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在保存《二年律令》原注释的基础上,广泛吸收了先秦、两汉文献及唐、宋、明、清律令中的相关史料,秦、汉简牍资料,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对每条法律进行集释。其特点有三:首先是资料丰富。作者征引了大量的汉代文献及简牍史料横向揭示了《二年律令》在汉代社会的实施情况。作者特别注意把睡虎地秦律、唐律中的相关材料与汉律相比较,纵向勾勒了汉律的渊源及其在后世发展变化的大致脉络。其次,书中不乏作者自己的独到见解如对货币制度中“行钱”、司法制度中“三环”、劳绩制度中“上计××更”等问题的考证和分析尤其精彩。,本书吸收了学术界有关张家山汉简研究的成果,同时还附录了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的研究成果目录,使人对有关睡虎地秦筒、张家山汉简的研究现状和动态,一目了然有利于秦汉律的深入比较研究。
《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由寺田浩明所著,本书包括15篇论文,内容包括我国明清时期的土地制度,民间的契约形态及效力,相当于民事诉讼的州县衙门“听讼”的程序与结构、性质与历史定位,作为审判基准的“情理”,重罪案件的刑事程序和律例的适用。更为重要的是,作者试图用“首唱一唱和”、“权利一冤抑”、“非规则的法律形态”等理论概念来归纳我国历史上的法律现象,试图在世界范围的文明比较视野中从理论的高度来内在地理解中国法的历史位置。
本书题名 辑考 ,前部分为研究成果,后部分为辑佚成果。 则例是明代重要的法律形式,主要用于表述食货管理的标准及运作规则的法令法规。明代则例的名类甚多,有赋役、漕运、开中、商税、钱法、钞法、官员俸给和考核、捐纳、赎罪、宗藩、军士供给赏赐及优给、马政则例等。则例是国家法律的细则性规定,具有法律规范具体、详细和数字化的特点和因地制宜实施国家经济法律制度的功能。明代则例在各地自然状况千变万化的情况下,为及时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发挥了重大作用。
这是部从盐业政策的角度写作的简明的、系统的中国盐法史。分朝代客观论述和剖析盐法无税、征税、专卖三种形式的演变及其成败利钝的原由。全书既肯定了自管仲、商鞅到桑弘羊、刘晏实行食盐专卖的利国安民,又揭露了王莽、蔡京等实行专卖以及清代纲法之流弊。 全书以大量的史实证明盐制(盐法)与盐政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同是专卖,效果不好是盐政不好之故,是政也,非制也。因此,同一制度在不同条件下加以不同的应用,会得出不同的结果,需对其做历史的具体的分析,不能化,以古为镜的实用价值主要就在这里。
本书以“辑存中国法律史学论文著作目录,服务学界、方便读者”为编写宗旨,按论文目录、图书目录分别编写。书中收入19世纪末至2010年一百年来,在各种中文报刊、论文集上发表的中国法律史论文及公开出版的中国法律史图书目录计24100余条。本书编者力求做到“编目比较齐全、条目分类准确”,为中国法律史学研究者提供了一部反映法史成果、方便查阅的工具书。
《环境法的形成》是一部对美国环境法的演进历程进行系统研究的论著。美国环境法最初是如何产生的?环境法循此路径形成的原因何在?环境法当前面临的挑战是什么?这些问题的答案可以汇集成一个个引人入胜的环境法故事。通过审视美国现代环境法的前30年,研究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所发生的影响环境立法的正式事件和案例,本身不只描绘了一幅有关环境法的现实图景,更希望通过分析环境法的早期变迁,梳理环境法的发展历程,并探究自然世界是如何在其影响下发展的,以期对当下和未来环境立法的理论与实践有所参考和借鉴。
《律令法与天下法(精)》(作者高明士)是研究唐代法制史的专著。律令法指,天下法指国外。战国秦汉以来到隋唐的法制发展,总的说来,对内实施律令法,对外实施“天下法”;律令法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人的行为,天下法则是用来约束域外君长,但两者目标均在德化百姓。两者在汉以后逐渐建立以“礼”作为立法基础,到隋唐而完备,可说是先秦以来儒教初次在礼律方面体的实践。本书是作者1994年以来,主持以台大为中心的“唐律研读会”的读书研讨心得。
龙泉司法档案不仅完整记录了近代法律制度的基层实践,也记录了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民众观念之间的互动机制和变迁过程,包括人们怎样用法律的语言来陈述自己的生活和遭遇,为自己的行动辩护和创制意义。在异姓承嗣、祭田纠纷和族谱编纂等问题上,地方宗族主动应对继承法律改变带来的挑战。在抱告制度废除、男女平等原则确立和诉讼规则改变的背景下,女性仍然受制于宗理,同时又积极地利用这套规则和话语;她们更多地现身于包括法庭在内的公共空间中,但同时又受困于制度中更为隐蔽化的性别不公。诉讼中的契约使用显示,法律制度、国家财政、地籍整理运动和地方原有的社会矛盾、权力结构共同作用,对地方上“凭契管业”的传统发生影响。在民国时期的基层社会中,“礼”、“俗”仍然与“法”一起是建构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但是,随着法
