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法律以刑法为基础,其主要的法律后果就是刑罚,它轻则剥夺人之财产、自由,重则危及生命,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最严厉的惩罚措施。这种可怕的惩罚措施缘何而生?为何存于人类社会?它经历了怎样三种发展阶段?带着这些疑问,本书试图向大家展现刑罚的历史……
论坛采取各校联动机制,各校刑法学研究带头人陈兴良教授、张明楷教授、刘明祥教授与曲新久教授是论坛的召集人,梁根林教授作为"杨春洗教授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的代表负责总协调。论坛旨在通过组织各校刑法学者在刑法学重大问题、基本立场上展开对话、争论和交流,不断地推进中国刑法学术的发展,并同时加强老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为四校法学院的学生特别是刑法专业的研究生带来学术上的盛宴。该论坛还吸引了不少国外知名学者参与。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卷):刑法体系与犯罪构造》为该论坛部分交流成果的结集出版之一,主要讨论了刑法总论的核心问题:体系构造与犯罪构成。张明楷、陈兴良、刘明祥、冯军等国内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分别贡献了自己在犯罪实体、犯罪构成要件学说的发展、犯罪体系、责任理论等方面的研究。国外学者也针对
社会是由人们有秩序的交往构成的规范性世界,只有当规范支配着人们的交往时,也就是说,只有当规范成为人们行动的标准性解释模式时,社会才是真实的,社会这一形态就意味着规范联系,正是规范使人和社会变得可以把握,可以理解。犯罪的本质不是法益侵害,而是规范否认。刑法的机能不是保障法益,而是保障规范的有效性。刑罚的机能不是保障犯罪人在将来不再犯罪,而是证实人们对规范有效性的依赖是正确的,错误的是犯罪人。刑法用刑罚否定犯罪,促成人们对规范的承认和忠诚。
刑法中的事实错误,是刑法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研究起来又非常困难的基础理论问题。围绕事实错误,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学者争芳斗艳,形成了学说之争的盛况。本书在全面梳理各派学说的基础上,着重于刑法规范评价的意义,提倡以法定符合说来解决事实错误的归责问题,既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相契合,同时也考虑到了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 刑法中的事实错误问题,在对我国刑法颇有影响的德日刑法学中都有深入研究,并且形成了学说之争的盛况。因此,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可能忽略前人的研究成果。本书对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处理事实错误的学说或原则,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介绍和评析。比如除了学者介绍较多的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之外,还涉及德国比较流行的客观归责理论、实质等价理论和故意危险理论。由于作者用语
本书遵循历史与逻辑相结合的方法,在客观归责理论历史发展的脉络中,展现其理论形成的内在必然性,论证了客观归责的形成是在条件理论、相当理论的基础上,在法学思潮实质化的背景下,对先前理论中所蕴涵的规则思想的扬弃,使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当代形态。 本书还论证了客观归责理论对我国刑法理论的意义,并以归责理论为指导思想,从多角度分析了传统以及当前的删法因果关系学说,提出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上的特点,以及应区分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只有后者才是刑法学需要研究的对象;在我国刑法理论对意外事件的处理上,表明了我国的刑法因果关系在具体判断上的虚无,表明了我国刑法归责的主观化倾向,同时通过对我国构成要件行为的对比,说明了我国的构成要件行为其实只是自然的行为论。