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运用类型分析、历史比较等研究方法,对中国古代的监察与中古英国的制衡两种权力控制模式的演变过程、组织体制、运作机制、运行效能等内容展开比较分析,并立足于人类社会权力控制历史发展趋势的分析,展现两种控权模式的历史命运。本书注重揭示两种控权模式与政权体制之间的本质关联及其在权力控制方面的制度特色与技术优劣,试图为当代中国控权制度建设与完善,提供理论启示或经验借鉴。
一、本书所用参考书,详见绪论第44—46页。其主要之参书,英文为:Sherman.Roman Law in the Modern World;Hunter,Roman Law;Willisand Oliver's,Roman Law;Morey,Outlines of Roman Law。德文为:Dern-burg,Pandekten。日文为:末松谦澄所译优帝《钦定罗马法提要》、盖尤斯《罗马法解说》、乌尔比安《罗马法范三种》。及法学博士户水宽人春木一郎两氏之《罗马法》。 二、本书引用我国民法条文,称次草案者,指旧民律草案(都1569条)而言。称第二次草案者,指拙著初版《民律要义》所附之新民案(都1514条)而言。称新民法者,指民国18年(1929年)5月23日公布同年10月10日施行之民法《总则》;民国18年11月22日公布民国19年5月5日施行之民法《债编》;民国18年11月30日公布民国19年(1930年)5月5日施行之民法《物权》而言。 三、本书于1915年印版、1918年印第二版之后,虽经苦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