历代各有律,顾专取唐、明之律而论断之,其他均未之及音,何以历代之律俱亡失无存,而此二律依然具在故也。唐律集众律之大成,又经诸名流裁酌损益,审慎周详,而后成书,偏倚踳驳之弊。且以刑杀之书,而慈祥愷恻之意,时时流露於言外,故各律俱湮没,而惟此归然独存,若有鬼神为之呵护者,然四库提要亦谓唐律一准乎禮,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又云:上稽历代之制,其节目备具,足以亦谓唐讨源者,要惟唐律为最善,甚可贵也。明律雖因於唐,而删改过多,意欲求胜於唐律,而不知其相去远甚也。
薛梅卿同志自五十年代中期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后,即从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和学术研究工作。其中对于宋代律典的研究倾注了很大心力,造诣颇深。 这部专著共分十三个专题,归为三个部分。部分,从《宋刑统》的“编修速成的历史原因、颁行的具体年代”,排除了“窦俨撰开宝刑统”之说;论证了中华法系各律典承上启下的必然规律性,并非《宋刑统》独承唐律,更进而说明《唐律疏议》所不及的。同时还论证了《宋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改”的实施状况以及对外一些历史时代(包括金、西夏、元、明清及高丽、日本等)立法的重要影响。第二部分,从“折杖法性质的辨析”、“沈家本对《宋刑统》的研究与传播”等几个侧面和具体问题,对有关《宋刑统》的上述论证进行了补充和延伸。第三部分,专门对《宋刑统》现行点校本的一些疏漏
清朝是中国历后一个王朝,清朝的法律制度,在继承了中国传统的法律罐的基础上,进一步得到了发展,形成了中国古代历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制度。清在入关前曾相继颁行过一些法律,据满州实录记载,其在建州时期明万历十五年(公元一五八七年)于费阿拉“定国政,凡作乱、窃盗、欺诈,悉行严禁”。其所谓严禁,在当时主要是带有民族特色的肉体刑罚,包括打腮、贯耳、以箭射身、刺鼻、头顶热锅、脚踩红火炭、两手钉横木、碎尸八段,及将尸体分旗悬挂示众等。 大清律集解附例共三十卷,四百五十九条,其篇目分门,分卷,均沿袭明律,律文本身出入不大,统筹过程是十分仓促的。因此曾遭到清初史学家谈迁的批评:“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此说或失于偏颇,但由于清初立国未稳,四海未定,加之时限甚短,故亦只能草率间世。因此,这部顺治
本书为外国法律制度发展史方面的教材,时间从公元前2000年前的古代两河流域开始直至当代,穿越几千年;地域横跨亚非欧美数洲几十个国家,纵横数万里。内容涵盖古代两河流域、希伯来、印度、希腊和罗马的法律,中世纪的日耳曼法、教会法、封建法、庄园法、商人法以及后来的罗马法复兴;近代之后则按法系分类,欧陆包括法、德、俄、日等国法律的近代化,英美则包括英国和美国的各项主要法律制度;当代则主要讨论欧盟法的发展情况,最后还对法及非洲法也予以关照。 本书主要为高等院校法学院本科外法史教学之用,同时兼顾研究生和青年教师等;以法史学为主,兼顾部门法学(如宪法、民法和国际法等)。
清代自公元1644(顺治元年)至1911(宣统三年)年,其间经历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宣统共10个皇帝。在这268年当中,清代的一、二品官员经济犯罪案件共有108件,案中被判刑的一、二品官员共157人,其中死刑立决的68人,斩监候、绞监候即死缓的47人,受到其他刑事处分的42人。 本书收录并介绍了74个案件,其中包括因政治或其他问题而被告发,其后在不断揭发、审理和抄家当中,又发现有巨大经济问题的案件,如年羹尧、和砷等人的8个案件。本书可使读者了解到清代一、二品官员经济犯罪案件的作案、败露、破案情况,案件的审理过程、判决结果及一些案件的审理经验以及审理当中存在或发生的问题 和严重教训。 清代统治者为了巩固其政权,稳定统治和社会秩序,安定民心,对各级官员的犯罪,样别是较为突出的经济犯罪制
《西法东渐》选录了六十余篇中国近代法学作品,囊括了来华传教人卫三畏、执掌晚清中国海关四十八年的罗伯特 赫德、京师同文馆首任总教习丁韪良、近代来华的最后一位外国法律顾问罗斯科 庞德等人物对中国法律问题的独到见解,是法学史上的一次重要史料汇编,力求深入清末民初的大变局时代,呈现东西方法律文明之间的冲突与交流。
本书以户籍和狱制为线索,经由刑事规制将家国勾连一体,主要探查的是红色中国秩序的可能性问题。其间,秉持福柯的“谱系”方法,配以萨义德的东方主义等等西学时尚热论,通过系统回顾历史而指证制度的历史连续性,加上不时比对西制以例说中国式制序的独特性,作者希望还原当代中国社会控制的真实图景。此处的“当代”,时间起始主要限于1949年之后的40年间,并同时含括清末狱制改良至人民共和国诞生前的中国近代化进程。本来,百年沧桑分解为一个完整过程的两个时段,虽有迂回,却又恰成接力。合而论列,以“近代(化)”一言以蔽之,自属恰切。 当年作者一介愤青,来华本意是要探索中国的“继续革命”,汲汲于为腐朽的西方寻找一剂解药,不料月朦胧、鸟朦胧,端的是见不如闻,于是催生出这部理述中国的社会控制与刑事体制之间的纠葛
《古代宪法与封建法》研究的主题是17世纪的英国人如何看待自己的过去。当时英国的宪政思想作为对其历史的信仰,建立在其古代与惯常的普通法的基础之上。在16和17世纪,最重要的历史研究方法之一是研究法律——每个国家所表现出的历史观部分地是其法律的产物,也因此又反过来影响自己的历史。在厘清17世纪英格兰的历史观与法律研究的关系并指出其政治内涵的过程中,波考克展示了18世纪更为哲学化的研究方法是如何奠定其历史背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