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登海默法理学》是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于1940年出版的《法理学》版,该书第三版曾以《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为名由姬敬武、邓正来先生翻译出版。与后两版教科书式的叙述风格明显不同,刚刚从欧陆定居美国的作者,在版中表达了更鲜明的立场、更犀利的观点和更自洽的思路。
《建模法律论证的逻辑工具:法律可废止推理》内容有人工智能、逻辑与法律推理:一般性评论、法律推理中逻辑的作用、非单调推理的逻辑、非标准特征的人工智能与法程序、容不一致性推理的现有形式化、几个实现系统的逻辑分析等。
这部专著研究的是信息公开法基础理论问题。全书的主体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对信息公开法的六大基本问题作了全面阐述,即基本历史、基本功能、基本原则、基本范畴、基本概念、基本结构;分论则对信息公开法的六大基本要素作了深入剖析,即主体、客体、范围、程序、监督与救济、工作机构。在主体内容之外,还有堪称精华内容的导论和尾论,特别是尾论,可以说是作者在埋首研究多年之后,把所得来的认识和结论,以比较精炼、深刻同时不乏现实针对性的方式作一个交代,读来颇觉新颖且感人。
《法院执行为什么难:转型国家中的政府、市场与法院》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对中国部分法院执行数据的分析,说明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质量如何影响执行的效果,以及法院在改善执行效果方面存在的局限。中国法院执行效果不好,原因在于转型社会中国家的作用“过了头”或者不到位。国家的作用“过了头”,本应该通过市场机制处理的国有企业问题没有通过市场来处理,由此导致执行程序成为处理国有企业问题的渠道;国家的作用不到位,对破产制度的投入不足,由此造成执行程序成为处理破产问题的渠道。不管是哪一种情况,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质量都不好,由此造成执行效果不好。即便法院的努力能够提高执行效率,法院的努力也很难回收那些本来就很难回收的债权,很难改善本来就难以改善的执行效果。
与其他社会科学不同,法学研究经常受到法律条文的限制和影响。有人就曾对法学教科书作出过悲观的评论:“法律一修改,整箱整柜的法律书籍就得被捣毁。”与教科书一样,假如一部法学专著与法律条文联系过于密切,那么,在法律发生修订或者新的法律颁行之后,它们的价值也就大打折扣了。《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倒并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它具有浓烈的文化品位,引用了不少典故、历史事件,与法律条文保持了应有的距离。但是,也确实有一些分析源自某一具体的法律条文,或者引用了与某一过时法律条文有关的案例。对于这些都需要作出必要的修订。考虑这一点,作者在新版本中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对于所有与过时法律条文有关的案例都进行了替换,以尽量消除那些过时条文的痕迹和影响。?与此同时,通过认真通读第二版的全文,作者发现,有几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