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收录了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文本,就重点条文相关司法解释的延展规定进行附录。此外,还收录了相关规定的条文链接与典型案例裁判要旨。就条文的历次修订沿革做了脚注整理。此外,本书的后半部分附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历年修正案原文和立法解释,是学习适用我国刑法相关制度的实用图书。
要战胜毫无破绽的高智商杀手,你只有比他更疯狂! 凡收到“死亡通知单”的人,都将被神秘杀手如期杀害。即使受害人报警,警方布下天罗地网,并对受害人进行贴身保护,神秘杀手照样能在重重埋伏之下,不费吹灰之力将对方手刃。神秘杀手的真实身份无人知晓,警方的每一次布局都在他的算计之内,这是一场智商的较量。 看似完美无缺的作案手法,是否存在破解的蛛丝马迹?鲜血铸就的正义能否平息无辜者的怨怒? 所有逃脱法律制裁的罪人,请接受神秘杀手Eumenides的惩罚。 他俯视着世间众生,更俯视着那些藏匿在众生中的罪恶。
灶底藏尸、凶宅坠婴、诡异广告、鬼童杀人、死亡预言、猎人游戏……为调查父亲离奇死亡之谜,“刑侦新人王”相溪望应国际刑警之邀来到香港,与此同时,香港频发多宗离奇悬案。经过抽丝剥茧的调查,小相发现这些诡秘案件背后似乎有股神秘力量在操控全局。正当小相为此头疼不已时,香港警界高层暧昧的态度令调查更加难以进行…… 一座凶宅为何七年间频发抛婴命案?幼年好友间的残杀究竟是鬼童指使,还是各藏凶心?酒店电梯内女子的诡异举动竟成其失踪后的唯一线索,她去了哪里?是否还活着?
本书作者基于“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解释理念,就刑法分则解释中的若干问题展开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得出了富有新意的结论;这些问题是: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方法、分则与总则、“……的,”与“处……”、避免不应有的漏洞与减少不必要的重叠、法益与要件、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主观的超过要素与客观的超过要素、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与作为升格条件的“精节严重”、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并列与包容、用语的统一与用语的相对性、普通用语的规范化与规范用语的普通化。
《审讯心理学(第3版)》主要内容包括导论,审讯人员的心理基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犯罪嫌疑人抗审的心理因素,审讯的方法和技巧,“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下的侦查讯问攻略,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六大基本规律,犯罪嫌疑人谎言抗审的把握与讯问方法的运用,沉默对抗行为的把握与讯问方法的运用,认知误区的“攻击”规律和审讯方法,心理限制的“攻击”规律和审讯方法,心理置换的“攻击”规律和审讯方法,意识经验的“攻击”规律和审讯方法,人格倾向的“攻击”规律和审讯方法,“需要”理论的“攻击”规律和审讯方法,证人的心理特征及询问方法,被害人的心理特征及询问方法,讯问活动中的语用行为特点与技巧,附:我的审讯日志,因玩忽职守导致嫌疑人坠楼死亡案件的审讯实例。
本书试图建议一个参考课本用于犯罪心理画像演绎方法的应用。它有一个大胆的设想,在建立和完善与之相关的专业术语和专业核心观念的同时,能十分清晰和形象地对这种方法加以介绍。此外,另一个目标是,建立刑事物证、行为证据和犯罪心理画像之间联系的牢固基础。 本书的内容共有28章,分别介绍了犯罪心理画像的历史,犯罪心理画像的基本方法,还有如何从犯罪现场、证据、伤害形态、被害人、犯罪行为、犯罪动机、犯罪人特征等角度进行犯罪心理画像。此外,本书还介绍了对一些常见案件类型如杀人、、犯罪和网络犯罪的心理画像研究。在本书中,作者还专设一章用于论述“心理画像作为一门职业”所需要的严谨态度和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读者可以从中感受到作者对这一研究领域的审慎和严肃的态度。
我国面临着刑法知识的重大转型,唯有完成这一转型才能使我国刑法知识适应刑事法治建设的需求。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在刑法工具主义思想影响下,刑法问题的思考都是一种政治的考量、一种意识形态的考量,因而所谓刑法知识完全混同于政治常识和意识形态教条,刑法知识的学术化完全无从谈起。刑法知识的政治化以及意识形态化,实际上是政治对刑法学的一种侵蚀,有损于学术的独立性和知识的纯粹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知识面临着去意识形态化的迫切性,从而实现对刑法学术的最终回归。
《刑法总则案例教程》的主要目的,是想用案例解释刑法总论法律或者知识上的要点。为此,在案例选择上,注重的是典型性、代表性;在案例编排上,遵循了刑法学教材的体系,并且尽量使基本的法律或者知识点都有相应的案例说明。另外,也想通过一些案例反映刑法的实际适应情况。为此,选编的案例力求真实,并注明出处。 《刑法》虽然已经施行了一年多了,但是依据修订后的《刑法》审判的、在学理上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并不好找。所以,本书选编的,大多仍然是依据修订前的《刑法》和刑事条例处理的案例。好在这对解说刑法总论并无大的妨碍,因为《刑法》总则修订前后的内容变化不大,况且有的经典性的案例本身就有很高的学理价值,不受法律变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