之美学形式,整合齐梁制度实践,易都官为刑部,至唐初三省六部完备,实为中古政治吉光片羽之一瞬。在升平盛世的影像背后,直接权力出招、常规权力拆招的政治角力终将上演。在官制“外卷化”、规则层叠化、官员泛政治化的洪流中,三省六部代之以中书门下与使职差遣,以刑部为代表的常规权力,无论相对于君主、宦官、外戚或藩镇,总是肩负着孜孜不倦的努力者和天然的失意品尝者两重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